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0-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5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2),公司因聘请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担任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对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华英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宜都兴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都兴发”)(“公司”与“宜都兴发”以下统称“甲方”)于2020年8月31日分别与保荐机构华英证券(以下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兴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山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兴山支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宜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宜都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宜都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重新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均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0号),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105,263,15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价格为13.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99,999,988.10元,扣除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人民币27,999,999.76元后,余额人民币1,371,999,988.34元,由长江证券划入公司指定账户,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68,214,725.18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上述募集资金于2018年2月6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或“专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18】第001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以上专户开立情况具体见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0),以及2018年3月7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8)。
截至2020年6月30日,以上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4,019.93万元(含专户手续费用支出及利息收入合计59.70万元,不含经公司2020年2月28日召开的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20,000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上专户仅用于公司增资宜都兴发并新建300万吨/年低品位胶磷矿选矿及深加工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问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储存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锦华、吴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至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中约定的相关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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