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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0-070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0〕1512号《关于核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泽新能”)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3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1,300,000手(13,000,000张),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9,482,075.47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28日到账,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0YCMCS10240号验证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嘉泽新能(甲方)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乙方)于日前签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6059247530,截至2020年8月2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三道山150MW风电项目、苏家梁100MW风电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维、于珊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三、备查文件

  嘉泽新能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0-071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0〕1512号《关于核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泽新能”)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3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1,300,000手(13,000,000张),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9,482,075.47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28日到账,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0YCMCS10240号验证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嘉泽新能(甲方)及全资子公司宁夏泽恺新能源有限公司(乙方)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丙方)于日前签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泽恺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乙方已在丙方所辖民族南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2401014200072757,截至2020年8月2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三道山150MW风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三条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 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的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为张维、于珊珊。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甲方和/或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乙、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丁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三、备查文件

  嘉泽新能及全资子公司宁夏泽恺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O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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