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61版)
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行金融负债并无重大影响。
扣除减值准备后,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金融投资分别占本行资产总额的35.88%、38.09%和36.04%。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金融投资的构成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金融投资规模分别为1,226.04亿元、1,120.25亿元和904.41亿元。2019年12月31日较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较2017年12月31日分别增长9.44%和23.86%。
(1)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别为500.87亿元、83.53亿元和21.70亿元。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余额2019年12月31日较2018年12月31日增长499.62%,主要是由于本行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资产规模增加。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构成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2)债权投资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522.82亿元,占本行金融投资的42.64%。
本行债权投资的构成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3)其他债权投资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其他债权投资余额为202.29亿元,占本行金融投资规模的16.50%。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其他债权投资的构成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为0.05亿元。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构成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归类到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别占本行金融投资规模的39.53%和33.34%。
本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构成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本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净额由2017年12月31日的301.49亿元升至2018年的442.88亿元,增幅46.90%。本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8年度增长主要是由于本行加大了资产管理计划和投资基金等。
(6)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指本行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且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持有至到期投资分别占本行金融投资规模的30.59%和20.35%。
本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本行持有至到期投资规模由2017年12月31日的184.02亿元增至2018年12月31日的342.72亿元,增幅为86.24%,增长的主要原因是配置了较多的政府债券。
(7)应收款项类投资
应收款项类投资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本行持有的此类资产主要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转让计划和其他等。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应收款项类投资金额分别为251.12亿元和397.21亿元,占本行金融投资规模的比例分别为22.42%和43.91%。
本行应收款项类投资的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千元,%
3、本行资产的其他构成部分
本行资产的其他构成部分主要包括: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拆出资金和其他类型的资产等。
(1)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包括库存现金、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法定存款准备金为本行被要求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最低现金存款额,最低额依据本行吸收存款额及存款准备金率确定。超额存款准备金指存放中国人民银行的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用于银行间往来资金清算的款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余额分别260.42亿元、268.66亿元和269.05亿元。
(2)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本行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以一定的价格向交易对手买入相关资产(包括债券和票据),到合同规定日期,再以规定价格返售给对方的合约。本行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主要为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买入返售债券和买入返售票据。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为22.63亿元,较2018年12月31日减少35.68%;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为35.18亿元,较2017年12月31日减少64.30%。截至2019年末和2018年末本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本行本行根据经营策略及资金头寸情况,适当减少了从其他金融机构及同业银行中买入返售债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余额为98.54亿元。
(3)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主要包括人民币计价和外币计价的金融机构间存款。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余额为65.69亿元,较2018年12月31日减少30.20%,主要原因是本行根据流动性需求及头寸变化,降低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行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余额为94.11亿元,较2017年12月31日增加49.73%,主要原因是本行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导向,增加了存放同业等低风险业务的占比。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行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余额为62.85亿元。
(4)拆出资金
拆出资金主要为本行在货币市场进行的与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拆出资金分别为67.63亿元、40.40亿元和37.75亿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拆出资金余额较2018年12月31日增加67.38%,主要原因是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适度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加拆出资金规模。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行拆出资金余额较2017年12月31日增加7.04%。
(5)应收利息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应收利息分别为16.13亿元和11.38亿元,本行应收利息构成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本行按照《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要求,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反映在相应金融工具中,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取的利息,列示在其他资产。本行应收利息2018年12月31日较2017年12月31日增加41.70%,主要原因是本行金融投资的应收利息的大幅增长。
(6)其他类型的资产
本行其他类型的资产还包括衍生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递延所得税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上述类型的资产总额分别为64.32亿元、59.11亿元和58.99亿元。
总体来看,其他类型资产规模随着业务的不断开展稳定增长。
(二)主要负债分析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负债总额及主要构成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注:1、其他负债包括代理业务负债、递延收益、收回受托管理资产、代收代付款项、久悬未取款项及其他。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负债总额为3,164.06亿元,较2018年12月31日增长15.99%;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行负债总额为2,727.98亿元,较2017年12月31日增长17.01%;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行负债总额为2,331.36亿元。本行吸收存款占负债的比重最大,吸收存款是本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吸收存款保持较快增长,为本行整体业务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1、吸收存款
报告期各期末,本行按产品和客户类型划分的存款分布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个人存款是本行吸收存款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个人存款分别占吸收存款总额的55.25%、55.74%和58.16%。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个人存款保持稳定,其中定期存款比例较高。
公司存款是本行吸收存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保持稳定的比例。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公司存款分别占吸收存款总额的43.29%、44.23%和41.80%。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公司存款保持稳定。
保证金存款主要为公司存款中的特殊存款,包括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保函保证金及其他。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保证金存款分别占吸收存款总额的3.47%、2.99%和2.19%。
2、同业往来(负债项)
截至报告期各期末,本行同业往来(负债项)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本行持有的同业往来负债包括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的同业往来负债余额分别为251.31亿元、186.69亿元和143.81亿元,分别占本行同期负债总额的7.94%、6.84%和6.17%。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余额为27.48亿元,较2018年12月31日增加203.48%,主要原因是本行根据自身资金配置情况,适当增加同业存放款项的规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余额为9.06亿元,较2017年12月31日下降73.44%,主要原因是发行同业存单逐渐成为金融市场同业负债业务的主要手段,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余额减少。截至2017年12月31日,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余额为34.10亿元。
拆入资金主要包括货币市场拆入款项。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拆入资金余额分别为50.11亿元、29.84亿元和25.65亿元。2019年12月31日拆入资金较2018年12月31日增长67.91%,主要原因是本行加大了对同行业银行的短期资金的借入。2018年12月31日拆入资金较2017年12月31日上升16.32%。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是指本行按回购协议卖出债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分别为173.72亿元、147.79亿元和84.06亿元。2019年12月31日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较2018年12月31日增加17.54%。2018年12月31日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较2017年12月31日增加75.82%,主要原因是本行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和流动性管理需要等确定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规模,从而对负债规模、结构及成本进行主动管理。
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各年变化情况,主要反映出本行根据同业市场变化、清算及金融市场投资业务需求,对本行流动性头寸进行投融资操作。
3、应付债券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应付债券余额为661.91亿元,主要包括本行2015年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发行的金融债券及未到期同业存单。
4、其他负债的部分
其他负债的部分主要是由向中央银行借款、衍生金融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计负债及其他负债组成。
二、 盈利能力分析
(一)经营业绩概要分析
报告期内,本行经营业绩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本行2019年、2018年和2017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8.47亿元、24.44亿元和21.40亿元。报告期内,本行净利润保持稳定增长,2019年净利润较2018年增长16.50%;2018年净利润较2017年增长14.19%。
(二)利息净收入
利息净收入是本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本行2019年、2018年和2017年的利息净收入分别为70.90亿元、65.30亿元和57.88亿元。2019年利息净收入较2018年增加8.58%,主要原因是发放贷款和垫款规模增加及应付债券利率下降;2018年利息净收入较2017年增加12.81%,主要原因是发放贷款和垫款及金融投资规模的增加。
报告期内,本行生息资产与计息负债的平均余额、相关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以及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和计息负债的平均成本率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注:1、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平均余额为日均余额,是本行管理层数据,该等数据未经审计。
2、2019年生息资产中列示的金融投资包括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2018年和2017年生息资产中列示的金融投资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类投资。
3、净利差为按总生息资产的平均收益率与总计息负债的平均成本率的差额计算。
4、净利息收益率为按利息净收入除以总生息资产平均余额计算。
本行利息净收入受生息资产和计息负债的平均余额规模和利率变化的影响。本行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因规模和利率变动而引起变化的具体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注:1、指当期平均余额扣除前期平均余额乘以前期平均收益率/平均成本率。
2、指当期平均收益率(平均成本率)扣除前期平均收益率(平均成本率)乘以当期平均余额。
3、指当期利息收入或支出扣除前期利息收入或支出。
1、利息收入
2019年,本行利息收入为134.15亿元,较2018年增长11.47%;2018年,本行利息收入为120.35亿元,较2017年增长19.16%;2017年,本行利息收入为101.00亿元。
本行在报告期内利息收入增加,主要是由于发放贷款和垫款规模的增加。
报告期内,本行利息收入结构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1)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
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是本行利息收入的最大组成部分。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分别为95.13亿元、71.36亿元和60.61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收入的70.91%、59.29%和60.01%。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平均余额分别为1,629.75亿元、1,235.58亿元和1,073.91亿元,平均收益率分别为5.84%、5.78%和5.64%。
单位:千元,%
注:各项资产的平均余额为日均余额,是本行管理层数据,该等数据未经审计。
(2)金融投资利息收入
金融投资利息收入是本行利息收入的另一重要来源。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金融投资利息收入分别为31.57亿元、40.91亿元和33.71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收入的23.53%、34.00%和33.38%。本行2019年金融投资利息收入的占比下降,主要由于本行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有关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规定,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规模增加,确认利息收入的金融资产的规模减少,相应投资收益增加,利息收入减少。本行2018年金融投资利息收入较2017年增长21.38%。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
本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主要包括准备金存款利息收入和财政性存款利息收入。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分别为3.38亿元、3.66亿元和3.58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收入的2.52%、3.04%和3.55%。
(4)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利息收入
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利息收入分别为1.70亿元、3.00亿元和2.02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收入的1.27%、2.49%和2.00%。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分别为0.28亿元、0.72亿元和0.81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收入的0.21%、0.60%和0.81%。
2、利息支出
报告期内,本行利息支出结构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2019年,本行利息支出为63.25亿元,较2018年上升14.89%;2018年本行利息支出为55.05亿元,较2017年上升27.69%;2017年本行利息支出为43.11亿元。报告期内,本行利息支出逐渐上升的主要原因是随着本行存款规模和发行债券的规模加大,吸收存款的利息支出和应付债券利息支出增加。
(1)吸收存款利息支出
吸收存款利息支出是本行利息支出的最大组成部分。报告期内,本行吸收存款平均余额保持平稳增长。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吸收存款利息支出分别为35.84亿元、30.37亿元和27.85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支出的56.66%、55.16%和64.60%。
(2)应付债券利息支出
本行于2015年9月15日,发行二级资本债券人民币15亿元,期限为10年,票面年利率为5.20%,本行可选择于第五年末赎回该二级资本债券。
本行于2017年7月31日,发行绿色金融债券人民币10亿元,债券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为4.70%。
本行于2018年7月20日,发行绿色金融债券人民币20亿元,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为4.50%。
本行于2019年3月11日,发行金融债券人民币5亿元,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为3.64%。
本行于2019年12月17日,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人民币30亿元,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3.50%。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未到期同业存单共121笔,账面价值为人民580.90亿元。
本行2019年、2018年和2017年应付债券利息支出分别为20.69亿元、19.48亿元和10.41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支出的32.71%、35.38%和24.15%。本行应付债券利息增加较快主要是本行2015年以来开始发行同业存单,并且同业存单已经发展成为本行同业负债的主要手段。
(3)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利息支出
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利息支出分别为3.68亿元、2.72亿元和2.91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支出的5.82%、4.94%和6.76%。
(4)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利息支出
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利息支出分别为0.32亿元、1.21亿元和1.25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支出的0.51%、2.20%和2.90%。2018年以来,本行同业负债以同业存单为主,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利息支出减少。
(5)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分别为0.94亿元、0.24亿元和0.07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支出的1.48%、0.45%和0.17%。
(6)拆入资金利息支出
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拆入资金的利息支出分别为1.78亿元、1.03亿元和0.61亿元,分别占总利息支出的2.82%、1.87%和1.42%。
3、利息净收入
本行2019年、2018年和2017年利息净收入分别为70.90亿元、65.30亿元和57.88亿元。本行2019年利息净收入比2018年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8.58%,2018年利息净收入比2017年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12.81%。
4、净利差与净利息收益率
本行2019年、2018年和2017年净利差分别为2.75%、2.29%和2.40%,本行2019年、2018年和2017年净利息收益率分别为2.61%、2.49%和2.60%。
本行的净利差在2019年有所上升,主要原因是,一方面,2019年本行新增贷款较多,且主要以公司类中长期贷款为主,收益率有所上升;且本行2019年以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有关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规定,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资产规模增加,确认利息收入的金融资产减少,利息收入相应减少,平均收益率相对贷款更低的金融投资其平均余额及对应的利息收入均有所下降。另一方面,资金市场流动性相对宽松,非存款付息负债平均利率有所下降。
本行净利差和净息差在2017年至2018年呈下降趋势的主要原因是:降息周期内本行贷款收益率总体上有所下降,而存款成本受制于同业竞争降幅较小,且本行资产负债规模增大后存贷款所占比重下降,收益率较低、成本较高的其他生息资产和计息负债拉低了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推高了计息负债平均成本率。
(三)非利息净收入
本行非利息净收入包括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净收益/(损失)、汇兑净收益、公允价值变动净(损失)/收益、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及其他业务收入。
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报告期内,本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为1.99亿元、1.49亿元和1.63亿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28%、2.00%和2.68%。
2、其他收益
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其他收益分别为0.48亿元、0.45亿元和0.37亿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0.54%、0.61%和0.61%,主要是本行根据修订后的政府补助准则,将与本行日常经营相关的政府补助项目纳入该科目核算。
3、投资净收益/(损失)
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投资净收益/(损失)分别为21.08亿元、6.32亿元和-0.14亿元。2019年,本行投资净收益增加主要是由于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后,根据有关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规定,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时点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产品增加,导致2019年该类产品中的到期产品确认较多投资收益。2017年出现损失的原因是2017年债券市场利率上涨,本行债券交易产生价差损失。
2018年和2017年,本行金融资产投资交易差价分别为6.30亿元和-0.16亿元 ,主要原因是2018年本行金融资产规模增加,相应投资收益增加。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权益投资股利收入分别为207.5万元、201.5万元和197.0万元,主要是本行入股省联社的分红。
4、汇兑净收益
本行汇兑净收益是指因汇率波动及汇率类衍生工具而产生的汇兑利得和损失。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汇兑净收益分别为0.56亿元、0.27亿元和0.49亿元。报告期内,本行保持对国际货币汇率走势的研究和分析,采取多种措施降低汇率风险和减少汇兑损失。
5、公允价值变动净(损失)/收益
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损失)/收益分别为-8.13亿元、0.56亿元和-0.39亿元。2019年,本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损失)/收益相比2018年由正转负,主要原因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导致。
6、其他业务收入
本行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租金收入、抵债资产持有收益等。本行2019年、2018年和2017年的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2,210.3万元、1,797.2万元和975.8万元。
7、资产处置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包括无形资产处置利得和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报告期内,本行资产处置收益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资产处置收益分别为0.19亿元、0.06亿元和0.85亿元。本行2017年资产处置收益较高的原因是本行2016年开始处置部分闲置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和土地。
(四)业务及管理费
报告期内,本行业务及管理费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本行业务及管理费主要包括职工薪酬费用、折旧及摊销、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和其他。本行2019年、2018年和2017年的业务及管理费分别为26.40亿元、24.05亿元和21.70亿元。报告期内,本行业务及管理费用的变动主要受职工薪酬费用的影响。
(五)税金及附加
报告期内,本行税金及附加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税金及附加支出分别为0.91亿元、0.80亿元和0.71亿元。
(六)信用减值损失
2019年,发放贷款和垫款信用减值损失是本行信用减值损失最大组成部分。本行信用减值损失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七)资产减值损失
报告期内,本行资产减值损失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1.62亿元、19.32亿元和10.75亿元。
2018年和2017年,本行资产减值损失的最大组成部分为发放贷款和垫款减值损失,分别为18.41亿元和10.58亿元。
(八)营业外收支
本行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纳入营业外收支核算的政府补助、抵债资产处置收益等,本行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罚款支出、对外捐赠及其他。报告期内,本行营业外收支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营业外收入分别为0.04亿元、0.07亿元和0.12亿元,本行2018年营业外收入较2017年下降45.45%,主要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将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调整至“其他收益”项目列示;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抵债资产处置收益分别为93.8万元、119.5万元和240.8万元。
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营业外支出分别为0.31亿元、0.22亿元和0.10亿元。
(九)所得税费用
报告期内,本行当期所得税费用及递延所得税费用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所得税费用分别为2.63亿元、5.85亿元和6.26亿元。2019年本行所得税费用较2018年减少55.01%,主要原因是本行调整资产配置结构,中国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和投资基金分红等免税项目的收入大幅增长,占税前利润的比例明显升高,导致本行所得税费用明显减少。
(十)非经常性损益
本行的非经常性损益主要为政府补助、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等。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0.29亿元、0.26亿元和0.94亿元。本行的非经常性损益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注:1、政府补助主要为本行自各级地方政府机关收到的奖励补贴等。
2、本行因正常经营产生的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和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未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包含于其他净收益中的罚款支出等不能在税前抵扣。
(十一)净利润
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净利润分别为28.47亿元、24.44亿元和21.40亿元。2017年至2019年,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5.34%。
(十二)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反映了本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分别为1.45亿元、9.80亿元和0.30亿元,2018年本行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较高主要是因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报告期内其他综合收益明细如下:
单位:千元
三、 现金使用分析
报告期内,本行现金流量主要情况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构成主要为吸收存款净增加额、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净增加额、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净减少额及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吸收存款净增加额分别为230.62亿元、186.75亿元和229.16亿元;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净增加额分别为25.80亿元、63.73亿元、47.80亿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净减少额分别为12.53亿元、63.36亿元和0.00亿元;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分别为113.79亿元、85.51亿元和72.49亿元。
本行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构成主要为发放贷款和垫款净增加额,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净增加额。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发放贷款和垫款净增加额分别为426.51亿元、263.03亿元和122.93亿元;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分别为0.83亿元、61.44亿元和21.81亿元;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分别为0.00亿元、0.00亿元和86.10亿元。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包括处置及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到的现金以及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到的现金。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处置及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分别为982.43亿元、853.41亿元和900.19亿元;取得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到的现金分别为56.95亿元、44.03亿元和30.34亿元;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到的现金分别为0.26亿元、0.12亿元和3.81亿元。
本行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包括投资支付的现金,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投资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084.68亿元、1,012.89亿元和1,058.40亿元;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分别为2.89亿元、2.45亿元和7.99亿元。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本行2019年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包括上市发行股票收到的现金、发行债务工具收到的现金;2018年和2017年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包括发行债务工具收到的现金。2019年、2018年和2017年,发行债务工具收到的现金分别为930.06亿元、689.36亿元和545.72亿元,本行发行债务工具收到的现金主要是本行发行同业存单及发行的债券收到的现金;本行于2019年3月26日上市发行股票收到的现金为21.52亿元。
本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包括偿付债券本金所支付的现金、偿付债券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及分配股利所支付的现金。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偿付债券本金所支付的现金分别为789.80亿元、540.34亿元和385.25亿元;偿付债券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分别为20.74亿元、17.11亿元和7.36亿元;分配股利所支付的现金分别为8.25亿元、0.00亿元和5.60万元。
四、 主要监管指标分析
(一)主要监管指标
本行主要监管指标如下表列示:
单位:千元,%
注:1、上述监管指标中,2017年-2019年资本充足指标、不良贷款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贷款迁徙率、成本收入比、拨备覆盖率为根据审计后财务数据重新计算的数据,其余监管指标均为本行报监管部门的数据。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对应的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对应的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的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其中:总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二级资本。
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2、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100%。
3、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期末余额×100%
4、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对单一最大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对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
5、拨备覆盖率=期末贷款(含贴现)减值准备余额÷期末不良贷款余额×100%。
6、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100%
(二)主要监管指标分析
1、资本充足率
本行实行积极的资本补充计划,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48%、10.60%和10.50%,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49%、10.61%和10.51%,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2.26%、12.55%和12.59%。报告期各期末,本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达到监管部门要求。
2、流动性比例
本行实行积极的市场化政策,鼓励金融市场业务发展,主动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流动性比例分别为71.45%、59.65%和50.90%,均达到监管要求。
3、不良贷款率
近年来,本行紧跟市场变化,适时调整贷款投放策略,不断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力度,努力提升本行风险管理水平,使得本行在资产规模增长的同时,不良贷款率始终保持稳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口径计算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46%、1.57%和1.86%,符合监管要求。
4、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分别为7.31%、6.79%和7.51%;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分别为10.11%、10.32%和7.51%,均符合监管要求。
五、 资本性支出
本行资本性支出包括在报告期内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所发生的支出总额。2019年、2018年和2017年,本行的资本性支出分别为2.89亿元、2.45亿元和7.99亿元。
六、 报告期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财政部于2017年5月颁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准则16号(2017)”),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
本行根据准则16号(2017)的规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进行了重新梳理,采用未来适用法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本行2015年度及2016年度对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求仍沿用准则16号(2017)颁布前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采用该准则对本行的影响如下:
(1)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计入利润表时,由原计入营业外收入改为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2)将政府补助相关递延收益的摊销方式由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改为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进行分配。
采用该准则未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财政部于2017年12月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并于2018年6月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
采用该准则对本行的影响如下:
本行根据财会[2017]30号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财务报表,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报。根据该文件要求,本行在利润表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该项目内。上述项目原在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反映。采用财会[2018]15号的规定未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财政部于2017年及2018年颁布了以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收方是否为关联方》(统称“解释第9-12号”)
本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修订,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本行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修订的规定未对本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本行自2019年度执行了财政部于近年颁布的以下企业会计准则修订:
(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以上四项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2)《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以下简称“新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修订)》(“准则7号(2019)”)
(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修订)》(“准则12号(2019)”)
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修订及通知对本行的主要影响如下:
(1)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就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的计量以及套期会计引入新的要求,本行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
①分类和计量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个基本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概述如下:
债务工具的分类是基于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确定。对于符合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集团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将其不可撤销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债务工具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则其利息收入、减值、汇兑损益和处置损益将计入损益。
不论主体采用哪种业务模式,除主体选择将非交易性权益投资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外,权益投资均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如果权益投资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则仅有其产生的股利收入将计入损益。该投资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不得被重分类至损益。
除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将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因信用风险变动导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得重新分类至损益) 外,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金融负债的分类和计量要求与原《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原金融工具准则”)相比,基本一致。
②减值
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取代原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已发生损失”模型。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下,主体不必在损失事件发生后才确认减值损失,而是必须基于相关资产及事实和情况,按照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来确认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会提早确认信用损失。
③披露
新金融工具准则引入大量新的披露要求,特别是有关套期会计、信用风险和预期信用损失等内容。
④过渡
本行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对2019年1月1日未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进行追溯调整。本行未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将金融工具的原账面价值和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年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本行于2019年1月1日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与原金融工具准则相比,因上述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的影响,本行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减少人民币7.02亿元,未分配利润税后净增加人民币3.10亿元;本行母公司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减少人民币7.02亿元,未分配利润税后净增加人民币3.19亿元。
(2)新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本行按照新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了调整。本行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据。上述调整对本行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未产生重大影响。
(3)准则7号(2019)
准则7号(2019)细化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和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并规定了两个时点不一致时的会计处理方法,修订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时的计量原则,此外新增了对非货币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的披露要求。
准则7号(2019)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该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再进行追溯调整。采用该准则未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准则12号(2019)
准则12号(2019)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明确了该准则的适用范围,并规定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规定。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准则12号(2019)修改了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不再区分资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两项损益进行列报。对于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准则12号 (2019) 修改了债权人初始确认享有股份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的计量原则增加了指引。
准则12号(2019)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该准则规定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采用该准则未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无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三)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七、 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未经审计财务报表简要讨论与分析
(一)2020年一季度经营简要分析
2020年1-3月,本行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2.25%,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3.71%,比上年同期下降1.12个百分点。
2020年1-3月,本行实现营业收入28.3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3.33%,其中实现利息净收入18.68亿元,比上年同期上升13.26%,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65.94%;实现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07亿元,比上年同期上升35.83%,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79%。2020年1-3月,本行营业支出18.57亿元,比上年同期上升54.96%,其中业务及管理费支出5.8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0.53%;信用减值损失支出12.26亿元。
截至2020年3月31日,本行资产总额3,502.5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85.89亿元,增长2.51%;本行负债总额3,240.2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76.18亿元,增长2.41%;本行所有者权益合计262.3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9.71亿元,增长3.84%。截至2020年3月31日,本行贷款净额1,860.51亿元,比上年末增长8.80%;本行存款总额2,247.31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71%。
(二)重要项目变动分析
1、资产负债表科目变动分析
单位:千元
2、利润表科目变动分析
单位:千元
(三)资本充足信息及风险监管指标情况
单位:%
八、 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期后事项
(一)表外信贷承诺
作为本行业务的一部分,本行提供部分承诺和担保,包括贷款及信用卡承诺、银行承兑汇票、开出信用证、开出保函及提货担保,这些承诺和担保并未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
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本行表外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二)重大诉讼和仲裁
1、本行作为原告或者申请人的案件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作为原告(或申请人)的尚未了结的本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21笔,涉及的本金金额共计135,443.50万元。在上述案件中本行均为原告,且上述案件均属于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正常业务纠纷,不会对本行的经营及本次发行构成实质不利影响。
2、本行作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案件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作为被告的涉诉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有两笔,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8月1日,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本行支付房屋买卖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本行支付地下室租赁费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涉及的诉讼金额合计为191,765,554元;2019年10月18日,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追加诉讼,要求本行支付拖欠的车位运行等管理费人民币887,7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针对前述案件,本行已于2019年10月16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主张因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交付、逾期办证及未按约定配备涉案房屋电梯等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本行请求依法判令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差价损失,诉讼请求涉及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
目前,上述诉讼已开庭尚未判决。
2、2019年7月5日,原告徐兆花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本行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原告与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海天水产有限公司存在债务纠纷,各项费用截至起诉前已累计至22,218,874元。徐兆花认为本行与海天公司存在到期债权关系,要求本行履行代位清偿义务。
目前,上述诉讼已开庭尚未判决。
以上两笔诉讼案件对本行利润尚未发生实质性影响。
(三)行政处罚情况
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本行及其分支机构存在如下行政处罚事项:
1、中国银监会青岛监管局
2017年6月23日,中国银监会青岛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银监罚决字[2017]9号),对本行硅谷核心区支行贷款转保证金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2017年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青岛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银监罚决字[2017]21号),对本行平度支行农户贷款资金监控不到位的问题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2018年9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银监罚决字[2018]7号),对本行黄岛支行、市北支行、李沧支行、李沧第二支行、莱西支行等五家支行违规向房地产评估公司收取费用的问题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2019年3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银保监罚决字[2019]8号),对本行向房地产公司发放并购贷款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问题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2019年5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对本行胶南支行自营投资的非标资金挪用回流至贷款账户的问题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2019年5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银保监罚决字[2019]15号),对本行胶州支行自营投资的非标资金挪用回流至贷款账户的问题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2019年7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银保监罚决字〔2019〕21号),对本行同业投资业务资本计量不准确的问题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本行协助同业机构将同业存款计入一般性存款的问题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2020年3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青岛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7号),对本行理财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对本行对外出具与实际投向不一致的理财投资清单的三笔违规行为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对本行理财投资标的选择管理不审慎的问题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
2、人民银行行政处罚
2017年1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宁银)罚字[2017]第7号),对济宁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比例交存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行为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2018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银)罚字[2018]第3号),对市北第二支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违规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06.1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即人民币10,706.1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6,412.2元。
2018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银)罚字[2018]第4号),对李沧支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违规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496.78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即17,496.78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9,993.56元。
2018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银)罚字[2018]第5号),对红岛经济区支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违规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203.07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即人民币14,203.07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3,406.14元。
2018年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银)罚字[2018]第8号),对莱西支行代收交警罚款占压财政资金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万元。
2018年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银)罚字[2018]第9号),对即墨支行代收交警罚款占压财政资金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00万元。
2018年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银)罚字[2018]第10号),对平度支行代收交警罚款占压财政资金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万元。
2018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银)罚字[2018]第3号),对日照蓝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涉农贷款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针对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事项,本行已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相关罚款款项并积极整改以消除上述违规行为的不利影响,本行上述行政处罚所涉及的罚没款项总金额占本行的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同时,根据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相关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因此,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对外担保情况
担保业务是本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日常常规银行业务之一。本行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行除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金融担保业务外,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担保事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开出保函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00亿元。公司不存在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
(五)重大期后事项
1、2020年3月5日,本行发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第一期),本期发行规模为人民币30.00亿元,票面年利率为3.03%,期限为3年。
2、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评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于2020年1月在全国爆发以来,对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持续进行。本行将切实贯彻落实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的各项要求,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
肺炎疫情将对部分省市和部分行业的企业经营、以及整体经济运行造成一定影响,从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行信贷资产和投资资产的资产质量或资产收益水平,影响程度将取决于疫情防控的情况、持续时间以及各项调控政策的实施。
本行将继续密切关注肺炎疫情发展情况,评估和积极应对其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方面的影响。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该评估工作尚在进行当中。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财务报表批准之日,本行没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九、 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分析
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特征更加明显,增速换挡、动能转换、结构优化。银行业总体发展势头良好,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逐步提升,但随着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利率市场化步伐加快、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行业监管日趋严格,银行业面临的经营环境更加复杂,行业竞争不断加剧。
本行围绕“服务‘三农’主力银行、城乡统筹主办银行、中小企业伙伴银行、城乡居民贴心银行”的品牌定位,规范公司治理,加快业务发展,加强风险防控,提升质量效益,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明显提升,走出了一条符合自身实际、创新经营、内涵增长、价值提升之路。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为50.0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业务发展,并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募集资金的到位和资本及时有效的补充将有利于本行进一步提升资本充足水平和盈利能力,促进本行保持长期的可持续发展,提升本行整体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五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及投向
(一)本次募集资金数额
2019年7月10日,本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2019年8月16日,本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
青岛银保监局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青岛银保监局关于青岛农商银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批复》(青银保监复[2019]502号),批准本行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13日出具了《关于核准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40号),核准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含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本行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提高本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进一步夯实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资本基础。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后有助于本行提高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水平,从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并为本行各项业务的稳健、快速及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在促进资产及业务规模稳步扩张的同时,提升本行整体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对本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对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前本行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亦不会导致本行控制权发生改变。
(二)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后,将有助于本行提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从而增强本行风险抵御能力,并为本行资产规模的稳步扩张、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资本支持。
(三)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后,将有助于提升本行资本规模,为本行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资本基础,促进本行进一步实现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有利于促进本行盈利能力提高和利润增长。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除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披露的资料外,本行将下列文件作为备查文件,供投资者查阅。有关备查文件目录如下:
(一)本行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三)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四)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
(五)注册会计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专项报告;
(六)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 查阅地点和查阅时间
自本募集说明书摘要公告之日起,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9:30-11:30,13:30-16:30,投资者可至本行、保荐机构住所查阅相关备查文件。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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