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简称:阳泉煤业 编号:2020-058
债券代码:143960 债券简称:18阳煤Y1
债券代码:143979 债券简称:18阳煤Y2
债券代码:143921 债券简称:18阳煤Y3
债券代码:155989 债券简称:18阳煤Y4
债券代码:155229 债券简称:19阳煤01
债券代码:155666 债券简称:19阳股02
债券代码:163962 债券简称:19阳煤Y1
债券代码:163398 债券简称:20阳煤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情况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0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4月18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优先股。本次优先股采用分期发行方式,本期公司向4名特定投资者共发行了1,000万股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期发行”);其余各次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的《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324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优先股10,000,000股,发行价每股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1,000,000,000.00元(人民币壹拾亿元整)。经审验,截至2020年8月18日止,公司收到本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989,400,000.00元(人民币玖亿捌仟玖佰肆拾万元整)(已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等发行费用人民币10,600,000.00元),已于2020年8月18日汇入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北大街支行开立的账号为53530188000022659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形式汇入该账户。截至2020年8月18日止,上述实收募集资金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420,000.00元(人民币壹佰肆拾贰万元整)(其中人民币1,420,000.00元尚未予以支付),实收募集资金扣除该等发行费用,再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各项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680,377.36元(人民币陆拾捌万零叁佰柒拾柒元叁角陆分)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8,660,377.36元(人民币玖亿捌仟捌佰陆拾陆万零叁佰柒拾柒元叁角陆分),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近日,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账号53530188000022659,截至2020年8月18日,专户余额为98,94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一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广华、席平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1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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