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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2020-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8月2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78号上海金陵紫金山大酒店四楼金陵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公司独立董事严健军先生、李敏先生、梅丽君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胡湧先生出席会议;公司副总经理程裕先生、马荧女士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向上海农商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审议的议案均对持股5%以下的股东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征轶、蔡丛丛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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