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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       公告编码: 临202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海股份”)分别于2017年5月5日和2018年10月11日、2019年3月29日、2019年12月17日、2020年7月23日在公司指定媒体刊登了《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临[2017-38]号)和《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近日,本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民终289号),现根据该判决书将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与本案有关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吕连根  男、汉族、生于1959年,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被告: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久泰”)

  法定代表人:沈英民  公司董事长

  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首发展”)

  法定代表人:邱士杰,公司董事长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

  原告方吕连根《起诉状》显示,2014年3月7日,吕连根与河北久泰、合慧伟业签订三方《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河北久泰委托吕连根代为借款1000-1300万元,期限2个月,利息为月息5%,自款项到达吕连根账户之日计算;借款到期后由河北久泰将借款及利息一次性偿付吕连根;合慧伟业对该《借款协议》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3月8日至4月2日吕连根借款1300万元到达账户并依约将该款项支付河北久泰指定第三人。借款期满后,因实际用款人合慧伟业未能还款,三方经协商于2014年6月20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上述借款展期一年,至2015年6月19日,同时,四海股份及马雅签署《担保函》,由四海股份为该笔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还款保证。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1300万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后续利息另计),违约金130万元,以上合计2730万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预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由三被告承担。

  (四)原告的上诉请求

  1、改判被告河北久泰在原判第一项基础上增加偿付21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并判被告合慧伟业、天首发展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二、本案一审、重审一审判决情况

  (一)2018年9月11日,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7]冀01民初137号),对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连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300元,鉴定费80700元,共计259000元由原告吕连根负担。鉴定费80700元由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2018年10月14日,吕连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9年3月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8]冀民终1225号),对本案二审裁定如下:

  1、 撤消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

  2、 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2019年11月2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9]冀01民初667号),对本案重审一审判决如下:

  1、 被告河北久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连根借款本金109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3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 驳回原告吕连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300元,由被告河北久泰负担149498元,原告吕连根负担28802元;鉴定费80700元,由被告合慧伟业、天首发展共同负担;鉴定费80700元,由原告吕连根负担。

  上诉期内吕连根已提起上诉,重审二审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开庭审理。

  三、本案的进展情况

  2020年7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20]冀民终289号),判决:

  1、 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

  2、 河北久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吕连根借款本金1290万元,并自2014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合慧伟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驳回吕连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8300元,由河北久泰、合慧伟业各负担86650元,吕连根负担5000元;鉴定费161400元,由吕连根负担80700元,由合慧伟业、天首发展各负担40350元。二审受理费178300元,由合慧伟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案重审二审的判决,本公司需承担本案鉴定费40350元,公司未承担上述借款偿还义务的连带担保责任。本诉讼事项将导致公司本期利润减少40350元,对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冀民终289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ST天首        公告编码: 临2020-50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阶段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与浙江绍兴五洲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印染”)签署了《关于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就公司向五洲印染出售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22.26%股权事项达成一致,并于2018年8月24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之拟出售本公司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22.26%股权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24日和2018年8月27日披露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临[2018-43])和《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8-44])。

  2018年9月27日和2018年12月17日,本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议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和2018年12月18日披露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8-63])、《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8-64])、《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和《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临[2018-99])以及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3月25日和2019年4月19日、5月18日、6月18日、7月18日、8月17日、9月18日、9月28日、11月1日、12月3日、2020年1月3日、2月11日、3月10日、4月11日、5月12日、6月13日、7月14日披露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阶段进展公告》。

  2019年9月26日,本公司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内02执恢32号)《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了金房测绘对本公司持有的四海氨纶22.26%股权和绍兴市柯桥区泰衡纺织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冻结、查封。本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完成了将四海氨纶17%股权过户至五洲印染名下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详情请见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披露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临[2019-51]))。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深证上[2019]27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本次重大资产收购实施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本公司持有的参股公司四海氨纶5.16%股权因诉讼冻结未完成出售,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在公司指定媒体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0-49]号))。根据该判决书,本公司将尽快办理该股权解除冻结的相关法律手续,争取早日全部完成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

  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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