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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上接C21版)

  (上接C21版)

  (五)网下投资者资格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和资格核查文件。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六)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定价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七)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东方投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https://emp.orientsec-ib.com)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资料。《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八)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注:

  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1)若超出比例不高于10%的,在申购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1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若超出比例超过10%且不高于20%的,在申购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布2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3)若超出比例高于20%的,在申购前至少15个工作日发布3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同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在推迟后的申购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缴款;

  4、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2、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8月17日(T-6日)至2020年8月19日(T-4日)期间,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的方式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网下路演,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参与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资者发放任何礼品、礼金或礼券。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0年8月24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公开资料范围内,具体信息请参阅2020年8月21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5%,即196.5670万股;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2020年8月21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如发生上述情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跟投数量

  根据《实施细则》,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东证创新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2020年8月21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三)限售期限

  如发生上述情形,东证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其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0年8月24日(T-1日)进行披露。

  (五)相关承诺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依据《实施细则》,东证创新已签署相关承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承诺。东证创新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等相关制度确定的条件及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20年8月18日,T-5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以封闭方式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公募基金与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3、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1,300万股,占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9.73%。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即2020年8月13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5、所有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应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20年8月19日(T-4日)中午12: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材料及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材料须经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6、已注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还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注销登记或其产品已清盘的,推荐该投资者注册的证券公司应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其网下投资者资格或配售对象资格。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0年8月19日(T-4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私募投资基金还需在2020年8月19日(T-4日)12:00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万胜智能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0年8月19日(T-4日)12:00前)通过东方投行网站(www.orientsec-ib.com)首页“新闻与公告”中的《万胜智能网下投资者信息备案》进入登录页面,也可直接通过登录东方投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https://emp.orientsec-ib.com)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1、需提交的资料:《承诺函》、《营业执照》、《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包括《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等)。此外,除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等。

  《承诺函》中要求承诺,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2、系统递交方式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录东方投行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https://emp.orientsec-ib.com),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Chrome浏览器),在2020年8月19日(T-4日)中午12:00前完成用户短信验证码登录及信息报备。用户登录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用于一个投资者登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在2020年8月19日(T-4日)12:00前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项目——万胜智能——进入报备”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确的营业执照号码和正确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2)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

  a、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承诺函》。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b、所有投资者均须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营业执照扫描件。

  c、所有投资者均须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文档。

  d、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及盖章版PDF。

  e、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需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提供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f、所有投资者均需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EXCEL电子版:机构投资者须在投资者资料上传页面上传其拟参与本次申购全部配售对象的Excel电子版《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模板下载路径:https://emp.orientsec-ib.com——万胜智能——模板下载。

  2)机构投资者自有资金或管理的每个产品参与网下询价的拟申购金额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的资产证明文件扫描件:其中,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应提供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2020年8月13日,T-8日)的产品总资产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自营投资账户应提供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材料(资金规模截至2020年8月13日,T-8日)(加盖公司公章)。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确保其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证明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证明材料或《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中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g、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3、提交时间:2020年8月19日(T-4日)中午12:00之前,投资者可修改已提交的IPO项目的申请信息;在2020年8月19日(T-4日)中午12:00之后,投资者将无法对已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

  4、投资者注意事项

  所有的电子文件(《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除外)提交后还需下载打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章后扫描上传方能完成本次备案。需下载签章后并上传的文件包括:《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机构)》、《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如有)。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20年8月19日(T-4日)12:00之前完成备案,或虽完成备案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则将无法参加询价配售或者初步报价被界定为无效报价。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报备页面中的填写注意事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8月17日(T-6日)至2020年8月19日(T-4日)12:00期间(9:00-12:00,13:00-17: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21-23153809。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网下投资者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工作。如投资者不符合相关投资者标准、未按规定提交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查、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投资者提交资料未通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或经审查属于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或视其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同一配售对象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3、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4、与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串通报价;

  5、委托他人报价;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0、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12、接受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3、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4、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5、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6、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7、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8、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五)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2020年8月19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T-3日)的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参与初步询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的相关要求。同时,网下投资者应于2020年8月19日(T-4日)12:00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资料。

  4、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申报数量为100万股,申报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1,300万股。

  特别提示: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截至2020年8月13日(T-8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1,3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5、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0年8月19日(T-4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3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7)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6、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

  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要求的投资者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数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的拟申购数量总量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购数量信息将在2020年8月24日(T-1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出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1)若超出比例不高于10%的,在申购前至少5个工作日发布1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2)若超出比例超过10%且不高于20%的,在申购前至少10个工作日发布2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3)若超出比例高于20%的,在申购前至少15个工作日发布3次以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条件的报价;

  2、当剔除最高部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8月25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对应的有效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2020年8月27日(T+2日)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8月25日(T日)的9:15-11:30、13:00-15:00,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深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0年8月21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0年8月25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0年8月25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0年8月27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0年8月25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0年8月25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2020年8月21日(T-2日)回拨至网下发行。如发生上述回拨,则2020年8月24日(T-1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发行数量将较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

  (三)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无限售期股票数量的70%;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限售的10%的股份,无需扣除;

  (四)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五)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0年8月26日(T+1日)在《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分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进行有效申购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一类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具体类别如下:

  1、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保险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B;

  3、除上述A类和B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RC。调整原则:

  1、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优先向A类投资者进行同比例配售。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8月27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2020年8月27日(T+2日)披露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在2020年8月27日(T+2日)8:30-16:00,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于2020年8月27日(T+2日)16:00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0年8月31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小板、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中小板首发股票项目及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0年8月27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缴款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于推迟申购后的申购日前三个工作日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如发生上述情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推迟后的申购日之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东方投行包销,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即1,179.4020万股。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0年8月31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9、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如有)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永强

  住所: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兴业东三街15号

  联系人:陈东滨

  联系电话:13326001596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4层

  联系人:股权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21-23153809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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