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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0-08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8月25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8月25日-2020年8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5日上午9:15至9:25和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25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许开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宝安区海秀路荣超滨海大厦A座20层)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20年8月10日、2020年8月2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37名,代表股份699,735,7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6253%。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名,代表股份535,412,54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19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23名,代表股份164,323,1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345%。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27人,代表股份168,434,25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205%。

  3.公司全部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3,132,0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1980%;反对26,580,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7986%;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830,6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2053%;反对26,580,4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809%;弃权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1,214,8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0658%;反对48,488,6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9296%;弃权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9,913,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1930%;反对48,488,6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7879%;弃权3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1,317,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507%;反对23,049,1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184%;弃权2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5,170,9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1885%;反对23,049,1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844%;弃权2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1%。

  本议案关联股东陈星题先生、周波先生、宋万祥先生、欧阳铭志先生、万国标先生、穆猛刚先生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戴毅律师与陈晓璇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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