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48 证券简称:承德露露 公告编号:2020-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73民初175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准许公司撤销对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及北京荣诚文华超市侵犯公司商标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就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及北京荣诚文华超市侵犯本公司商标权事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日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京73民初175号,该案正式依法受理。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2018年7月5日、2019年6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01)、《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
二、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8号)
法定代表人:梁启朝
被告一: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林维义
被告二:北京荣诚文华超市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西街1号
经营者:王建华
(二)本案案情介绍及申请撤诉原因
2018年公司调查发现,被告一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未经公司许可,擅自将本公司2010年9月14日获准注册的第7518767号“露露”图形商标用于其生产制造的杏仁露产品包装盒或包装罐上,侵犯了公司的商标权。被告二北京荣诚文华超市,擅自销售上述侵权产品,构成共同侵权,应与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还发现,除北京外,上述侵权产品在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各大连锁超市均有销售,侵权范围遍及全国各地,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于当日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2018)京73民初175号。
在诉讼受理期间,被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2018年6月5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8)京73初民175号,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继续审理。其后汕头露露公司就管辖权异议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民辖终188号终审裁定,驳回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继续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于2019年1月22日、2月28日、5月30日开庭审理,未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公司代理律师意见,与本案有关联的其他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之中,故公司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主审法官认为本案接近最长三年的法院规定审限,不应中止审理,遂公司决定暂时撤销起诉。
三、裁决情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十九万四千五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二十四万七千二百七十二元五角,由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与本次公告的诉讼有关联的其他诉讼案件尚未最终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正常,今后将根据其他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73民初175号
特此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