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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博信   公告编号:2020-07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股份”、“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晟隽”)持有本公司股份65,300,094股,占公司总股本28.3913%;公司实际控制人罗静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1,25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0.543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罗静女士及苏州晟隽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占其持股数量的100%。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苏州晟隽发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冻结信息(沪市)》,获悉控股股东苏州晟隽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被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注: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广东中诚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晟隽、广东康安贸易有限公司就合同纠纷事项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需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轮候冻结苏州晟隽持有的公司65,300,094股股份。

  二、苏州晟隽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关于控股股东苏州晟隽前次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博信股份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2019-056)、《博信股份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及实际控制人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2019-061)、《博信股份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2019-087)。

  三、其他重大事项及风险提示

  1、苏州晟隽最近一年存在债务逾期及因债务问题涉及诉讼情况

  经公司向控股股东苏州晟隽书面征询核实:最近一年内,苏州晟隽未开展任何业务经营,亦未以苏州晟隽名义承接债务或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也未收到任何第三方要求苏州晟隽偿还债务的通知或声明。

  苏州晟隽目前尚不掌握最新一期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的相关情况。

  最近一年内,苏州晟隽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有如下: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一审(案号:(2019)浙01民初2407号)判决原告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就苏州晟隽持有博信股份的股权进行折价或拍卖,对于价款有优先受偿,同时苏州晟隽对案件标的的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标的金额:1500743750元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从2019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为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7546800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二审(案号:(2019)浙民终173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苏州晟隽持有博信股份的股权原告杭州金投承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仍有权进行折价或拍卖,对于价款有优先受偿,同时苏州晟隽对案件标的金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发布限令(案号:(2020)浙01执144号),对苏州晟隽及苏州晟隽法定代表人罗静实施限制消费措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苏州晟隽尚未获取到法院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二审(案号:(2020)沪民辖终4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案是苏州晟隽实际控制人罗静基于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222号的民事裁定提起的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苏州晟隽尚未获取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除上述诉讼外,苏州晟隽未收到、亦不掌握其他涉及苏州晟隽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2、苏州晟隽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3、公司实际控制人罗静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50,500股,持股比例为0.5437%,通过公司控股股东苏州晟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65,300,094股,持股比例为28.3913%。罗静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公司股份66,550,5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9350%。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若上述被冻结股份被司法处置,可能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公司与苏州晟隽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上述情况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将密切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及其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日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博信         公告编号:2020-070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结案暨资产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完毕,诉讼结案并解除资产冻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9,041,943.89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前期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了与该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计提300.00万元预计负债并反映在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根据《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件将导致公司2020年度利润减少330.00万元,最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股份”或“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称“成都锦江区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0)川0104执恢357号])、《执行裁定书》([(2020)川0104执恢357号之一])及《执行裁定书》([(2019)川0104执异216号])(以下合称“《执行裁定书》”),《民事调解书》([(1996)锦经初字第230号])等相关文件,裁定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截止2020年4月30日一般债务利息5,173,800元,迟延履行利息2,868,143.89元),并要求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72,61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博信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40)。

  公司全资子公司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收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代成都锦江区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0)川0104执恢35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川0104执357号之二])等相关文件,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100%股权,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博铭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100%股权,在9,041,943.89元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应收款,冻结期限为三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博信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资产冻结的公告》(2020-061)。

  2020年8月31日,经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友好协商,双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博信关于公司诉讼进展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2020-069)。

  二、本次裁定情况

  博信股份于2020年9月1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0)川0104执恢357号之三]),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以(2020)川0104执恢357号之二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博信股份在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100%股权冻结。

  二、 解除本院以(2020)川0104执恢357号之二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博信股份在苏州博铭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100%股权冻结。

  三、 解除本院以(2020)川0104执恢357号之二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博信股份在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款9,041,943.8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结案情况

  博信股份于2020年9月1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0)川0104执恢357号]),通知如下:

  “本院依据(1996)锦经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和成都天工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立案执行,于2020年9月1日执行完毕,本案现作结案处理。”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认了与该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计提300.00万元预计负债并反映在2020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根据《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件将导致公司2020年度利润减少330.00万元,最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报备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川0104执恢357号之三]);

  2、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0)川0104执恢357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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