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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关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下转C60版)

  证券代码:600781 证券简称:*ST辅仁  公告编号:2020-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7月20日,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867号)(以下简称“《工作函》”),详见公司7月21日披露的《关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

  公司收到《工作函》后,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函》中涉及的有关监管事项进行落实和准备工作。因《工作函》所涉及部分问题需进一步核实,为确保回复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分别于7月28日、8月5日、8月12日、8月19日、8月25日、9月1日披露了《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2020-045,2020-050,2020-052,2020-055,2020-060)。

  现就《工作函》所涉部分监管事项回复并公告如下:

  一、经查询公开信息,发现你公司主要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和孙公司的大量涉诉案件未披露,案件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票据纠纷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第11.1.2条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或相关诉讼和冲裁对其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你公司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尽快按要求披露相关涉诉案件的具体情况。你公司董事会、全体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和孙公司等重大诉讼和冲裁事项进行详细梳理,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回复:

  经公司自查,对公司主要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和孙公司等所涉诉讼事项进一步梳理,对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补充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单位:元

  

  (一)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本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被告一: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支付相应欠款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合计25312656.25元(其中本金2500万元以及截至2019年7月29日的利息312656.25元),自2019年7月29日期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9.7875%计付罚息、复利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承担借款本息的连带保证责任;

  (3)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4、案件判决情况

  (1)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25000000元和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日),及自2019年8月3日期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罚息、复利直至上述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2)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16836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3363元由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共同负担。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被告一: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承兑汇票保证金及垫款未付,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开药公司立即向原告补足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及2019年12月26日汇票到期后产生实际垫款后按照合同他约定的利率(日万分之五)产生的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全部垫款本息付清之日止),被告辅仁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判令被告开药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因兑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形成的垫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2019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偿还上述垫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判令被告开药公司、辅仁公司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开药公司向原告补交承兑汇票保证金500万元及原告实际垫付款后产生利息(利息以下欠垫款本金为基数,自垫款产生之日即2019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下欠全部垫款本息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2)判令被告开药公司偿还原告垫付本金1500万元及自2019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下欠全部垫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下欠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3)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药公司承担(原告已先行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被告一: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原告要求被告开药公司偿还本金29965310.46元,原告对已办理抵押的被告开药公司不动产有限受偿;被告辅仁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3)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自2019年5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

  4、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开药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行开封分行下欠借款本金29965310.46元及自5月2日期至实际清偿下欠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据实结算);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对此笔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原告中国建行开封分行对上述1中的款项在抵押财产(位于开封市南关区禹南街1号的不动产,产权证分别为:232857、230458、230457、230870、232840、230800、230799、230798、230801、230802、230803、230804、237644、237645、237646、237648、237649、237650、232839)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案件受理费191627元,减半收取9581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药公司承担(原告先行已垫付,带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4)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四)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事项,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所欠欠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立即支付货款78000元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开药集团应支付原告江苏华大公司货款78000元,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十日内。

  (2)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五)湘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起诉开药集团偿付全部未付租金44819738.7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原告诉求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付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44819738.70元,租赁物留购价款100元;

  (2)被告开药集团偿付原告截至2019年8月2日的逾期利息138039.98元,以及以应付未付租金7574229.1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期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0.05%计计算的逾期利息;

  (3)被告开药集团支付原告律师费20万元;

  (4)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对上述1、2、3中的10万元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

  (5)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保全费。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开药集团偿付原告全部未付租金44819738.7元、租赁物留购价款100元;

  (2)判令被告开药集团偿付原告截至2019年8月2日的逾期利息138039.98元,以及以租金7574229.1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期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0.05%计计算的逾期利息;

  (3)判令被告开药集团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200000元;

  (4)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上述1、2、3中的10万元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开药集团追偿;

  (5)案件受理费267589元,减半收取计1337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8795元,由被告开药集团、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共同承担。

  (六)北京中宜汇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未找到相应的案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宜汇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环保工程款事项,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约的运营合同书;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48000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原、被告之间签约的运营合同书。

  (2)判令被告开药集团偿还原告北京中宜公司损失4730000元。

  (3)案件受理费45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00元,北京中宜承担1550元,被告开封制药集团负担48650元。

  (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郑州分行

  被告一: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偿还未支付欠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本息合计81264448.23元,其中本金79249861.68元,利息及罚息、复利2014586.55元(截止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8日以后利息及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直到本息还清;

  (2)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朱文臣对开封制药尚欠原告中信银行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请求判令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违约损害赔偿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99999.99元、承兑垫付款本金49249861.6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2014586.55元(截至2019年8月7日),2019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复利分别以29999999.99元为基数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支付,以49249861.69元为基数按《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支付。

  (2)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对上述(1)开药集团承担的债务在最高额960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清偿后,有权向开药集团追偿。

  (3)案件受理费4481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药集团、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共同负担。

  (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起诉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武陟县分行

  被告一: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偿还所欠贷款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诉求判令被告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及利息270344.27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复利、违约金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上述各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的利率按年利率4.88510%计付,2019年12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付);

  (2)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95422元,减半收取计47711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辅仁怀庆堂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九)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被告一: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所欠未支付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诉请判令豫港药业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合计30375187.50元(其中本金30000000元以及截至2019年7月29日的利息375187.50元),自2019年7月29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7875%计付罚息、复利及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2)诉请判令被告辅仁药业、朱文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以及其他因原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单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于偿还原告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29日为375187.50元,之后利息、罚息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19367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承担。

  (十)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支付相应欠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诉请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三份经销协议(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

  (2)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销售差额返款、推广费用共计4476470.76元;

  (3)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736000元款项;

  (4)被告向原告返还市场保证金20000元;

  (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判决情况

  (1)确认解除原告北京金阳利康与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1日签订的《经销协议》、于2018年1月1日签订的《经销协议》、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经销协议》;

  (2)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金阳利康已付货款2736000元、销售差额返款354576元;

  (3)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北京金阳利康市场保证金20000元;

  (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14元,由原告北京金阳利康负担17789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负担13425元。

  (十一)许昌宝隆印务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许昌宝隆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诉请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33162.38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诉请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33162.38元及逾期利息。

  (十二)国网河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鹿邑县供电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鹿邑县供电公司

  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电费事宜,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鹿邑供电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欠电费。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电费321.3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违约金96.39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原告已撤案

  (十三)石家庄腾盛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石家庄腾盛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货款事项,石家庄腾升商贸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货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1005889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1005889元及利息。

  (2)案件受理费13943元,减半收取及697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十四)永城市华诚皮毛销售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永城市华诚皮毛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货款事项,永城市华城皮毛公司起诉辅仁堂制药公司偿还所欠货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88000元以及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13845元及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01845元。

  (十五)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横琴金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3、原告诉讼请求

  (1)诉请判令被告辅仁堂公司偿还原告金投公司全部未付租金27773501.28元(其中包括已到期租金计4628916.88元和未到期租金计23144584.40元)和租赁物残值转让费100元;

  (2)诉请判令被告辅仁堂公司偿付原告金投公司截止2019年5月29日止的延迟违约金365684.43元以及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被告辅仁堂公司实际支付日止按每日0.1%计算的延迟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5月29日为365684.43元)具体详见后附证据清单《诉讼标的计算明细表》,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的延迟违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27773501.28元为基数,以日0.1%为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进行计算;

  (3)诉请判令被告辅仁堂公司偿付原告金投公司违约金4000000元;

  (4)诉请判令被告辅仁堂公司承担原告金投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00元;

  (5)诉请判令被告辅仁堂公司和被告辅仁集团公司对上述(1)至(4)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6)原告因本案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辅仁堂公司偿还原告金投公司全部未付租金27773501.28元,租赁物残值转让费100元;

  (2)判令被告辅仁堂公司向原告金投公司支付延迟违约金(延迟违约金计算方法:1.截至2019年5月29日止的延迟违约金为365684.43元;2.以27773501.2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辅仁堂公司向原告金投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00元;

  (4)判令被告辅仁堂公司向原告金投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5)判令被告被告辅仁集团公司、朱文臣对上述(1)至(4)项确定的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案件受理费203601.5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8601.53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负担208466元。

  (十六)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亦庄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向被告亦庄融资公司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金(合称“剩余租金”)共计17772459.59元(人民币,下同);

  (2)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向原告亦庄融资公司支付逾期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八的标准,以第十八期至二十三期租金9353921.61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二十四期至第三十六期租金9353921.61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请求判令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承担亦庄融资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35700.57元;前述第1至3项诉讼请求暂合计金额为17885984.83元;

  (4)请求判令辅仁药业公司对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在前述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请求判令亦庄融资公司有权以河南辅仁堂公司向亦庄融资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800000.22元按照《融资租赁协议》一般条款第8.5款约定的抵扣顺序冲抵河南辅仁堂公司在前述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

  (6)请求判令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向被告亦庄融资公司支付剩余租金17772459.59元;

  (2)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支付亦庄融资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以第十八期租金9353921.61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19期租金935392361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20期租金935392.61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6月16日起计算执行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21期租金935392.61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22期租金935392.61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23期租金935392.61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第23期租金935392.61元为本金,自租金到期日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24期至36期均以租金935392.61元为本金,均自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判令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支付亦庄融资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35700.57元;

  (4)判令辅仁药业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确定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辅仁药业集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辅仁堂公司追偿;

  (5)判令亦庄融资公司有权以河南辅仁堂公司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800000.22元按照《融资租赁协议》约定抵扣顺序冲抵河南辅仁堂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

  (6)案件受理费129116元及保全费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十七)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偿还未支付欠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人民币9643300元(包括剩余应付租金人民币10343200元,留购价款人民币100元,扣除保证金人民币7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公司支付自违约金之日起至2019年8月2日的逾期违约金63263.74元(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以及自2019年8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加速到期日之前的到期未付租金扣除保证金后的金额1159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对被告辅仁堂公司的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公司、朱文臣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辅仁堂公司追偿;

  (4)请求判令被告辅仁堂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公司、朱文臣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9643200元(已扣除保证金人民币700000元)及留购价款人民币100元;

  (2)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公司支付原告截至2019年8月2日的逾期违约金63263.74元,以及自2019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截至2019年8月2日的已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1159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3)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对被告辅仁堂公司的上述第1、2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公司、朱文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辅仁堂公司追偿;

  (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53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76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44767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公司、朱文臣共同负担。

  (十八)顺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文亮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顺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被告四、朱文亮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偿还所欠金额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付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租赁期限内的全部租金5291812.81元;

  (2)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其逾期交付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以5291812.81元为基数,按0.08%/日为标准,自2019年5月29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其违约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

  (4)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朱文臣、朱文亮就被告辅仁堂公司的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顺城融资租赁支付租金2791812.81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2791812.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的标准,自2019年5月29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2)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公司、朱文臣、朱文亮就被告河南辅仁堂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48843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减半收取24421.5元,四被告负担12943元。

  (十九)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鹿邑县支行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朱文亮、张秀真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鹿邑县支行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被告四:朱文亮

  被告五:张秀真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诉请判令依法解除本案合同,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及复利,截止2019年7月20日的利息共计为690117.86元,其中4000万元借款本金对应的利息345058.93元,3000万元的借款本金对应的利息258794.2元,1000万元借款本金对应的利息86264.73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到全部借款本金实际归还之日);

  (2)诉请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以及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3)请求判令朱文亮、张秀真对上述第1、2项应归还的全部贷款本息和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4000万元及3000万元的贷款本息和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给原告的机器设备折价或对该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在全部借款本息和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之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全体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万元和利息(截止至2019年7月20日,利息为690117.86元,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5.0801%计收,复利按照年利率5.0801%计收;2019年9月5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0801%基础上加收50%计收;上述计算利息的本金基数均为8000万元);

  (2)判令原告对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的机器设备(以抵押物清单为准)折价或对该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在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事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的7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辅仁堂追偿;

  (4)判令被告朱文亮对本判决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朱文亮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辅仁堂追偿;

  (5)本案案件受理费445251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亮共同负担。

  本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累计涉及诉讼和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各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度如下:

  (二十)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汴路支行起诉本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汴路支行

  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支付相应欠款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6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5月22日起按《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判决情况

  (1)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贷款本金296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5月21日),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利率管理规定计算;

  (2)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190050元,减半收取95025元,由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负担。

  (二十一)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货款事项,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货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7年签订的《经销协议》、于2018年签订的《经销协议》、于2019年《经销协议》。

  (2)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货款2736000元、销售差额返款354576元。

  (3)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市场保证金20000元。

  4、一审判决情况

  (1)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7年签订的《经销协议》、于2018年签订的《经销协议》、于2019年《经销协议》。

  (2)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货款2736000元、销售差额返款354576元。

  (3)被告退还原告市场保证金20000元。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十二)青海明诺胶囊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青海明诺胶囊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货款事项,青海明诺胶囊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货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614442.91元及违约金。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向原告支付货款614442.91元及违约金。

  (2)案件受理费15308元,减半收取计7654元,由被告承担。

  (二十三)湘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湘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租赁事项,湘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2)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一审判决情况

  正在审理中。

  (二十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银行承兑汇票事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利息及罚息90000.00元。

  (2)判令辅仁药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中国银行对辅仁药业提供质押的“辅仁药业”1000万流通股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8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开封制药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向开封制药申请签发汇票两张,总金额10000000.00元,被告辅仁药业自愿1000万流通股提供质押担保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远策生物制药自愿以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因汇票到期日前被告开封制药未向原告足额交付票款,导致原告对外垫付5000000.00元。

  (二十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远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事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00000.00元,利息209344.55元。

  (2)判令辅仁药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中国银行对郑州远策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和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9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开封制药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开封制药提供借款1450万元,被告辅仁药业自愿为上述借款及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远策生物制药自愿以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二十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东润化工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事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00.00元,利息2599850.00元。

  (2)辅仁药业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确认原告中国银行对东润化工公司,豫港制药公司、开封制药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土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4)确认原告中国银行对辅仁药业在提供质押担保的上市公司流通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均由四被告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120000000.00元、利息2599850.00元。

  (2)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如果被告开封制药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有权对被告东润化工、豫港制药、开封制药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值在本金120000000.00元及孳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4)如果被告开封制药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有权对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质押的“辅仁药业”1000万流动股折价及孳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5)案件受理费65479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开封东润化工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承担。

  (二十七)亳州市济荣堂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亳州市济荣堂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支付相应欠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帐号:B881047504)持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81)价值29000000元的限售流通股及孽息。

  (2)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4、案件判决情况

  (1)原告已撤诉

  (二十八)鹿邑县豫祥商贸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鹿邑县豫祥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帐号:B881047504)持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81)价值29500000元的限售流通股及孽息。

  (2)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4、一审判决情况

  原告已撤诉

  (二十九)亳州市祥润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亳州市祥润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偿还原告欠款及孽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帐号:B881047504)持有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81)价值28000000元的限售流通股及孽息。

  (2)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4、一审判决情况

  原告已撤诉

  (三十)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文臣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偿还应收账款本金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辅仁堂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应收账款本金2670049元以及延迟付款期间的违约金(从2019年3月17日起以15470049.45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6.5%计算至上述本金清偿时止,暂计至2019年6月16日为238307.92元);

  (2)请求判令被告辅仁集团公司、辅仁制药股份公司、朱文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上述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差旅费36425元、担保费支出6687元;

  (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辅仁堂公司向原告广州鼎越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应收账款本金2670049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5月10为12526.45元,自2019年5月11日起以尚欠应收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5%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

  (3)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公司、朱文臣对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4)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公司、朱文臣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十一)沧州星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起诉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案件当事人

  原告:沧州星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支付相应货款

  2、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5135.1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24%计算,自2016年12月6日开始计算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判决情况

  (1)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沧州星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15135.14元及利息124482.77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十二)安阳尼普洛昌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起诉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阳尼普洛昌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支付剩余货款。

  2、原告诉求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341243.5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阳尼普洛昌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货款5830708.44元及损失,损失以货款5830708.4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2)驳回原告安阳尼普洛昌达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89元,减半收取28094.50元,由原告安阳尼普洛昌达医院包装有限公司负担2307.50元,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负担25787元。

  (三十三)许昌宝隆印务有限公司起诉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许昌宝隆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一: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偿还所欠金额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诉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059632.27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059632.2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9日期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案件受理费68217元,减半收取341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许昌宝隆印务公司负担12696元,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负担26412元。

  (三十四)濮阳市汇金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本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一:濮阳市汇金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支付相应欠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冻结被告同源制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50000元

  (2)请求对被告同源制药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予以评估、拍卖

  4、案件判决情况

  (1)将被告同源制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共计3031810.4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十五)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起诉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被告一: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朱文臣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偿还原告欠款及孽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2833900.00元,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2)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朱文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4、执行裁定书情况

  (1)履行判决书的义务;

  (2)支付延迟履行的,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支付延迟履行利息,行为延迟履行的,按规定支付延迟履行金;

  (3)缴纳案件执行费。

  (三十六)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亳州市祥润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亳州市祥润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票据纠纷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亳州市祥润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偿还原告人民1000万元及逾期利息48332元;

  (2)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公司公司、亳州祥润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亳州祥润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被告辅仁堂公司、亳州祥润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其中,200万元自2019年6月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800万元自2019年7月2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判令案件受理费8209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2090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公司亳州祥润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公司负担。

  (三十七)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亳州市济荣堂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亳州市济荣堂中药材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三: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票据纠纷本公司被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辅仁堂公司偿还原告人民币1200万元及逾期利息44950元;

  (2)请求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亳州济荣堂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公司、亳州济荣堂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4、一审判决情况

  (1)判令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亳州市济荣堂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公司连带向原告安昇公司支付1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自2019年7月2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9407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070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亳州市济荣堂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公司负担。

  (三十八)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开区支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开区支行

  被告:朱文臣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事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经开区支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流动资金贷款本金15000万元及利息3679375.00元暂计至2020年4月17日,借款人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按照6.525的年利率计算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行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辅仁药业、朱文臣、开封制药偿还原告欠息1303611.90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开封制药偿还原告欠息534226.87元;

  (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开封制药偿还原告欠息639423.82元;

  (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开封制药偿还原告欠息850701.87元;

  (6)判令被告辅仁药业、朱文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本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辅仁药业、朱文臣、开封制药共同承担。

  4、一审判决情况

  (1)被告开封制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DK201901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0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679375.00元;

  (2)被告开封制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DK20180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光郑太阳支DK201801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光郑太阳支DK201801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欠息暂计3327964.46元;

  (3)被告辅仁药业、朱文臣在保证合同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辅仁药业、朱文臣在承担本案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4)驳回原告光大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81019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15197元均由开封制药、辅仁药业、朱文臣负担。

  (三十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朱文臣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事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流动资金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暂计算至2020年3月24日的利息人民币1305362.50元,自2020年3月24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继续计算。

  (2)被告辅仁药业、朱文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由被告连带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6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辅仁药业、朱文臣分别签订编号为ZB7609201700000007/08《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为开封制药;被担保主债权为原告在自2016年6月23日至2019年6月23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发生的债务,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000万元整为先。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7月31日及2018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开封制药签订编号为76012018281040、7601201828106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两份,上述两份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分别为2900万元及100万元整;借款用途均为购货,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借款人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贷款固定利率,按发放日贷款人公布的一年的浦发银行贷款基础利率加133.5BPS计算,实际执行利率均为5.655%。贷款结息方式均为按月结息;逾期罚息利率均按计收罚息日适用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30%执行,违约金10%。

  (四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阳湖东支行起诉本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阳湖东支行

  被告:河南同源制药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公司被起诉支付相应欠款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本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等;

  (2)请求判令被告朱文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对信浉动押字第2018-0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财产拍卖后由原告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报告承担。

  4、案件判决情况

  已开庭,未判决

  (四十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

  被告:朱文臣

  被告: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因贷款事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起诉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欠未支付贷款。

  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解除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与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9)郑银短贷字第000015号《人民币短期贷款合同》判令被告开封制药立即偿还我行借款本金4877万元利息、罚息、复利。

  (下转C6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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