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同时刊载于www.cninfo.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崔建华、崔建兵兄弟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人科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5、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东行盛合伙、傅桐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4、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孟玲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3、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海兵、陈华、蔡永生、刘宇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崔怀祥、付京洋、董红艳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张兵、沈世平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就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则违规减持所得全部上缴公司所有;由此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票价值,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制定如下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复权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责任主体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要求拟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并出具相关承诺函。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的次日起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再次触发。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方案实施完毕的次日起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任意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四)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下转C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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