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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责令回购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仅限实施注册制板块的股票

  本报记者 吴晓璐

  8月21日,证监会表示,为落实新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借鉴境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欺诈发行责令回购是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时探索创立、新证券法正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借鉴境外成熟市场实践经验的制度成果,也是注册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对于提高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五点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二是明确回购对象范围。三是明确回购价格。四是明确回购程序和方式。五是明确证监会作出责令回购决定必须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在起草说明中,证监会就责令回购措施的具体适用范围从三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在适用领域方面,《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制下股票发行人欺诈发行并上市的情形,包括了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各个环节中的股票发行行为。二是在适用的证券品种方面,根据《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仅限于股票,不包括债券、存托凭证等其他证券。三是在适用的板块方面,由于责令回购属于注册制的配套措施,《实施办法》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暂不适用于目前实行核准制的主板、中小板等。

  此外,由于责令回购是一项新的制度,此前我国资本市场没有实践经验,境外可借鉴的经验也较为有限。所以,证监会表示,《实施办法》暂时未对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该措施、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采取这项措施进行规定,待积累实践经验后,再在规章中予以明确。

  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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