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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95          证券简称:哈高科       公告编号:临2020-05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新湖控股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29号),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完成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工作,并于2020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记。

  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6,496,266股,发行价格为9.3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99,999,937.74元, 在扣除承销费和财务顾问费后的余额979,999,938.49元,于2020年7月24日汇入公司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30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公司于2020年8月7日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8日披露的《关于开设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调整后)的议案》,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在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本次交易税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后,全部用于向湘财证券增资。

  2020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披露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2020年8月17日,公司将用于向湘财证券增资的969,969,561.09元汇入湘财证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0年8月18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湘财证券本次增资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40号)。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公司董事会授权,经湘财证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湘财证券共同作为甲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埃德蒙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在差异。

  湘财证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中,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埃德蒙顿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及信用业务项目、自营业务项目、其他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何声焘、彭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各持一份,其余向监管机构报备。

  特此公告。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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