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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93       证券简称:奥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0-0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于近日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商业银行签署了正式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27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52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6.88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14,97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94,237,018.8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20,738,981.1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82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及(或)全资子公司江西吉安奥海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厦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及(或)全资子公司江西吉安奥海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可通过网银渠道支付募集资金。甲方每日通过网银渠道累计支募集资金款项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含),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该募投项目的用款申请单(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一旦丙方、乙方任一方发现甲方使用资金不符合募集资金用途,有权要求甲方暂停使用网银。若甲方及时整改并消除相关影响后,并出具整改方案,经丙、乙双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网银,若丙方、乙方任一方不同意均有权关闭网银。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烯键、幸思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四、备查文件

  1、《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82号);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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