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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做减法 意在为融资安全做加法

  张 歆

  在高速路上设定合理限速,会影响道路的畅通吗?答案是不会,因为合理限速减低了交通风险、减少了事故概率,实际上保障了道路畅通。其实,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道理也是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表示,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笔者认为,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确实非常必要,这不仅是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需要,更是对资金安全最具诚意的保护。

  回溯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标准可以发现,在2015年之前,司法系统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是“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而“两线三区”的标准是2015年8月份划定的,不过,按照当时的贷款利率计算,新规与原规定相差不大。2015年年初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6%,而划线政策发布前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85%。如果按照2015年(年初至政策发布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则是在19.4%-22.4%之间,实际上与24%的保护线十分接近。而根据目前最新的划定,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为3.85%,目前民间融资成本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从上述变革脉络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低的原因,其实是货币政策适时微调、信贷资金价格大幅下降。而货币政策的调整,显然是与经济发展需求同步的。换句话说,经济发展所能承受的企业融资成本已经发生了变化,此时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如果固守“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是不合时宜的,甚至是难以维系的。

  众所周知,中国经济今年遭受了疫情影响,虽然伴随着有力的疫情防控工作,经济在二季度迅速复苏,但是部分中小企业还是面临资金压力等困难,而这些企业恰恰也是进行民间借贷的行为主体。由于目前市场需求侧的恢复慢于生产侧,因此企业的资金转化效率会有所降低。对于这些中小企业而言,年化利率为24%的借贷成本很可能是其不能承受之重。毕竟,在产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企业的平均毛利率水平很可能会被压降,再辅以资金转化效率的降低,企业对于借贷价格的敏感性会显著增强。

  有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降低,会导致民间借贷的资金方“惜贷”或转入“非阳光化”,笔者认为,无须对此过于忧虑。

  民间借贷有着较为充分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抛开司法保护限定,资金价格也应“随需而变”。而且,对于民间借贷而言,最大的顾虑并不在于价格的小幅变动,而是在于资金的安全性。假设24%的利率水平依旧获得司法保护,但是融资企业已经被高息压垮,则资金方不仅不能实现高额利息,还可能损失掉本金。此外,“非阳光化”运作也不太可能成为民间借贷市场主流,因为该运作并没有真正增加对于资金安全的保护,资金方最终收益甚至可能远不达司法保护的上限。

  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这不仅是中国古代智慧的传承,也是现代经济平稳运行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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