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2020-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被告提起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8,031.11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尚需法院进一步审理,公司暂无法全面预计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运通”)全资子公司无锡京运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京运通”)于2017年10月20日分别与无锡新佳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佳仁公司”)签订了编号为WXJYT-WXXJR-2017102001的《光伏组件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约定由无锡京运通向新佳仁公司提供多晶硅光伏组件31,969,415瓦,单价每瓦2.90元,货款总额人民币9,271.13万元;编号为WXJYT-WXXJR-2017102002的《光伏组件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约定由无锡京运通向新佳仁公司提供多晶硅光伏组件30,000,000瓦,单价每瓦2.92元,货款总额人民币8,760.00万元。合同签署后无锡京运通已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实际分别供货31,969,385瓦和29,999,970瓦,新佳仁公司应于2018年10月20日前向无锡京运通支付上述货款。刘立祥于2018年1月5日向无锡京运通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在2018年10月19日之前新佳仁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则由刘立祥承担新佳仁公司没有履行的全部义务及赔偿责任。本公司及无锡京运通到期未收到上述货款,遂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43。
2020年7月27日,公司收到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合同一诉讼的一审判决书((2020)苏02民初2号)以及合同二诉讼的一审判决书((2019)苏02民初566号),详见公司公告临2020-045。如不服上述判决,涉案各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的最新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的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新佳仁公司请求:判令撤销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初566号、(2020)苏0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被上诉人(京运通)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于2019年度对合同一、合同二形成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尚需法院进一步审理,公司暂无法全面预计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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