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中珠      公告编号:2020-093号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18年3月30日,你公司在停牌筹划重组期间,与自然人江上、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德)等签订《浙江爱德医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并向浙江爱德支付5,000万元作为定金。你公司在3月31日至4月25日的后续重组停牌进展公告中,均未披露签订以上协议和付款的情况。

  2018年4月27日,你公司与浙江爱德等签订《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拟以12.16亿元现金购买浙江爱德100%股权。4月28日,你公司又与江上、浙江爱德等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未能生效的,已支付的5,000万元不予退还。6月22日,你公司公告终止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至2019年4月30日,你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首次披露上述补充协议,以及就定金纠纷提起诉讼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和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加强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力度,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时效性,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