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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完成后形成关联担保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0-11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于2020年7月 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完成后形成关联担保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96),2020年8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完成后形成关联担保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0-099),公司出售子公司无锡锡洲电磁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洲电磁线”)、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峰电缆”)及无锡市恒汇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汇电缆”)股权后,原有存续担保转变为关联担保,现对上述三家公司的担保明细补充披露如下:

  一、锡洲电磁线

  2019年8月5日,公司与郁伟民、郁晓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确认原则上自2020年1月1日起,目标公司陆续到期的由中超控股已经提供担保的贷款到期后中超控股不再为目标公司提供担保,本协议生效后,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中超控股变更为郁伟民,金融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新一轮授信须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提供置换担保措施。但置换确实有困难的甲方以及与之相关的关联单位同意为目标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直至乙方为目标公司找到新的担保单位承接担保事宜止,但此担保事宜须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乙方或目标公司须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措施,或者向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提供对等金额的担保,且担保总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担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过渡期内甲方已为目标公司提供担保的,乙方对甲方以及与之相关的关联单位已提供的担保事宜作出相应的反担保措施。”详见2019年8月7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

  现将公司对锡洲电磁线担保明细补充如下:

  

  上述担保均为股权转让前签署的保证合同,公司对锡洲电磁线的上述担保额度仍在有效期内,郁伟民、郁晓春以及其他合计持有锡洲电磁线100%股权的股东已将其股权第一顺位质押给公司作为反担保措施。公司将根据已签署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相关担保义务。

  二、虹峰电缆

  2019年12月4日,公司与何志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确认原则上自2020年1月1日起,目标公司陆续到期的由中超控股已经提供担保的贷款、银票到期后中超控股不再为目标公司提供担保,本协议生效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由中超控股变更为何志东,金融机构对目标公司的新一轮授信须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提供置换担保措施。但置换确实有困难的甲方以及与之相关的关联单位同意为目标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直至乙方为目标公司找到新的担保单位承接担保事宜止,但此担保事宜须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乙方或目标公司须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措施,或者向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提供对等金额的担保,且担保总金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担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详见2019年12月5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4)。

  现将公司对虹峰电缆担保明细补充如下:

  

  序号1、2两笔担保为股权转让前签署的保证合同,公司对虹峰电缆的担保仍在有效期内,河南虹峰股东何志东以及其他合计持有河南虹峰98%股权的股东已将其股权第一顺位质押给公司作为反担保措施。公司将根据已签署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相关担保义务。序号3担保已经2020年3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0年3月20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2020年3月5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告编号:2020-024)、2020年3月21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

  三、恒汇电缆

  2020年3月4日,公司与蒋建强、储美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确认原则上自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目标公司陆续到期的贷款中超控股不再提供担保,本协议签订并生效后,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中超控股变更为乙方,银行对目标公司的新一轮授信须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提供置换担保措施。置换有困难的甲方以及与之相关的关联单位同意为目标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直至乙方为目标公司找到新的担保单位承接担保事宜止,但乙方或目标公司须向提供担保者提供反担保,或者向甲方或甲方的子公司提供对等金额的担保,但担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详见2020年3月5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

  现将公司对恒汇电缆担保明细补充如下:

  

  上述担保均为股权转让前签署的保证合同,公司对恒汇电缆的担保仍在有效期内,蒋建强、储美亚两位合计持有恒汇电缆100%股权的股东已将其股权第一顺位质押给公司作为反担保措施。公司将根据已签署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相关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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