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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和一致行动人拟将所持公司股份在同一控制下进行协议转让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智能       公告编号:2020-046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和一致行动人拟将所持公司股份在同一控制下进行协议转让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权转让属于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的内部转让,本次协议转让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3、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双方未能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亦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日海智能”)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珠海润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达泰”、“受让方”)与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润良泰物联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良泰”、“转让方”)通知,获悉转让方与受让方于2020年8月11日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润良泰拟以协议方式向润达泰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21,214,4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截至2020年8月11日)的5.67%。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16.11元/股(不低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前1个交易日上市公司收盘价的90%)。

  本次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股份变动情况

  ■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受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珠海润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7977

  3、成立日期:2016年6月29日

  4、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5、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受托资产管理(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锡玉翔投资有限公司

  8、主要合伙人情况:

  ■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润良泰物联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6室

  3、成立日期:2015年2月16日

  4、注册资本:900,000万元人民币

  5、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经营范围:从事物联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锡玉翔投资有限公司

  8、主要合伙人情况:

  ■

  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卖方(转让方):上海润良泰物联网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买方(受让方):珠海润达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股权转让及价款支付

  1.1买方同意以341,765,546.67元(均指人民币,下同)的对价(以下简称“购买价款”)向卖方购买标的股份且卖方同意以该对价向买方出售该股份,标的股份之上不存在任何担保权益。

  1.2买方应该根据以下约定,以实时电汇的支付购买价款:购买价款341,765,546.67元,应由买方在交割完成日后的一(1)月内支付至卖方以书面方式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保证及补偿

  2.1卖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卖方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权利与授权,并且直至交易完成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一切必要权力、权利与授权;

  (2)标的股份未设定任何质押,也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和权利限制。

  2.2买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买方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权利与授权,并且直至交易完成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一切必要权力、权利与授权;

  (2)买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2.3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足额赔偿损失金额。

  (三)违约责任

  3.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如因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达成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该等损失作出赔偿。

  (四)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4.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4.2因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力争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如果在一方向其他方送达要求开始协商的书面通知后六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那么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地为上海,按照其届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当任何争议发生时以及在对任何争议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五)生效

  5.1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影响

  1、根据润达泰合伙协议之约定,润达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锡玉翔;根据一致行动人润良泰合伙协议之约定,润良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锡玉翔。

  2、鉴于薛健持有锡玉翔50%的股权,且根据李明海出具的《关于上海锡玉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鉴于李明海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李明海授权薛健在锡玉翔的存续期间代表其出席公司的全部股东会会议,并就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全权代表其行使章程下作为锡玉翔股权持有人所享有的股权表决权。除非取得薛健先生的事先书面同意,该授权委托书持续有效并不可被撤销。2018年5月17日,薛健出具了补充承诺,就接受李明海股东表决权委托补充说明和承诺:“本人在持有锡玉翔股权期间,将持续接受李明海的表决权委托,不会拒绝李明海的表决权委托。”综上,薛健为锡玉翔的实际控制人。锡玉翔分别为润达泰及润良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综上,润良泰及一致行动人润达泰的实际控制人为薛健。

  3、本次转让属于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的内部转让,主要目的是为了优化调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转让方股份承诺及履行情况

  ■

  六、其他有关说明

  1、本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履行的承诺事项因本次股份转让而违反规定的情形。

  2、本次股份转让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的相关过户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七、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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