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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配偶窗口期买卖股票及短线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92      证券简称:宝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王孝春先生的配偶王彤女士分别于2020年8月11日及2020年8月12日买卖公司股票,上述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及其配偶不得在窗口期买卖股票的规定,同时构成了短线交易,现将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窗口期买卖股票及短线交易具体情况

  王彤女士于2020年8月11日买入公司股票500股,成交均价47.890元/股,2020年8月12日卖出公司股票500股,成交均价42.120元/股,亏损2,885元。此次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因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为2020年8月27日,王彤女士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日,王彤女士共计持有公司股票0 股。

  二、本次违规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王彤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王孝春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王彤女士也已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买卖股票存在的问题,王孝春先生及王彤女士就其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未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同时王彤女士声明,其买卖公司股票,均为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2、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鉴于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负,公司董事会未予以收回。

  3、公司董事会严肃要求王孝春先生吸取教训,向王孝春先生及王彤女士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同时,公司以此为戒,再次要求公司所有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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