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88 证券简称:国光连锁 公告编号:2020-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45号)核准,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9,58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0,547,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42,030,599.0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8,516,400.98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7月22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20]0129000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于2020年7月23日与募集资金专户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2020年8月12日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专户中的人民币10,658.91万元向全资子公司赣州国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国光”)进行增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0年8月21日,公司、赣州国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20年8月12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赣州国光(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87019800000002280,账户名称:赣州国光实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营业部。截止2020年8月1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0,658.9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连锁门店建设项目”“连锁门店改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二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以上产品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且甲方应事先向丙方请示,并在甲方、丙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前置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后再进行现金管理业务。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二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现金。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甲方授权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宏敏、秦成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以及甲方向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 乙方按月(每月十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甲方专户资金总额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者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2日
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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