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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98       证券简称:锦鸡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4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178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104.34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6,188,718.7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4,854,681.29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11月19日出具了〔2019〕385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0年7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变化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投项目“年产3万吨高档商品活性染料项目”变更为“精细化工产品项目”,实施主体由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宁夏锦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兴化工”),实施地点由江苏省泰兴经济开发区变更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锦兴化工于2020年8月20日、8月21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总余额为188,078,854.03元,其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的活期存款38,078,854.03元,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150,000,000.00元。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一)与全资孙公司宁夏锦兴化工有限公司(甲方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名称:宁夏锦兴化工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账号:8110501012901585303,截至2020年8月19日 ,专户余额为人民币零元(?0.00)。本专户仅用于甲方“精细化工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二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一有责任确保甲方二遵守该等法律法规。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文、季青可以随时(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二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公司(甲方一)与全资孙公司宁夏锦兴化工有限公司(甲方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名称:宁夏锦兴化工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账号:10225201040018965,截至2020年8月2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零元(?0.00),本专户仅用于甲方“精细化工产品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二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一有责任确保甲方二遵守该等法律法规。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文、季青可以随时(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以纸质邮寄方式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单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甲方二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二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公司、锦兴化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锦兴化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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