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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20-076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详见公司临2020-065号公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券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分别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以下统简称“乙方”)签订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上述开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各方同意,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鹏、韩志达可以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6日

  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20-077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详见公司临2020-065号公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券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上述开户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各方同意,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鹏、韩志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10日前)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1次或者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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