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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部分业绩补偿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近日,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力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力珩”)偿还所欠公司业绩补偿款2,631.72万元。业绩补偿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业绩补偿概况

  根据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骏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骏梦”)原股东签署《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骏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之协议》(以下简称“《骏梦股权认购协议》”)的约定:上海骏梦原股东承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此处非经常性损益不包括与上海骏梦主营业务相关的税收返还)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400万元、8,370万元、11,300万元和12,430万元。

  (一)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上海骏梦2014年度至2017年度累计承诺业绩为38,500万元,经审计的上海骏梦2014年至2017年度累计完成承诺业绩31,419万元(其中2014年度8,217万元,2015年度6,684万元,2016年度11,229万元,2017年度5,289万元),2014年至2017年度累计未完成承诺业绩7,080万元。

  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8年5月18日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力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对置入资产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及业绩补偿方案的议案》,并披露《关于上海力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对置入资产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及业绩补偿方案的公告》,上海力珩应承担的业绩补偿金额如下:

  

  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实施完毕2017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10股转增3股),本次转增后,上海力珩应补偿现金及应补偿股份数量变动如下(详见公司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46):

  

  因上海力珩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支付现金补偿款,根据《骏梦股权认购协议》约定,对应的现金补偿义务转为股份补偿,股份补偿的数量为补偿义务人逾期未补偿的现金数额(包括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并注销事项之日,以逾期未补偿的现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日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的违约金)÷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补偿完成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此处“本次发行价格”相应调整)。该事项业经2018年8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18年8月24日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海力珩应承担的现金补偿转为股份补偿情况如下:

  

  注:因上海力珩应补偿股份存在质押无法回购、注销,其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应补偿股份解除质押手续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办理上述应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手续,履行应补偿的义务,违约金天数以159天计算。

  综上,上海力珩应承担的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义务合计如下: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补偿义务由股份补偿转为现金补偿

  因上海力珩应补偿股份涉及多起经济纠纷,股份被质押或冻结,公司无法回购、注销应补偿股份。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于2020年2月7日收到广州仲裁委员做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28647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如下:(一)上海力珩应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补偿9,285,608股的股份及违约金,并由公司将9,285,608股予以注销;(二)如果上海力珩无法自裁决书做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补偿9,285,608股股份,则应进行股份转现金补偿,上海力珩应自裁决书做出之日起20日内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金额37,885,283.99元。

  因上海力珩自裁决书做出之日起10日内未向公司补偿9,285,608 股股份,上海力珩股份补偿转为现金补偿,上海力珩重大资产重组补偿义务由股份补偿转为现金补偿。

  二、业绩补偿履行概况

  2020年8月12日,公司收到上海力珩偿还的2,631.72万元业绩补偿款,公司将持续跟踪剩余业绩补偿款的履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到业绩补偿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到业绩补偿款影响公司当期损益,预计将增加公司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约为2,631.72万元。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6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219,612,69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1.77%)的实际控制人缪品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7,649,1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其中,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本公告披露15个交易日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本公告披露3个交易日后。(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缪品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投资”)、平潭奥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奥德”)、缪知邑女士的通知,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集合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7,649,1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现将有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的名称

  1、缪品章: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长

  2、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3、平潭奥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下企业

  4、缪知邑: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缪品章先生之女儿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缪品章、富春投资、平潭奥德及缪知邑为一致行动人,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219,612,6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7%。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1、缪品章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60,961,4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2%。

  2、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15,486,3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1%。

  3、平潭奥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34,48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

  4、缪知邑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8,677,3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6%。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 减持原因:解决资金需求,主要用于降低其持股的质押比例。

  2、 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首发后非公开发行股份。

  3、 计划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缪品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富春投资、平潭奥德、缪知邑女士拟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7,649,1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其中,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如有减资、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 减持方式:拟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减持,具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5、 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其中,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本公告披露15个交易日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本公告披露3个交易日后。

  6、 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 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1、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首发后非公开发行股份时相关承诺:

  (1)缪品章、富春投资、平潭奥德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缪知邑在首发后非公开发行股份时承诺:本次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本次发行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上述锁定期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限售期承诺函。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缪品章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 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 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方式、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 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 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 备查文件

  股东出具的《股份减持告知函》。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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