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8 证券简称:鸿泉物联 公告编号: 2020-037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1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八路6号水秀大厦A座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丽莎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与《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六号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0-038)。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告编号:2020-039)。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688288 证券简称:鸿泉物联 公告编号: 2020-038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及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20号)《关于同意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泉物联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4.99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62,47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180.9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294.09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10月31日出具天健验〔2019〕368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11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862.29万元,其中以前年度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899.30万元(包括置换先期投入金额3,986.42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6,501.00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注:包括已置换先期投入的金额:3,986.42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该管理制度经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制度》要求,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了银行专项账户,如下表所示:
注1:2020年4月28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详见公告:2020-030)开通本募集资金专户,具体由鸿泉电子实施募投项目——“年产15万套辅助驾驶系统技术改造项目”;
注2:2019年11月25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详见公告:临2019-006)开通本募集资金专户,具体由鸿泉电子实施募投项目——“年产20万台行驶记录仪生产线项目”。
上述银行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本公司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原名: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均严格按照前述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2020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余额如下: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6,862.29万元,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的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截至2019年10月31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3,986.42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前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情况出具了《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9362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净额3,986.42万元置换了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已将3,986.42万元募集资金转至公司自有资金银行账户,完成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置换工作。本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情形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制度要求。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5日出具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三)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公司2020年半年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六号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六、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2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 万元
证券代码:688288 证券简称:鸿泉物联 公告编号: 2020-039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加地点:印度、印尼、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巴西。
●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已经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泉物联或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 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9]1920号《关于同意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4.99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624,7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71,809,1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2,940,9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9〕368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11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计划在全国新建30个营销网点,按照所在城市市场容量和客户资源分批建成。同时,在公司总部进行信息化系统建设,增加营销网络协同性,提高客户服务质量。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根据部分城市的市场容量和客户资源拓展情况的变化对实施地点进行调整,但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额、建设内容等不变,调整后的实施地点如下表所示。(详见公告编号:2020-031)
现根据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结合产品标准化和适配性的增强,公司拟开拓海外市场。海外商用车车联网市场的单车价值普遍较高,且发达国家的渗透率与国内市场类似,而发展中国家的渗透率偏低。同时,经前期市场调研,公司拟将东南亚,南亚、欧洲、美洲作为主要的目标市场,具体国家为印度、印尼、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巴西等。公司已组建了海外销售团队,各项海外销售的准备工作已在逐步落实之中,因此公司开展海外销售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公司增加海外实施地点的情况如下:
除上述增加实施地点外,本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化。
四、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且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的市场变化和业务需求,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均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加实施地点不涉及原项目建设内容等情况的改变,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该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的核查意见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2日
公司代码:688288 公司简称:鸿泉物联
杭州鸿泉物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重大风险提示
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特别重大风险。公司已在半年度报告全文中详细描述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敬请查阅半年度报告全文“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之“二、风险因素”的内容。
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5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6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7 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一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7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二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一)2020年上半年经营情况分析
2020年上半年,公司按照年初制订的发展目标和经营计划,稳步推进各项工作,推动主营业务稳健发展。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应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影响和全球宏观经济的压力,持续关注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发展,积极发挥研发创新能力、产品技术优势,针对市场渠道特点营销推广,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绩。
2020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9,825.42万元,同比增加40.8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689.68万元,同比增加3.70%。具体经营情况描述如下:
1.收入构成分析
简要分析:
1.1智能增强驾驶系统增长55.28%:主要系整车厂客户汽车销量增长及过渡国六车型导致公司订单增加所致。
1.2人机交互终端下降3.16%:主要系客户业务和产品结构调整,导致配套的人机交互终端略有下降。
1.3车载联网终端增长222.50%:主要系本期新增了环保OBD业务,上年同期基数较小所致。
1.4高级辅助驾驶系统增长22.91%,去年同期高级辅助驾驶系统基本为后装渣土车业务,而本期新增了前装整车厂业务,占比达65.42%,而本期后装渣土车业务受疫情影响有所延期,占比仅为34.58%;因此本期增长主要系新增了高级辅助驾驶系统的前装业务。
1.5智慧城市业务增长23.68%:主要系运营收入增长所致。
综合统计,网联化业务同比增长47.31%;智能化业务增长同比22.91%。
2.客户拓展取得新进展
整车厂客户方面,经过多年的沟通接触,2020年上半年,公司取得中国重汽的供应商资格。中国重汽是国内重卡销量排名前五的生产商,根据第一商用车网的数据,2020年上半年,中国重汽共销售11.74万辆重卡,占全国总销量的14.50%。目前,公司与中国重汽方面正在进行产品的技术对接。
2020年上半年,公司还与上汽依维柯红岩、南京依维柯达成合作关系;向沃尔沃商用车供应网联化终端设备;并成功拓展了大运集团主要的三个生产基地:即成都大运、湖北大运和山西大运,公司将利用前装经验和客户优势,不断拓展整车厂客户。
整车厂客户的不断拓展,能够促使公司智能增强驾驶系统和人机交互终端的稳定增长,同时也为高附加值的产品——高级辅助驾驶系统的前装打下坚实的基础。
政府客户方面,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后装政府客户的资金预算收紧,对公司后装业务造成延期的不利影响,但在后装业务拓展的商务准备阶段,公司依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开始实施渣土车管理的城市有60个,其中有40个城市开始批量供应终端设备,公司参与了其中的33个城市,另外20个启动渣土管理的城市,公司均积极参与,其中有部分已中标大数据平台或已开始终端供应的准备工作。因此,公司在渣土车高级辅助驾驶系统市场的占有率继续保持在较高的水平。
在后装水泥搅拌车领域,公司率先在浙江和安徽两个省份的部分城市开始批量供应高级辅助驾驶系统。
在环保OBD后装领域,公司根据政府客户的招标要求和付款方式,有选择性的参与各地的项目,主要分布于河北、河南、山西、山东和浙江等省份的部分城市。
政府客户的不断拓展,营销网络的不断组建,有利于公司在渣土车、水泥搅拌车、环保OBD等领域继续保持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同时也有利于危化品车、环卫车、校车等强监管需求的特殊车辆横向的拓展。
3.研发及产品创新成果
2020年上半年,公司继续深入推进研发和技术创新,在巩固和提升现有产品功能的基础上,大力研发和产品迭代,满足商用车智能网联设备专业化、差异化和定制化的市场需求,取得了一定的研发成果,详见报告全文的“核心技术部分”。
商用车作为生产工具,与乘用车相比,在油耗管理、司机考勤、调度管理、监控预警、维修保养、车辆追踪等功能有更迫切的需求,公司会根据客户的差异化需求,生产不同功能、不同型号的产品,形成“需求-研发-生产-应用-更新需求”的产品更新循环体系。
未来公司将继续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对产品不断进行创新设计,同时保证产品的质量可靠,继续保持市场领先水平。
4.完善公司内部管理
2020年,公司将生产基地搬迁至浙江湖州安吉,新建立了现代化的生产厂房和综合楼,并配备了自动化生产线,产能紧张的局面得到缓解。
2020年年初,公司实施了员工股权激励,对首批114名核心骨干员工授予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详见《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通过股权激励,将公司业绩成长与员工的切身利益结合,有利于保持核心员工的稳定性。
公司针对业务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组织架构,建立了两个新的销售团队:一是海外业务销售团队,主要针对海外商用车车联网市场,重点开发东南亚、南亚、美洲及欧洲等重点国家,公司已经开始海外销售的准备工作,如产品认证、参加网络展会等;二是非道路移动车辆销售团队,主要针对挖掘机、装载车等工程机械和农用机械市场,重点拓展类似三一集团的大型工程机械厂商。
5.软实力建设,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
2020年上半年,公司入选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导,浙江省并购联合会主办的2020第三届浙江凤凰榜“年度十大IPO”;公司被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评为“浙江省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标杆企业”;公司网联化产品“基于人在回路技术的智能增强驾驶系统及车联网终端”和智能化产品“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高级辅助驾驶系统”均被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选为“2020年杭州市优质产品推荐目录”。公司全资子公司鸿泉电子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公司还将继续做好软实力建设,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二)未来展望
1.行业环境及着力点
从政策层面看,国家出台了诸多智能网联汽车的产业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技术发展路线图,并指导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化的制定。同时大力发展“新基建”,在新基建七大方向中,有四个与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联,包括 5G、人工智能、充电桩建设和大数据中心,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是极大的利好。从技术上看,人工智能(AI)、通讯技术、5G、云服务、智能硬件等技术发展的如火如荼,将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的快速发展。
公司将顺应时代发展,积极拓展智能网联汽车市场。
针对网联化业务,首先,公司将坚守原有的重卡业务和客户,并不断拓展新车型和新客户;其次,公司将积极响应“国六”政策的落地,在中轻卡全新的业务领域拓展市场份额,并参与各地的环保OBD招投标;最后,公司成立了专门的“非道路移动车辆”销售团队,对业务类似三一集团的客户进行重点突破。
针对智能化业务,首先,公司将利用技术和渠道优势在渣土车领域不断的开拓更多的城市;其次,公司将在水泥搅拌车、环卫车、危化品车等车型上应用高级辅助驾驶系统;最后,公司将持续推进高级辅助驾驶系统进入前装整车厂,这将大幅提高单车销售价值,同时也是符合汽车市场智能化、网联化、电子化、自动化的发展趋势,具有行业自发需求的特点。
另外,公司新成立的海外销售团队,将有针对性的开拓东南亚、南亚、美洲及欧洲等市场。
2.技术与研发投入
汽车的智能网联化已经成为行业确定性趋势,随着中国车辆智能网联相关政策的出台,软硬件技术及基础建设的完善,用户的消费习惯的转变,汽车智能网联的时代正变得离我们越来越近。
公司将紧紧抓住行业发展趋势,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坚持自主创新,从5G、V2X和人工智能等方向,融合新科技不断研发适用公司业务的新技术,使公司始终处于行业技术的领先地位,推动我国商用车深度智能网联化。
同时,公司将不断引进高级别的研发技术人才,增强团队技术实力;不断更新研发环境和软硬件设备;不断加强与同行和商用车整车厂的技术交流,推进新产品的落地。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7年7月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作为境内上市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
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财务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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