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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0-1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20年8月27日向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牙克石法院”)递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对本公司参股子公司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技公司”)价值6528.88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本公司于2020年9月1日收到了牙克石法院2020年8月27日签发的《民事裁定书》(2020)内0782财保111号、2020年8月31日签发《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2020)内0782执保492号。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新大洲控股

  被申请人:能源科技公司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价值6528.88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日签订《财务资助协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财务资助,2018年12月31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又签署了《财务资助协议补充协议》,至2020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本金加利息合计6528.88万元未归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6528.88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有关本公司为能源科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内容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12年9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关于原向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在其增资扩股后将转变为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2-027号)、2013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的《关于向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拟发生变动的公告》(临2013-009号)、2019年3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向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拟发生变动的公告》(临2019-027)。

  2、《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新大洲控股

  被申请人:能源科技公司

  申请人新大洲控股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能源科技公司名下账户、铁路专用线、车辆、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大洲控股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能源科技公司及其工会委员会名下银行账户6528.88万元,停止支付,冻结期限为一年,自执行时起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能源科技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3、《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依据(2020)内0782财保1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8月31日通知被申请人能源科技公司的代理人前往牙克石法院,送达(2020)内0782财保1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制作诉前财产保全笔录,告知其查封能源科技公司名下所有铁路专用线(牙林线汇流河站与国铁接轨),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能源科技公司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抵押、变卖,确需转让、变卖,须经本院准许,并将价款交由本院保管,否则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故该案件已保全完毕。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诉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补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后果。”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前财产保全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前财产保全事项主要是为确保公司对能源科技公司的财务资助款项能充分足额收回,降低坏账风险,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能源科技公司目前处于缓建停工状态,诉前财产保全不会对能源科技公司本期损益产生影响。因此,本次诉前财产保全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公司董事会将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782财保111号、《保全结果和期限告知书》(2020)内0782执保492号;

  3、上海木逢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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