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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旺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0-7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8月12日(星期三)下午2:3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8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龙溪街道环山路899号B座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学庚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0年8月5日(星期三)

  7、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20年7月28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8、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东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6,466,9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8097%。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5,937,9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683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29,0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57%   ;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29,0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57%  。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146,466,980股,同意  146,461,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 ;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3,6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93% ;反对 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关于向全资下属项目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为 146,466,980股,同意  146,461,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3% ;反对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3,6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93% ;反对 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以上议案中第1项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第2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上议案均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次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2020年8月13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六、备查文件

  1.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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