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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 “玲珑转债”赎回的最后一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0-079

  转债代码:113019       转债简称:玲珑转债

  转股代码:191019       转股简称:玲珑转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0年9月3日

  ● 赎回价格:100.51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0年9月4日

  ● 赎回登记日收市前,“玲珑转债”持有人可选择继续交易,或者以转股价格18.12元/股转为公司股份。 截至2020年9月2日收市后距离2020年9月3日(可转债赎回登记日)仅剩1个交易日,特提醒“玲珑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 “玲珑转债”持有人持有的“玲珑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 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玲珑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按照100.51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玲珑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风险提示:因目前二级市场价格(“玲珑转债”当前收盘价为131.76元/张)与赎回价格(100.51元/张)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或卖出,可能面临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股票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8月13日连续30个交易日内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本公司“玲珑转债(113019)”(以下简称“玲珑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8.12元/股)的130%,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玲珑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本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玲珑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玲珑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款如下: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8月13日连续30个交易日内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玲珑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8.12元/股)的130%,已满足玲珑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0年9月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玲珑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51元/张(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2020年3月1日至 2021年2月28日)票面利率为1%;

  计息天数: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9月3日共186天;

  每张债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100*1%*186/365=0.51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51=100.51元/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1,005.1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 1,004.08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1,005.1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 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QFII、 RQFII),本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千元可转债派发赎回金额为 1,005.10元人民币。

  (四)赎回程序

  本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本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发布玲珑转债赎回提示公告至少3次,通知玲珑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本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0年9月4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玲珑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本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本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0年9月4日

  本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记减持有人相应的玲珑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赎回登记日2020年9月3日前(含当日),“玲珑转债”持有人可按公司可转债面值(100 元/张),以当前转股价格18.12元/股,转为公司股份。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20 年9月4日)起,“玲珑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证券处

  联系电话:0535-8242726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日

  

  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0-080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增发A股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告知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请做好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增发)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告知函》所述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就《告知函》中所提问题进行了逐条回复,现根据要求对《告知函》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请做好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增发)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公司本次公开增发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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