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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20版)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22版)

  (上接C20版)

  

  

  

  

  注1:上述商标的所有权人均为公司,法律状态均为有效且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不存在权利提前终止等异常情况。

  注2:上述第37-56项及144项商标注册地为美国,第57-67项商标注册地为欧盟。

  注3:上表第18、28、30项商标系公司从青岛森泰达橡胶有限公司处受让取得,公司已与青岛森泰达橡胶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并已完成商标转让手续;上表第19-27、29、31-36项商标均系公司从森泰达集团处受让取得,公司已与森泰达集团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并已完成商标转让手续。

  注4:上表第45、52、63项商标系公司从森泰达集团处无偿受让取得,公司已与森泰达集团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并已完成商标转让手续;上表第48项商标系公司从森麒麟(美国销售)处无偿受让取得,公司已与森麒麟(美国销售)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并已完成商标转让手续。

  3、专利

  截至2019年末,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拥有10项发明专利、12项实用新型专利、34项外观设计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注1:上述专利的专利权人均为公司,法律状态均为有效,均不存在权利提前终止等异常情况。

  注2:上述第8、9、22项专利系公司从森泰达集团处受让取得,并已完成专利转让手续。

  注3:上述专利的发明人均为公司员工,其中第8、9、22项专利发明人盛保信已于2019年12月从公司离职。

  4、非专利技术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非专利技术主要包括特种轮胎用胶料配方、制造工艺流程、设计技术及工装设备控制标准。前述技术系公司自主研发基础上通过与技术合作方共同开发形成,并已支付对价取得该项技术研发的全部成果及相关权益。在此基础上,公司通过中国民航局航空轮胎适航审查,并取得CTSOA证书、MDA证书以及航空轮胎实用新型一项、航空轮胎专利一项、超高性能半钢子午线轮胎专利两项。其高强力、低生热、最大限度降低热衰变、保持橡胶在高低温条件下的性能一致性等设计理念,促进高性能轮胎工艺及性能提升。

  非专利技术相关配方、制造工艺流程、设计技术及工装设备控制标准为公司自主掌握的技术秘密。公司已建立保密相关管理制度,实行保密工作董事长责任制及公司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各部门分级负责的保密责任制,防止技术秘密泄露。

  5、软件著作权

  截至2019年末,发行人共拥有如下2项软件著作权:

  

  注:上述软件著作权的权利人均为发行人,法律状态均为有效,均不存在权利提前终止等异常情况。

  五、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秦龙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46.98%的股权,并通过青岛双林林实际控制的青岛森宝林、青岛森忠林、青岛森玲林、青岛森伟林四持股平台间接控制发行人8.60%股权,合计控制发行人55.58%股权,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除发行人外,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秦龙及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龙控制的其他企业

  

  注:备注中列明各关联方与公司是否在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或非经营性的资金往来。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龙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

  

  注:备注中列明各关联方与公司是否在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或非经营性的资金往来。

  公司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关联企业。相应企业主营业务与公司存在显著差异;其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未简单依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3、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建设的“年产8万条航空轮胎(含5万条翻新轮胎)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延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从事与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因此,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二)关联交易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1)发行人向海士林采购化学品

  海士林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秦龙妹夫王国栋控制的企业,公司向其采购化学品。2017年公司在已有订单履行完毕后,停止向海士林的关联采购。报告期内,公司向海士林采购原材料价格依据同期同品种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该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发行人向动力驿站采购汽车保养服务

  动力驿站系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主要从事汽车后市场服务。由于动力驿站覆盖青岛各主要区域,拥有逾20家门店,公司向其采购服务较为便捷,故报告期内公司向其采购汽车保养服务,其采购价格与动力驿站向第三方客户提供该等服务的价格一致,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2017年的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前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亦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后于2019年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确认公司2018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2019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3)发行人向兴泰包装采购印刷品

  兴泰包装为秦龙姨母李秀贞控制公司,报告期内公司向其采购定制单据等印刷品。公司生产经营中需使用上百种定制单据,具有规格多、小批量的特点。公司经比价程序,在同等报价上选取兴泰包装及第三方厂商作为定制单据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向其采购价格与无关联第三方供应商报价不存在显著差异,交易定价公允。

  2017年的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前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亦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后于2019年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确认公司2018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2019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2、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具体如下:

  (1)发行人与森麒麟集团因泰国工厂筹建产生的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注:森麒麟(泰国)向森麒麟集团采购金额占比为占森麒麟(泰国)向国内代理进口采购金额比例。

  公司泰国工厂2015年处于建设期,需向国内进行设备、模具、备品备件与原材料的采购。由于进出口资质问题,公司委托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森麒麟集团统筹安排森麒麟(泰国)向国内采购、调拨设备与物料事宜。2016年,公司于子公司天弘益森取得进出口贸易资质后,除已有订单持续履行外,停止了该等关联交易,森麒麟(泰国)2017年向森麒麟集团采购系已签署订单持续履行所致。

  报告期内,森麒麟(泰国)向森麒麟集团采购设备与物料价格按照其采购成本加相关运费、税费确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该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担保

  1)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报告期前,因日常经营活动的融资需要,发行人为关联方融资提供担保。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新增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2015年末,发行人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担保余额为11,000万元,该等担保系报告期前形成,于2017年履行完毕后终止。

  2)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向发行人提供担保

  公司进行融资时,除以自身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外,金融机构通常要求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增信担保。因此,为支持公司的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2017年新增对公司提供担保110,900.00万元人民币与1,000,600.00万泰铢,履行完毕担保金额为163,900.00万元及1,000,600.00万泰铢。2018年新增对公司提供担保185,100.00万元人民币与12,000.00万美元,履行完毕担保金额为101,400.00万元人民币及423.00万美元。2019年新增对公司提供担保85,000.00万元人民币,履行完毕担保金额为204,339.96万元人民币。截至2019年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63,920.54万元人民币、13,500.00万美元与1,000,600.00万泰铢。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担保相互均未收取担保费。该交易事项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7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3、发行人与重要子公司原少数股东间发生的交易

  林立盛曾为森麒麟(泰国)少数股东,2017年8月起已不再持有股权。其曾担任泰国橡胶协会主席,为泰国橡胶界知名人士,为我国橡胶及轮胎行业赴泰投资重要合作对象。华谊集团(600623.SH)与林立盛控制的泰国泰倍佳合资成立华谊集团(泰国)有限公司,赛轮轮胎(601058.SH)收购其持有的泰华罗勇51%控股权,广东省广垦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其持有的泰华树胶大众61.47%股权等。发行人在设立森麒麟(泰国)时,亦与其进行合作。

  (1)向重要子公司原少数股东关联方销售商品

  单位:万元、%

  

  林立盛控制的SGB公司为发行人泰国境内的轮胎经销商之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向SGB公司销售轮胎定价依据同时期、同规格轮胎的市场售价确定,销售定价与独立第三方客户定价一致,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2017年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前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亦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后于2019年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确认公司2018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2)发行人向重要子公司原少数股东关联方采购商品与服务

  单位:万元、%

  

  1)发行人向林立盛控制或具备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采购橡胶

  林立盛拥有丰富的行业资源及较高名望,是橡胶市场主要参与者之一,故公司报告期内向其关联方采购橡胶。报告期内,公司向上述公司采购天然橡胶价格根据同期同品种橡胶的市场价格确定,交易定价公允。该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2019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2016年,林立盛将泰华树胶大众61.47%股权转让至中国农业部控制的广东省广垦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拥有其控制权。

  2)泰国泰倍佳为泰国工厂供水及提供园区配套管理服务

  泰国工厂坐落于泰国泰倍佳运营的立盛橡胶工业园内,由园区统一供水。2018年起,泰国泰倍佳为其工业园区内包括泰国工厂在内的企业提供园区配套管理服务。前述业务系依据园区统一定价确定,交易价格公允。

  2017年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前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亦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19年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确认公司2018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2019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3)168 Trailer为发行人提供物流服务及出口报关服务

  168 Trailer为林立盛侄子投资且担任董事的企业,公司经过比价程序选择包括其在内的多家泰国物流服务商采购运输物流服务与出口环节报关服务。前述业务定价与第三方供应商提供价格标准一致,交易定价公允。

  2017年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前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亦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后于2019年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确认公司2018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2019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3)林立盛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担保

  由于森麒麟(泰国)筹建进行融资过程中,当地银行要求森麒麟(泰国)股东必须提供融资担保,作为向森麒麟(泰国)提供担保的前提条件,林立盛要求公司向其控制的青岛青盛提供担保。截至2017年末,林立盛对森麒麟(泰国)的担保及公司对青岛青盛的担保均已履行完毕。

  报告期内,林立盛向森麒麟(泰国)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为青岛青盛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与林立盛及其关联方之间担保未收取担保费。

  (4)发行人收购重要子公司原少数股东持有森麒麟(泰国)股权

  1)发行人收购重要子公司原少数股东持有森麒麟(泰国)股权

  林立盛原持有森麒麟(泰国)20%股权,其中10%股权已于2015年10月转予发行人。因自身资金安排及对外投资调整,林立盛于2016年12月、2017年8月陆续将其持有森麒麟(泰国)剩余10.00%股权全部转予发行人,经双方协商,作价金额合计为35,000万泰铢,转让作价已结算完毕。该交易事项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发行人储备泰国工厂建设用地

  2019年4月,森麒麟(泰国)与林立盛控制的泰国泰倍佳签订《土地买卖合同》,购买立盛橡胶工业园G4、G5土地,作为泰国工厂后续扩产能储备用地。土地总价53,692.80万泰铢(折合人民币约11,543.12万元),系参照当地土地售价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公司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已支付完毕39,000.00万泰铢,剩余作为尾款待产权变更完成后付清。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土地收购事宜,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4、发行人向独立董事任独董的关联方采购商品

  单位:万元、%

  

  2017年11月,公司聘任徐文英为公司独立董事。徐文英为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并兼任上市公司阳谷华泰、金能科技独立董事,因此阳谷华泰与金能科技(徐文英已辞去其独立董事)亦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

  阳谷华泰为国内橡胶化学品、助剂主要厂商之一,金能科技为国内炭黑主要厂商之一,在报告期前已与发行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发行人根据业务需求,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其开展交易。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阳谷华泰、金能科技采购产品价格与产品市场售价保持一致,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2017年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前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亦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后于2019年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确认公司2018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2019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5、比照关联交易披露的其他交易

  (1)报告期内股东、前员工经销商的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经销商存在由小股东或其前员工持股的情形,该等经销商基本情况如下:

  

  注:青岛鑫程晟海贸易有限公司轮胎贸易为内销,本处与东森轮胎合并披露;青岛奥耐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事外销,本处与东森轮胎分开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向上述经销商销售情况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如下:

  单位:万元,%

  

  (1)东森轮胎

  公司“路航”品牌轮胎采用“经销商区域代理”销售模式,东森轮胎为“路航”品牌轮胎山东地区总经销商。梁君锋具备20余年轮胎行业从业经验,历史上为米其林、万力、玲珑等国内外多类轮胎品牌经销商,具有广泛的销售渠道与强大的市场开拓能力。其所控制企业2011年起即为公司“路航”品牌山东地区总经销商,是公司长期合作伙伴。

  (2)上海陆晟

  公司“德林特”品牌轮胎在中国境内采用授权上海陆晟专营的销售模式。该销售模式下,公司负责“德林特”轮胎生产及中国境内的媒体宣传,并向上海陆晟“买断式”销售;上海陆晟进行“德林特”品牌中国境内市场经销,并负责销售渠道的构建与拓展。

  (2)报告期内间接小股东供应商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钢丝供应商存在由小股东及其亲属持股的情形,该等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上述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及占同类交易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2017年,梁君锋及其关联企业成为恒星科技(002132.SZ)钢丝产品的山东省代理,恒星科技为钢丝市场的主要厂商之一,因此发行人向其山东省代理采购钢丝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青岛鑫程晟海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奥耐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恒星科技采购钢丝帘线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采购价格与向第三方采购均价一致,交易定价公允。

  青岛美勤物流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部分青岛、济南等地区的轮胎运输物流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结算运费定价标准与第三方运输物流公司一致,交易定价公允。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账面余额情况如下表:

  (1)应收账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关联方的应收账款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对泰华树胶大众的应收账款,系泰华树胶大众为发行人母子公司间代理进出口原材料业务形成。

  (2)应付账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关联方的应付账款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3)预付账款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关联方的上述预付账款为原材料采购业务形成。

  (4)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单位:万元

  

  (5)其他非流动资产

  单位:万元

  

  2019年末,发行人对泰国泰倍佳的其他非流动资产系向其购买土地所预付的款项。

  (6)关联方资金往来

  1)2017年,实际控制人归还报告期外因股权回购义务而拆借的资金

  因公司2015年盈利情况未达部分股东预期,原股东海通开元、西安航天要求秦龙受让其所持公司股权。鉴于海通开元、西安航天作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所持股份公司股权需至2016年12月股改满1年后方可进行转让,故海通开元、西安航天与秦龙签订附条件生效协议(生效时间2016年12月22日),由秦龙预付全额股份转让款11,200万元作为回购履约保证。

  由于当时秦龙可支配资金较为紧张,为确保股权转让实施,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发行人向秦龙拆出5,000.00万元人民币,年利息4.35%,用于支付股权转让预付款。2016年6月17日,秦龙通过公司关联方青岛青盛拆出5,000万元,在收到股权转让款后,秦龙通过森麒麟集团于2017年11月27日归还占用资金并支付相应利息306.88万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审议确认,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该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5年度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17年度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2)因银行借款受托支付后转回事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2017年,公司与关联方海士林、青岛青盛及间接小股东关联供应商青岛鑫程晟海贸易有限公司因受托支付转回贷款发生的资金往来为50,700.00万元,相应资金均在当日或次日转回公司,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被关联方实质占用资金的情形。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确认,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对向关联方实施资金拆借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执行情况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需履行规范的审议程序。

  2018年1月,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严格限制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时通过《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明确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处罚措施,包括申请对相关股东持股进行司法冻结,明确“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的适用情形及履行程序。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协助或纵容行为的,公司将依据公司制度追究其渎职责任及经济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将向公安机关举报其犯罪事实。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龙亦出具了《关于避免大股东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占用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资金,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连带的赔偿责任。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发行人董事会可依据《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对本人采取相关处罚措施,亦可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通过变现本人资产以偿还占用财产。”

  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均严格执行公司现行防范资金占用规定,有效杜绝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等非经营性资金使用行为。公司自2018年起至今未发生被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情形,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7、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履行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确保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合理,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全部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均建立在双方友好、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相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交易价格公允,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8、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公司已依照相关规定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均已履行了必要、规范的决策程序,公司已制定并实施了减少关联交易的有效措施。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9、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017-2019年,公司未向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进行销售;向实际控制人或其亲属及相应控制的关联方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100.54万元、47.76万元及72.73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0.04%、0.02%及0.02%。

  2017-2019年,公司向其他关联方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791.28万元、283.08万元及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22%、0.07%及0.00%;向其余关联方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26,990.12万元、18,589.50万元及20,055.93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10.44%、6.22%及6.46%。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简要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秦龙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46.98%的股份。此外,秦龙先生实际控制的青岛森宝林、青岛森忠林、青岛森玲林、青岛森伟林合计持有发行人8.60%股份。秦龙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发行人55.58%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秦龙,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7020219650701****,住所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汶上路。

  八、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合并财务报表

  (下转C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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