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ST威龙 公告编号:2020-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及诉讼本金金额:1700万元(案号:2019鲁0681民初6661号)。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市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系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涉及的事项系公司违规担保事项,法院一审判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且上市公司无需对违规担保事项承担赔偿责任。截至目前,上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近日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1民初666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述案件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2019)鲁0681民初6661号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被告一: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二:王珍海
被告三:范崇玲
被告四: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告五: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六: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七: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龙口市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万元,并自2019年10月14日原告起诉时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向原告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
(2)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被告一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并承担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王珍海、范崇玲、山东威龙集团公司、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烟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院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市公司本次收到的判决系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涉及的事项系公司违规担保事项,法院一审判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且上市公司无需对违规担保事项承担赔偿责任。截至目前,上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相关上诉的通知。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团队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相关诉讼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后续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ST威龙 公告编号:2020-062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上诉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及诉讼本金金额: 4978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公司已经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20-050号),关于涉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的违规担保案件,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市公司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对此判决结果不服,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述案件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
原审被告∶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原审被告:王珍海
原审被告:范崇玲
上诉人诉讼请求:
1. 撤销 (2019)鲁06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驳回华夏银行对威龙股份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华夏银行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如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华夏银行庭审中提交的威龙股份董事会决议原件与其立案时提交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不符,华夏银行庭审中提交的威龙股份董事会决议原件所载借款金额与《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金额亦不一致,无法认定系对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所作决议。华夏银行提交的两份董事会决议均载明“会议名称:威龙股份2019年第1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时间2019年6月21日,但威龙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公开披露公告显示威龙股份2019年第一次董事会决议时间为2019年3月23日,且内容与本案担保事项无关。华夏银行提交的董事会决议与威龙股份对外披露信息存在明显矛盾,形式上存在诸多瑕疵。华夏银行未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非善意相对人,《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
除此之外,上诉人认为,华夏银行明知其持有的威龙股份董事会决议系伪造或变造,明知《最高额保证合同》系越权签署,威龙股份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华夏银行作为专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视《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视120号通知的行业监管要求,明知其持有的董事会决议系伪造或变造,《最高额保证合同》系越权签署,并非上市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仍向上市公司转嫁交易风险,恶意明显,威龙股份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贵院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改判,驳回华夏银行对威龙股份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已经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本次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团队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次诉讼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后续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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