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46版)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孙焘和薛莲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公司决定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
因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0年7月8日实施完毕,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经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9.39元/股((13.27-0.13)/(1+0.4)≈9.39);经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为0.63万股(0.45×(1+0.4)=0.63)。公司拟支付回购价款总计人民币59,157元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回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股份数量约占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0.46%,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0044%。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以上股本结构变动的最终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后续工作安排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等的相关规定,办理回购股份注销、通知债权人减少注册资本事项、修订公司章程等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2人共计持有的经调整后的0.63万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上述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共计0.63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依据、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回购数量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还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公司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5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科技”或“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限售期已届满,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49.56万股,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14,289.31万股的0.35%。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9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6月8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6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9年6月13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9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19年7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88.5万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10,187万股。
6、2019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19年11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20万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10,207万股。
8、2020年8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49.56万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本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6月14日,登记日为2019年7月29日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0年7月28日届满。
2、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且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
1、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除暂缓授予部分外,共计6人。
2、本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除暂缓授予部分外,共计49.56万股,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14,289.31万股的0.35%。
3、本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1、上表中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数量为经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数量。
2、上表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除张辉、汪小宇2人暂缓授予外,已授予的6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资格,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向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49.56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且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除张辉、汪小宇2人暂缓授予外,6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此6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49.5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体科技已就本次解锁履行截至目前应履行的相关程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锁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合法、有效。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华体科技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4、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0-076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9月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9月9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公司新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9日
至2020年9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会议的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详见2020年8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2、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0年9月7日(9:00-11:00/14:00-16:00)
(三)登记地点: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六、 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徐洁
联系电话:028-85871857
联系传真:028-85871899
联系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邮编:610207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9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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