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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转C23版)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6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理财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第八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8月1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现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情况下,使用总额不超过3.8亿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本项议案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3号)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1,664股,每股发行价格9.01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0,814,992.64元,扣除保荐和承销费人民币12,974,669.87元(含税)后,余额人民币707,840,322.77元,再扣除会计师费、验资费、律师费用合计1,900,000.00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5,940,322.7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841,962.45元,募集资金净额(不含税)合计706,782,285.22元。以上募集资金净额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6月14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636号《验资报告》确认。

  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理财情况

  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公司拟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低风险、短期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1、投资额度及投资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8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理财,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 投资品种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短期投资理财品种。上述投资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

  3、资金来源: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4、决议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5、实施方式: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进行,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门具体操作。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相关风险

  尽管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资产情况和经营计划灵活决策投资额度和投资期限,且投资品类存在浮动收益的可能,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内部采取的风险控制

  (1)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与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选购理财产品,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不超过十二个月保本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购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

  (2)公司及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或影响正常资金流动需求的状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4)公司监事会应当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进行保本型的投资理财业务,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

  通过进行适度的保本型短期理财,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并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相关审核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在保证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为提升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8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理财,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为控制风险,公司拟购买保本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短期投资品种。上述投资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低风险、短期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操作。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理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8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理财,投资于低风险、短期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理财,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银轮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会独立意见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7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3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6月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已于2018年12月31日届满。目前,因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国泰君安证券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2020年8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相关议案。据此,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署了《保荐协议》,聘请中信建投担任公司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国泰君安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承接。中信建投委派黄建飞、刘新浩(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督导相关工作。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15日

  附件

  保荐代表人简历

  黄建飞: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天宇股份IPO、圣达生物IPO、江苏雷利IPO、润建股份IPO、今创集团IPO、凯迪股份IPO、圣达生物可转债等。

  刘新浩:保荐代表人,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核建IPO、桂发祥IPO、中国核建可转债、红相电力非公开、中国化学可交债、中国化学应收账款ABS、国投集团公司债、中国节能公司债、文投集团公司债等。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8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名称及方式: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含70,000万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 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该等优先配售将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方可落实。

  一、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对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轮股份”)的实际情况进行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的相关要求,公司拟定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含70,000万元),具体发行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9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A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发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

  3、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含7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新能源汽车热泵空调系统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银轮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采用增资、借款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将相应募集资金投入到上海银轮。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九)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二十一)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方案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2017-2019年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万元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三)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1、报告期内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2、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如下: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要求,计算公司报告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情况如下:

  

  2、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注:上述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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