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20-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49,535,089.69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2民初11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原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管道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南管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事实和理由
诉讼基本事实及理由:原告认为,原告作为山脚树煤矿的采矿权人,依法享有该矿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六被告建设实施的中缅油气管道工程项目对原告的山脚树煤矿部分资源造成压覆,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但六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履行赔偿义务。经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六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支付中缅油气管道工程项目压覆的原告山脚树矿(老屋基矿区)采矿权补偿款120,305,100.00元及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10,918,690.38元。
2、依法判令六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支付中缅油气管道工程项目压覆的原告山脚树矿(老屋基矿区)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在建工程等固定资产补偿款16,466,800.00元及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1,494,499.31元。
3、依法判令六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返还已垫付的矿产储量评估报告评估费用及采矿权补偿价值评估费用共计350,000.00元。
截止至2020年8月16日,前述款项共计149,535,089.69元。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评估费等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公司涉及的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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