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0-051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相应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94号)批准,同意公司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同时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5亿元。
截至2020年8月25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后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48,412.00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8月在25日出具《中国动力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E10460号)和《中国动力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E1044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联席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公司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管协议履行义务,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一)(以下简称“丙方一”)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二)(以下简称“丙方二”,丙方一和丙方二合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方一、丙方二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4345900007004,截止2020年8月25日,专户余额为148,412.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明慧、杨萌、俞力俭、渠超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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