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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97版)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摘要(下转C99版)

  (上接C97版)

  章建筑物,影响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承诺人自愿赔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发行人租赁的上述集体土地未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未取得相关产权证书,发行人在上述集体土地上自建厂房存在法律瑕疵,存在被要求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等法律风险。

  发行人租用的上述土地中,有部分土地未履行规划建设手续;上述厂房目前仅作为发行人的仓库、部分模具加工的生产使用,不属于发行人核心生产经营厂房,若上述土地被收回或上述厂房被要求拆除无法继续使用,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书面承诺,若因发行人使用上述土地、房产情形而遭受行政处罚,或任何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承担发行人的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发行人使用上述土地、房产的不规范行为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障碍。

  3、搬迁风险

  发行人自建的上述厂房存在被拆除的风险,鉴于上述厂房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如发生搬迁的情况,将不会影响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根据发行人的搬迁方案,发行人可在周边租赁现成厂房,模具加工环节所需设备可在新租赁厂房简单装修并办理完成环评等手续后搬迁至新租赁厂房,搬迁预计可在2个月内完成,环评等手续办理完成前可临时搬迁至发行人位于上海市江凯路128号的现有厂房内使用;上述厂房现有部分库存商品可根据各子公司的供应需求,调配至各子公司厂房。按照上述搬迁方案测算,发行人需重新租赁厂房2,000平方米,搬迁将发生的相关费用及相关损失测算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测算,若发生搬迁的情况,公司产生的费用或损失合计约475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的比例约为5%,占比较低,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其所拥有的厂房等建筑物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而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承诺人自愿承担全部罚款;如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拆除违章建筑物,影响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承诺人自愿赔偿由此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房屋租赁情况

  发行人及子公司租赁房屋用于生产办公的具体情况如下:

  1、昆山沿浦厂房租赁情况

  (1)基本情况

  2016年5月30日昆山沿浦与华大家具制造(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家具”)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华大家具将位于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兴浦北路98号、面积为5,531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昆山沿浦使用,租赁期限为五年,自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年租金为1,327,440元,前三年租金不变,第四年每年递增6%,以此类推。 2019年12月,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昆山沿浦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昆山沿浦与华大家具签订了《解除租赁合同协议》,约定双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昆山沿浦不再继续租赁位于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兴浦北路98号的厂房,租金支付至2019年12月31日。

  2017年9月,昆山沿浦与昆山市普林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林特电子”)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书》,双方约定普林特电子将位于昆山市千灯镇宏洋路225号院内11号和15号、面积为4,86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昆山沿浦使用,租赁期限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年租金为1,910,866.55元。其中,位于昆山市千灯镇宏洋路225号院内11号、面积为2,173.31平方米的厂房所在土地虽已取得编号为昆集用(2006)第22006118003号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2019年3月15日,昆山沿浦因此与普林特电子就该厂房签订了退租协议,存放在该厂房的库存商品搬至昆山市千灯镇宏洋路225号院内15号厂房。

  2019年3月25日,昆山沿浦与普林特电子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普林特电子将位于昆山市千灯镇宏洋路225号院内5号、面积为1,3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昆山沿浦使用,租赁期限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3月24日,年租金为598,099.30元。

  2019年12月,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昆山沿浦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昆山沿浦与普林特电子签订了《退租协议》,约定双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关系,昆山沿浦不再继续租赁位于昆山市千灯镇宏洋路225号院内5号及15号的厂房,租金均支付至2019年12月31日。

  (2)租赁厂房权属情况

  报告期内,昆山沿浦曾租赁的上述房屋除昆山市千灯镇宏洋路225号院内11号厂房外,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昆山沿浦与上述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具体情况如下:

  华大家具

  普林特电子

  昆山沿浦曾租赁的昆山市千灯镇宏洋路225号院内11号厂房虽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昆山沿浦在租赁使用期间未因此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对发行人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柳州沿浦厂房租赁情况

  (1)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柳州沿浦与景德镇广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坤运输”)、柳州市诚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诚运物资”)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各方约定广坤运输将位于柳州市柳东新区博园大道南端半塘路口、面积为5,100平方米的厂房租赁给柳州沿浦使用,租赁期限为60个月,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前三年的月租金为17.5元/平方米,后两年的月租金为18.4元/平方米。

  2016年3月,柳州沿浦与广坤运输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柳州沿浦额外向广坤运输租赁面积为450平方米的房屋,租期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增加部分的月租金为17.5元/平方米。

  2016年6月,柳州沿浦与广坤运输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柳州沿浦额外向广坤运输租赁面积为540平方米的房屋,租期自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14日,增加部分的月租金为17.5元/平方米。

  2017年2月,柳州沿浦与诚运物资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柳州沿浦额外向诚运物资租赁面积为2,19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16年12月5日至2020年11月14日,增加部分的月租金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17.5元/平方米、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4日为18.4元/平方米。

  (2)租赁厂房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

  广坤运输、诚运物资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与半塘村竹尔屯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半塘村竹尔屯将位于柳州市柳东新区柳汽西南门对面、面积约127.8亩的土地租赁给广坤运输使用,双方约定广坤运输可在租赁土地上投资建设,并且可以自用或转租第三方。广坤运输在上述土地上建造厂房后,租赁给柳州沿浦使用,该等土地及厂房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2018年5月,广坤运输、诚运物资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该土地系向半塘村竹尔屯租赁,并已按期向半塘村竹尔屯支付了租金;向柳州沿浦出租的厂房系其自行投资建设,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不会影响柳州沿浦使用;该块土地暂未被列入拆迁计划,若未来在租期内被列入拆迁计划,将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柳州沿浦,给予柳州沿浦充足的搬迁时间。

  柳州沿浦与诚运物资曾于2017年2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柳州沿浦再向诚运物资租赁面积为2,19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16年12月5日至2020年11月14日。2019年2月,柳州沿浦根据经营需要,退租了上述厂房。

  2018年5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建清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因上述土地被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停止使用或上述房屋发生拆迁,导致柳州沿浦需要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因此产生的额外成本或者遭受的损失,将均由周建清承担,保证不因此而损害发行人的利益。

  (3)目前情况

  公司经过整体评估及与上下游的谈判,决定调整柳州沿浦业务方向,逐步减少在柳州的加工及装配业务,并在2019年9月末完全停止,柳州沿浦由生产性公司转为贸易公司,由柳州沿浦协助当地的公司进行业务提升等模式。具体情况详见本章节“三、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之 (三)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与市场份额”。

  目前,柳州沿浦已不再使用租赁房屋。

  3、郑州沿浦厂房租赁情况

  2016年11月,郑州市高强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强机电”)将位于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中兴路以东、泰和路以南、面积4,760平方米的厂房租赁给郑州沿浦使用,租赁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房屋月租金为99,960元,2019年5月1日后每三年按10%环比递增。高强机电拥有权证号为牟国用(2014)第004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当时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2018年5月,高强机电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该厂房系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上自行建造取得,但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若因上述厂房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造成的处罚,将由高强机电自行承担,与郑州沿浦无关;若因高强机电原因,无法全面履行租赁合同相关义务的,依法依约承担相应责任。

  2017年2月,郑州市高强机电有限公司将位于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中兴路以东、泰和路以南、面积64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郑州沿浦使用,租赁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房屋月租金为1400元。高强机电拥有权证号为牟国用(2014)第004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当时尚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2018年9月,高强机电出具《情况说明》,确认面积64平方米的房屋系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上自行建造取得,但暂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若因上述房屋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造成的处罚,将由高强机电自行承担,与郑州沿浦无关;若因高强机电原因,无法全面履行租赁合同相关义务的,依法依约承担相应责任。

  郑州沿浦主要生产各种焊接件、汽车座椅金属骨架总成,目前租赁厂房位于中牟县汽车产业聚集区,主要工艺流程包括焊接、装配,生产经营中主要机器设备为焊接设备等。根据发行人的测算,如因郑州沿浦目前租赁厂房被要求停止使用或因拆迁需要搬迁,可在当地租赁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厂房,并在新租赁厂房简单装修并办理完成环评等手续后搬迁至新租赁厂房,搬迁预计可在2个月内完成。搬迁前,郑州沿浦可提前准备一定库存并在当地租赁仓库临时存放,同时还可在搬迁过渡期内,在与客户沟通协调后临时委托当地具备汽车座椅骨架总成生产能力并符合客户要求的供应商委托加工,若该等供应商有需要,郑州沿浦可将机器设备临时租赁给供应商,并安排人员为其提供生产、质量、物流等方面的协助,以保障产品的质量及对客户的供应。

  郑州沿浦目前租赁厂房未取得相关项目建设、规划、施工许可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存在违法使用的情况,出租方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郑州沿浦存在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根据中牟汽车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认定,郑州沿浦租赁厂房位于中牟汽车产业聚集区,属于汽车聚集区产业项目,拆迁的可能性较小;即使郑州沿浦发生搬迁,鉴于搬迁相关费用较低,且若因发生拆迁造成郑州沿浦无法使用房屋的,出租方将依法依约承担相应责任,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大连分公司厂房租赁情况

  2014年4月,大连分公司与大连建华兴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实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建华实业将位于大连保税区通港路5号#4、面积为1,421平方米的厂房租赁给大连分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五年,自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房屋日租金为0.5元/平方米,租金每三年可根据市场情况由双方协商进行相应调整。因建华实业在被大连亿锋展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锋展兴”)吸收合并后注销,2018年3月,亿锋展兴与大连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中出租方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均由亿锋展兴继承,租期内房屋日租金为0.5元/平方米。因亿锋展兴被上海亿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锋管理”)吸收合并后注销,亿锋管理将位于大连保税区通港路5号的相关厂房全部租赁给其下属孙公司大连亿锋印象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锋印象”),2019年5月,亿锋印象与大连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位于大连保税区通港路5号#4、面积为1,421平方米的厂房租赁给大连分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房屋月租金为22.13元/平方米。

  2014年8月1日,大连分公司与建华实业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建华实业将位于大连保税区通港路5号#4、面积为261平方米的南区库房租赁给大连分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房屋日租金为0.5元/平方米,租金每三年可根据市场情况由双方协商进行相应调整。2018年3月,亿锋展兴与大连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中出租方的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均由亿锋展兴继承,租期内房屋日租金为0.5元/平方米。该房屋租赁期满后,2019年5月,亿锋印象与大连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位于大连保税区通港路5号#4、面积为261平方米的厂房租赁给大连分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房屋月租金为14.33元/平方米。

  2018年4月,亿锋展兴将位于大连保税区通港路5号#2、面积为2,029.73平方米的厂房租赁给大连分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18年4月29日至2019年4月30日,租期内房屋日租金为0.5元/平方米。该房屋租赁期满后,2019年5月,亿锋印象与大连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位于大连保税区通港路5号#2、面积为2,029.73平方米的厂房租赁给大连分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房屋月租金为22.12元/平方米。

  2018年3月,大连丰汇国际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将位于大连保税区B2区综合楼220号出租给大连沿浦,租金为每个房间每月900元,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该房屋租赁期限已届满,发行人未再续租。

  2018年5月,大连丰汇国际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将位于大连保税区B2区ⅢB-3号丰汇国际工业园综合楼506号出租给大连沿浦,租金为每个房间每月900元,租赁期限为2018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日。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该房屋租赁期限已届满,发行人未再续租。

  2019年5月,大连丰汇国际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将位于大连保税区B2区ⅢB-3号丰汇国际工业园综合楼419号出租给大连沿浦,年租金为13,200元,租赁期限为2019年5月18日至2020年8月31日。

  2019年9月,大连丰汇国际工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将位于大连保税区B2区ⅢB-3号丰汇国际工业园综合楼430号、432号出租给大连沿浦,租金为每个房间每月人民币1100元,租赁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

  经过核查,上述房屋均已取得权属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大连分公司承租的上述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大连分公司与上述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5、襄阳分公司厂房租赁情况

  2015年5月,帆达汽车将位于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17号路、面积2,921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襄阳分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年租金为841,248元,每三年按10%环比递增。2017年6月,襄阳分公司与帆达汽车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年租金为调整为817,747.2元,租赁期限调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6月,襄阳分公司与帆达汽车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年租金调整为899,521.92元,租赁期限调整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上述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具体情况如下:

  出租方合法拥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上述出租方与襄阳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搬迁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6、常熟沿浦厂房租赁情况

  2019年8月,常熟沿浦与出租方常熟嘉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嘉禾”)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协议书》,常熟嘉禾将位于常熟市古里镇富春江东路6号、建筑面积19,488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常熟沿浦使用,租赁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前三年租金为4,872,000元/年,租金价格每三年为一个周期调整一次,每个周期涨幅不超过±8%,常熟沿浦前三年免租。

  经过核查,上述房屋已取得权属证明,具体情况如下:

  (八)财产产权及潜在纠纷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均为各自合法拥有,且均登记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并合法占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发行人、柳州沿浦、郑州沿浦、昆山沿浦使用上述土地及房产的不规范行为以及上述设定抵押、质押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各自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同业竞争

  (一)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周建清直接持有本公司51.19%的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除了发行人之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周建清、张思成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如下:

  注:周建清系芜湖卓辉冠瑞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其中,周建清的投资额为200万元,持有卓辉冠瑞4.705%的财产份额。

  从经营范围上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二)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建清、实际控制人张思成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钱勇已向本公司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情况如下:

  1、承诺人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

  2、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人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

  3、在承诺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今后从事新的业务,则承诺人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不以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业务。若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已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时,承诺人将积极促成该经营业务由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通过收购或受托经营等方式集中到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直接终止经营该业务。

  4、承诺人及承诺人的近亲属,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5、承诺人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辞去上述职务六个月内,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现有业务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

  6、承诺人承诺不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如因承诺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承诺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七、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一)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1、现有的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和关联关系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其他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

  (3)本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发行人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具体情况参见“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4)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奉北橡塑的具体情况参见“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之“(四)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实际控制人周建清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思成担任发行人董事,其他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钱勇担任发行人董事外,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参见“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之“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6)其他关联自然人

  张爱红系周建清的配偶、张思成的母亲,系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其基本情况为:张爱红,女,中国国籍,1969年3月4日出生,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颛桥新村**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1010419690304****,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发行人采购部副经理。

  发行人的其他关联自然人还包括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其他家庭成员,其中在报告期内与公司发生利益关系的关联方如下表所示:

  (7)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曾经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下:

  2、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以下发行人的关联方,因发生法人资格注销、离职、股份转让等情形,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关联关系已消除,具体情况如下:

  (二)经常性关联交易

  1、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小额零星采购,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1)支付代垫电费

  上海闵行奉北橡塑五金厂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独资拥有的企业,由于用电规划原因,一直由奉北橡塑为发行人垫付上海沿浦老厂房的部分电费,发行人随后根据电费发票金额予以支付,电费单价为电力局的统一价格。

  奉北橡塑系发行人设立前周建清从事家用电器领域相关冲压件生产、销售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初期业务规模较小,没有租赁土地和厂房。1999年4月,周建清投资设立沿浦金属厂并向光继村租赁土地后,将奉北橡塑的业务逐步转移至沿浦金属厂,因此奉北橡塑的业务逐渐萎缩,2002年起不再从事冲压件相关的生产、销售业务。

  沿浦金属厂设立初期,因筹办资金紧张,其在租赁的位于上海市沿浦路585号土地上自建厂区内使用的电表系由奉北橡塑申请。随着发行人业务逐渐增加,奉北橡塑名下该电表的最大负荷已不能满足发行人的需求,发行人于2002年自行申请了电表,同时使用奉北橡塑名下电表及发行人自有电表,以满足生产经营的用电需要。2015年之前,奉北橡塑以由周建清经营时累积形成的收益代发行人缴纳电费。自2015年1月,发行人在奉北橡塑先行缴纳电费后再向其支付等额电费。发行人将与电力公司协商变更奉北橡塑名下电表变更使用人的方案。

  (2)采购五金备件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桥昇五金采购螺丝钉、扳手、扫把等五金备件。因桥昇五金为公司董事乔隆顺持股100%公司,向其采购五金备件构成关联交易。发行人为汽车零部件二级供应商,相关非核心备件部分通过外协采购获取。关联方主要为公司提供螺丝钉、扳手、扫把等五金备件,使得发行人能够将资源集中于附加值较高的生产环节。双方在对桥昇五金的五金备件成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以高于成本合理的比例定价,该定价符合市场行情,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情形。

  发行人选择桥昇五金作为供应商,主要是其长期为公司提供稳定且价格较实惠的五金备件采购渠道,有利于发行人减少采购上的不稳定性;同时从总的采购金额来看,每期所占总采购金额很小,未构成重大影响。因发行人及子公司向桥昇五金采购的螺丝钉、垫片、扳手、绝缘手套等货品为常见货品,为减少关联交易,自2018年起,发行人采购部门开始自行采购部分常用的易耗品,发行人向桥昇五金的采购金额及采购占比均有所下降。发行人将进一步增加自行采购五金备件和易耗品的品种、数量,并在保障采购效率、质量、成本的同时寻找其他同类供应商,建立多渠道的供应关系,减少与桥昇五金之间的关联交易。

  (3)采购花卉、盆景以及绿化服务

  由于公司外部景观布置需要,发行人向莘辛园艺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采购花卉、盆景以及绿化服务。由于莘辛园艺为监事陆燕青持股81.82%公司,发行人向其采购花卉等构成关联交易。该交易金额很小,属于小额关联交易,占报告期采购成本比例很低。

  (4)采购原材料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向参股公司东风沿浦采购管件、弹簧钢丝、标准件等原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东风沿浦的采购金额逐年增加,主要系发行人在投资东风沿浦后,逐步帮助东风沿浦规范经营以及为东风提供技术支持,东风沿浦经营逐渐走向正轨,同时发行人子公司武汉沿浦与东风沿浦距离较近,向东风沿浦采购可以节省运输费用,形成更有效地合作,因此发行人自参股后,在严格比价的基础上,逐步增加了从东风沿浦采购管件、弹簧钢丝、标准件等原材料。

  2、发行人向关联方提供产品加工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为东风沿浦提供产品加工服务及其他零星销售。该项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注:2019年度加工费、咨询费中包含武汉沿浦因东风沿浦来料不良收取质量索赔金7,050.65元。

  自2017年起东风沿浦委托武汉沿浦加工的内容为座椅钢丝产品打磨、包装及焊接工序,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交易金额分别为66.82万元、205.96万元、171.62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向东风沿浦提供技术支持并收取咨询费用,发行人提供技术支持有利于帮助东风沿浦改善经营状况。发行人、东风实业与东风沿浦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发行人及东风实业各派驻一名高层管理人员参与东风沿浦的管理,向东风沿浦收取相同金额的管理费,2018年度、2019年度发行人与东风实业分别收取管理费56.60万元、56.60万元。在东风沿浦的日常经营中,发行人指派顾铭杰担任东风沿浦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东风沿浦的内部控制管理,东风实业指派吴观彬担任东风沿浦的总经理,主要负责东风沿浦的市场开拓业务。2019年新增对东风沿浦的模具销售13.42万元,占东风沿浦当年对外采购模具总额的20.26%;其他零部件销售26.80万元,占东风沿浦当年对外采购零部件总额的1.22%;固定资产销售11.68万元,占东风沿浦当年对外采购固定资产总额的12.29%。此类销售均为根据客户需要,偶发性销售情形,占比非常小。

  3、发行人与关联方的租赁

  黄山沿浦与沿浦弘圣于2019年1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黄山沿浦将位于黄山市徽州区环城西路28号1#厂房出租给沿浦弘圣使用,租赁面积为2,560.8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9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每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合计23,000元,租金前三年不变,之后每三年按3%环比递增,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装修施工期免除租赁费用。

  4、支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公司按照劳动合同及相关规定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劳务报酬,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中的相关内容。

  (三)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具体情况如下:

  2、关联方、发行人及相关部门的土地使用权间接转让协议

  上海闵行区浦江镇光继村村民委员会与上海沿浦、奉北橡塑于2017年12月31日签订协议,光继村村民委员会与上海沿浦终止2000年7月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终止位于三鲁路东、永南路北、洋泾河西厂区内1亩地的租赁,并由奉北橡塑向光继村村民委员会承租该处土地,发行人从实质重于形式出发,将该交易作为一项关联交易,由奉北橡塑承担3.88万元的转让土地租赁费。

  (四)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均依照《公司章程》以及有关协议规定进行,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五)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账面余额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1、应付账款、预付款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应付账款系由采购商品的关联交易形成。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预付款项系由房屋租赁的关联交易形成。

  2、其他应收、应付款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周建清、钱勇、张爱红、乔隆顺之间的资金往来

  (下转C9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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