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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29版)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下转C31版)

  

  承诺人承诺类型承诺内容大连港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大连港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大连港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估值、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大连港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大连港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大连港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大连港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说明    2017年7月31日,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大安监(2017)S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大连集发港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对大连集发港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大连集发港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缴纳完毕前述罚款。

  2017年12月26日,锦州市港口与口岸局作出锦港局(2017)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大连港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订立了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对大连港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按照《锦州港煤炭码头一期工程监理JL-3标段合同》金额7‰,即罚款17.29万元的行政处罚。大连港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已缴纳完毕前述罚款。

  2019年12月13日,交通运输部作出水运国际罚通字[2019]13号《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由于大连集发环渤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两个航次签发提单的执行运价与备案价格不一致,对大连集发环渤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大连集发环渤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已缴纳完毕前述罚款。

  2015年9月,中国铁路物资哈尔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哈尔滨”)因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大连港向中铁哈尔滨交付仓储进口粉矿、块矿共671,691吨,并赔偿逾期交付货物的损失共计50,459.981万元。2019年6月26日,大连海事法院作出(2015)大海商初字第569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中铁哈尔滨的起诉;中铁哈尔滨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1月1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民终162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5)大海商初字第569号民事裁定,并指令大连海事法院重新审理此案。2020年2月27日,大连海事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网络开庭审理,中铁哈尔滨增加诉讼请求:若大连港矿石码头公司无法向中铁哈尔滨赔偿铁矿石,大连港应向其支付按照2013年10月17日不能交货部分的货物折价数额。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该案尚在审理中。

  2019年1月16日,因大连港应收大连博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款项计提减值准备程序不完备、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上交所对大连港及其现任监事王志峰(时任大连港独立董事)、现任财务负责人王萍作出予以监管关注的监管措施决定。

  除上述事项外:

  1、最近五年内,承诺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受到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最近五年内,承诺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3、大连港不存在《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1、本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大连港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承诺人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承诺人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估值、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承诺人保证,如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因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各自在大连港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大连港董事会,由大连港董事会代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大连港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大连港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承诺人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大连港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招商局集团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集团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集团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估值、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集团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大连港、营口港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集团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招商局集团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大连港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招商局集团及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其他公司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损害大连港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招商局集团及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大连港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与大连港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招商局集团及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港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上述承诺于招商局集团对大连港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招商局集团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大连港造成损失,招商局集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次交易前,营口港主要经营港口业务,其港口业务主要经营地为辽宁省营口市的鲅鱼圈港区,货源腹地与大连港重合,存在同业竞争。辽港集团除通过大连港和营口港开展港口业务经营外,亦在辽宁地区直接经营部分港口业务,与大连港存在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营口港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主体资格,营口港现有全部资产及业务将由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承接和承继,大连港与营口港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将得以解决。

  本次交易完成后,辽港集团在辽宁地区直接经营部分港口业务与合并后存续公司大连港之间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就解决及避免与合并后存续公司大连港的同业竞争事项,本集团将继续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包括:

  1、针对辽港集团与大连港之间的同业竞争事宜,招商局集团将根据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以及相关业务盈利能力满足大连港基本收益要求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大连港发展和维护大连港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在2022年底以前,尽最大努力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调整、委托管理等多种措施稳妥推进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前述解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重组:采用现金对价或发行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不同方式购买资产、资产置换或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逐步对辽港集团与大连港存在业务重合的部分资产进行重组,以消除业务重合的情形;

  (2)业务调整:对辽港集团和大连港的业务边界进行梳理,尽最大努力使辽港集团和大连港实现差异化的经营,例如通过业务划分、一方收购另一方同业竞争的业务等不同方式在业务构成、产品类型、客户群体等多方面实现业务区分;

  (3)委托管理:通过签署委托协议的方式,由一方将业务存在重合的相关资产的经营涉及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全权委托另一方统一管理;及

  (4)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其他可行的解决措施。

  上述解决措施的实施以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上市公司审议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备案等程序为前提。

  2、招商局集团将继续按照行业的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则,公平地对待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各公司,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促使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各公司作出违背经济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则的安排或决定,由其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和区域特点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开展业务。

  3、招商局集团及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其他公司保证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则和《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大连港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大连港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上述承诺于招商局集团对大连港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招商局集团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大连港造成损失,招商局集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招商局集团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大连港保持相互独立,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从事任何损害大连港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招商局集团及招商局集团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大连港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2、上述承诺于招商局集团对大连港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招商局集团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大连港造成损失,招商局集团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说明    1、最近五年内,本集团及本集团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最近五年内,本集团及本集团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3、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集团及本集团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1、本集团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本集团及本集团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集团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本集团及本集团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集团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集团及本集团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本集团及本集团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集团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大连港集团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为向本次交易提供审计、估值、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如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承诺将暂停转让在大连港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大连港董事会,由大连港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大连港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大连港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本公司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大连港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承诺不利用自身对大连港的股东表决权及重大影响谋求大连港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损害大连港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大连港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与大连港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港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根据适用规定被认定为大连港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大连港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从事与大连港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则和《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大连港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自身对大连港的股东表决权及重大影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大连港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大连港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大连港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本公司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大连港保持相互独立,不从事任何损害大连港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大连港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2、上述承诺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大连港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大连港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向大连港A股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及向营口港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承诺    1、对按照大连港/营口港届时公告的收购请求权方案/现金选择权方案所规定的程序有效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的大连港A股异议股东/营口港异议股东,本公司将无条件受让其已有效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的除①存在权利限制的大连港/营口港股份,如已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②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大连港/营口港承诺放弃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③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并按照大连港A股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1.69元/股向大连港A股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按照营口港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2.11元/股向营口港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前述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价格已根据大连港/营口港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调整,除该情形外,若大连港A股/营口港股票在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自定价基准日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大连港A股收购请求权/营口港股票现金选择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如触发价格调整条件,且大连港/营口港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大连港A股收购请求权/营口港现金选择权价格进行调整,则本公司将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向大连港A股异议股东/营口港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

  2、本公司通过现金选择权而受让的营口港股票将在本次合并方案实施日全部按换股比例转换为大连港为本次合并所发行的A股股票。

  3、本承诺自加盖本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之日起生效,并于本次合并换股实施完毕之日起自动终止。

  4、如在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方案实施完成前,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发布并实施新的规定,本公司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就本承诺做出调整。

  大连港集团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2019年1月16日,因大连港应收大连博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款项计提减值准备程序不完备、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上交所对本公司现任董事张乙明(时任大连港董事长)作出予以监管关注的监管措施决定。

  除上述事项外:

  1、最近五年内,承诺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最近五年内,承诺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3、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承诺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1、本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辽宁港湾金控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为向本次交易提供审计、估值、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如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因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承诺将暂停转让在大连港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大连港董事会,由大连港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大连港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大连港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本公司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大连港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群力国际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为向本次交易提供审计、估值、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如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因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承诺将暂停转让在大连港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大连港董事会,由大连港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大连港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大连港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本公司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大连港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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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公司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估值、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如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因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承诺将暂停转让在大连港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大连港董事会,由大连港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大连港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大连港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本公司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大连港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向大连港H股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的承诺    1、对按照大连港届时公告的收购请求权方案所规定的程序有效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大连港H股异议股东,本公司将无条件受让其已有效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除①存在权利限制的大连港股份,如已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②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大连港承诺放弃大连港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股份;③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并按照大连港H股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0.65港元/股向大连港H股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前述收购请求权价格已根据大连港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调整,除该情形外,若大连港H股自定价基准日至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包括首尾两日)发生派送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大连港H股收购请求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如触发价格调整条件,且大连港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对大连港H股收购请求权价格进行调整,则本公司将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向大连港H股异议股东支付现金对价。

  2、本承诺自加盖本公司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之日起生效,并于本次合并换股实施完毕之日起自动终止。

  3、在收购请求权方案实施完成前,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发布并实施新的规定,本公司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就本承诺做出调整。

  营口港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估值、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公司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营口港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说明    2019年7月23日,因曾担任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大控”,现已退市)独立董事,上交所就*ST大控及关联方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营口港现任独立董事陈树文作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2020年6月15日,因曾担任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獐子岛”)独立董事,中国证监会就獐子岛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对营口港现任独立董事陈树文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2019年11月7日,因现场检查中发现营口港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了:(1)《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2号),对营口港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2)《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3号),对营口港现任财务负责人邹先平、现任董事会秘书周志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3)《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4号),对营口港现任董事崔贝强、单志民、张先治,高级管理人员戴兆亮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2020年8月14日,上交所出具了《关于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090号),对营口港现任董事张振宇、董事会秘书周志旭予以监管关注。

  2019年7月1日,营口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营)应急罚[2019]F-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由于营口港机械分公司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安全生产事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对营口港机械分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营口港机械分公司已缴纳完毕前述罚款。

  2015年8月19日,昆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国际”)就与营口港粮食分公司申请提货遭拒事宜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营口港及营口港粮食分公司向其赔偿损失28,560万元及利息。2018年12月28日,大连海事法院做出(2015)大海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决营口港粮食分公司赔付昆仑国际货物短少损失5,045.57万元及该款项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与昆仑国际应付营口港粮食分公司仓储费等费用2,588.40万元抵销后的差额。营口港对营口港粮食分公司应赔付的赔偿款项承担补充责任。营口港与昆仑国际均不服一审判决,先后于2019年1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辽民终6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大连海事法院(2015)大海商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大连海事法院重审。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9日,大连海事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该案尚在审理中。

  除上述事项外:

  1、最近五年内,承诺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受到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最近五年内,承诺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1、本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营口港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承诺人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承诺人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估值、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承诺人保证,如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因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各自在营口港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营口港董事会,由营口港董事会代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营口港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营口港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承诺人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营口港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营口港务集团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提供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为向本次交易提供审计、估值、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公司保证,如就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承诺将暂停转让在营口港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营口港董事会,由营口港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营口港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营口港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本公司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营口港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承诺不利用自身对大连港的股东表决权及重大影响谋求大连港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损害大连港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大连港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与大连港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港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根据适用规定被认定为大连港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大连港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避免从事与大连港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确保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则和《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大连港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自身对大连港的股东表决权及重大影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大连港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大连港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大连港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本公司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大连港保持相互独立,不从事任何损害大连港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大连港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2、上述承诺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大连港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大连港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营口港务集团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守法及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2019年11月7日,因现场检查中发现营口港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了:(1)《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3号),对本公司董事司政(时任营口港董事长)、本公司监事周志旭(营口港董事会秘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4号),对本公司董事崔贝强(营口港副董事长)、单志民(营口港董事)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0年8月12日,因本公司隐性非经营性占用营口港资金问题,上交所出具了《关于对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0]76号),对本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2017年4月5日,本公司因葫芦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岛港集团”)未能按时返还托管保证金事宜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葫芦岛港集团返还托管保证金58,038万元及赔偿占用托管保证金的损失。2019年7月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判令葫芦岛港集团返还本公司托管保证金556,675,765.27元及利息(以556,675,765.27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后本公司与葫芦岛港集团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18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变更一审判决为:葫芦岛港集团返还本公司托管保证金521,935,287.09元及利息(以521,935,287.09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该案件尚在执行过程中。

  除上述事项外:

  1、最近五年内,承诺人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2、最近五年内,承诺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其他重大失信行为,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3、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承诺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亦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1、本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2、截至本说明签署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如上述确认存在虚假,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九、合并双方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一)吸并方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大连港控股股东大连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布罗德福国际、辽宁港湾金控、群力国际出具了《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及股份减持计划的声明与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2、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未有在大连港A股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减持大连港股份的计划。若后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为维持本次交易完成后大连港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如涉及)而需要减持大连港股份的,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声明与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本公司违反本声明与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大连港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大连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自本次交易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的声明与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有在大连港A股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减持大连港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减持大连港股份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声明与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本人违反本声明与承诺函的承诺内容而导致大连港受到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被吸并方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营口港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出具了《关于本次交易的原则性意见的声明与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作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的控股股东,现原则性同意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向营口港全体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营口港并募集配套资金。”

  营口港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出具了《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份减持计划的声明与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未有在营口港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减持营口港股份的计划。若后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为维持本次交易完成后大连港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如涉及)而需要减持营口港股份的,本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声明与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本公司违反本声明与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营口港受到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营口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自本次交易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的声明与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有在营口港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减持营口港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而减持营口港股份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声明与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本人违反本声明与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导致营口港受到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本次交易过程中,合并双方将采取以下安排和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重组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大连港和营口港已经切实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28号文》等要求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本次交易造成合并双方的股价波动,合并双方在开始筹划本次交易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时向上交所申请停牌并披露影响股价的重大信息。《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合并双方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大连港和营口港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大连港、营口港内部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大连港和营口港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大连港和营口港在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大连港和营口港在召开股东大会、大连港类别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时,也将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相关制度。

  (三)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大连港和营口港将为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四)收购请求权及现金选择权安排

  为充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向大连港的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并向营口港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具体安排详见“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方案”之“(二)换股吸收合并”之“7、异议股东权利保护机制”。

  (五)本次交易定价有效兼顾了合并双方股东利益

  1、相关定价安排充分参考合并双方在公开市场的交易价格和可比公司、可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中,合并双方换股价格和异议股东保护机制的价格均以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合并双方20个A股股票交易日的交易均价为基础确定,充分参考了合并双方在本次合并公告前的公开市场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同时,上述价格充分参考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和可比交易溢价率水平,定价方式具有合理性。

  2、本次交易定价兼顾了合并双方股东利益

  根据安永出具的大连港2019年度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60777447_E01号)、2020年1-6月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0777447_E07)、大连港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经审计财务报表及备考审阅报告(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0777447_E08号),以及信永中和出具的营口港审计报告(XYZH/2020BJA20747号),本次交易完成后,大连港、营口港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元/股

  注1:营口港合并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基本每股收益及每股净资产是分别按照本次合并换股比例1:1.5030与大连港合并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基本每股收益及每股净资产相乘计算得到

  注2:未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

  如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影响,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大连港2019年度、2020年1-6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增厚22.16%、30.9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基本每股收益分别增厚27.66%、31.93%;营口港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基本每股收益分别摊薄34.56%、33.2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基本每股收益分别摊薄37.13%、33.70%。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大连港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分别增厚2.73%、3.09%;营口港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分别增厚17.85%、16.23%。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大连港股东享有的每股收益显著增厚,每股净资产增厚;营口港股东享有的每股净资产显著增厚,每股收益摊薄,同时营口港换股价格较市场参考价有一定的溢价,体现了平衡双方股东利益的原则。

  本次合并后,存续公司将成为东北地区最核心的出海口,合并双方将实现港口资源全面整合,业务协同效应将得到充分释放,进一步提高整体港口资产及业务的盈利能力和发展空间。通过资产、人员、品牌、管理等各个要素的深度整合,存续公司将进一步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揽货能力,提高业务增长质量,在巩固国内市场地位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国际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有利于有效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一、本次交易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安排

  大连港及营口港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程序,并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自行或促使第三方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合并双方所有未予偿还的债务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将由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承继。

  合并双方的具体债务情况,以及债权债务处置、对债权人的具体保护措施等如下:

  (1)大连港及营口港的具体债务金额、类型、到期时间,其中已取得债权人同意无须提前偿还或担保的金额

  根据安永出具的大连港2020年1-6月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0777447_E07),截至2020年6月30日,大连港母公司口径涉及金融债权人的主要债务为应付债券本金及利息602,509.86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为58.47%。大连港所发行债券的主要情况如下:

  注:大连港集团为11大连港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营口港审计报告(XYZH/2020BJA20747号),截至2020年6月30日,营口港母公司口径涉及金融债权人的主要债务为应付债券本金及利息102,309.83万元,占负债总额的比例为59.30%。营口港所发行债券的主要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大连港已发行且尚在存续期内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2011年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营口港已发行且在存续期内的债务融资工具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对于前述债务融资工具,大连港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该等债务融资工具的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债券持有人会议已审议通过本次合并事项,同意维持相关债券存续,不要求大连港提前清偿相关债券项下的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所涉债权人同意无须提前偿还或担保的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债务金额为602,509.86万元;营口港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该等债务融资工具的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就“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提前偿还事宜进行审议。

  大连港及营口港将分别于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后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对应要求大连港或营口港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鉴于《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向主张提前清偿的债权人提供清偿债务或担保的期限,大连港及营口港届时将与该等债权人协商确定相关期限。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大连港和营口港尚未根据《公司法》发出债权人通知和履行公告程序,尚未有债权人向大连港和营口港主张提前清偿或另行提供担保。

  (2)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对合并双方生产经营、资金安排等的具体影响及应对方案

  根据安永出具的大连港2020年1-6月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0777447_E07),截至2020年6月30日,大连港母公司口径的货币资金为149,101.58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为135,279.28万元。以大连港母公司口径的负债分析,假设需提前清偿的债务占总债务的比例分别为100%、50%和10%的情况下,大连港的流动资产覆盖率和净资产覆盖率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大连港不存在实质性影响其流动资产及净资产的情况,大连港流动资产能够一定程度上满足偿还债务的需要,大连港的流动资产覆盖率、净资产覆盖率均能够保持相对较高的水平,具备一定的履行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能力。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营口港审计报告(XYZH/2020BJA20747号),截至2020年6月30日,营口港母公司口径的货币资金为107,256.74万元。以营口港母公司口径的负债分析,假设需提前清偿的债务占总债务的比例分别为100%、50%和10%的情况下,营口港的流动资产覆盖率和净资产覆盖率如下表所示:

  单位:亿元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营口港不存在实质性影响其流动资产及净资产的情况,营口港流动资产能够一定程度上满足偿还债务的需要,营口港的流动资产覆盖率、净资产覆盖率均能够保持相对较高的水平,具备一定的履行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能力。

  因此,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大连港及营口港不存在实质性影响其流动资产及净资产的情况,大连港及营口港的流动资产可基本满足偿还金融负债的需要,若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大连港和营口港可通过提供担保、支付现金或变现流动资产等方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次交易中,大连港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1亿元,用于补充本次交易后存续公司的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以进一步加强应对能力。

  十二、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大连港聘请中金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并聘请招商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财务顾问,营口港聘请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承销资格。

  合并双方提示投资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浏览《重组报告书》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

  重大风险提示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交易存在因合并双方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同时,鉴于本次交易的复杂性,自本次交易协议签署至最终实施完毕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如合并双方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或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均可能对本次交易的时间进度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若本次交易因上述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合并双方又计划重新启动交易的,则交易方案、换股价格及其他交易相关的条款、条件均可能较《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重组方案存在重大变化,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已经大连港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第2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第4次(临时)会议、营口港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经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以及香港联交所豁免大连港就本次交易需严格遵守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第14.06B条关于反向收购的规定、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豁免营口港务集团在本次合并中取得大连港投票权而引发其按照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第26.1条需要作出的强制性全面要约责任、香港联交所对大连港发布《换股吸收合并协议》项下交易相关的公告无异议。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如下:

  1、本次交易尚需取得香港联交所对大连港发布《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及《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交易相关的股东通函无异议。

  2、本次交易尚需大连港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尚需营口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都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与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相关的风险

  为充分保护大连港股东和营口港股东的利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向大连港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并向营口港的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如果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未能获得合并双方股东大会、大连港类别股东会或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导致本次合并最终不能实施,则大连港及营口港的异议股东将不能行使收购请求权或现金选择权,也不能就此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如大连港异议股东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时大连港股价高于收购请求权价格、营口港异议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时营口港股价高于现金选择权价格,则异议股东申报行权将可能使其利益受损。此外,投资者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现金选择权还可能丧失未来存续公司A股及H股股票价格上涨的获利机会。

  (四)强制换股的风险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需分别经大连港股东大会、类别股东会及营口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营口港股东大会决议对营口港全体股东(包括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弃权票或未出席股东大会也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的股东)均具有约束力。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获得必要的批准或核准后,未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营口港股东及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就其持有的全部营口港股份将按照换股比例强制转换为大连港的A股股份。

  对于已经设定了质押、被司法冻结或存在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营口港股份,该等股份在换股时一律转换成大连港的A股股份,原在营口港股份上设置的质押、被司法冻结的状况或其他权利限制将在相应换取的大连港A股股份上继续有效。

  (五)本次交易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的风险

  本次交易方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合并双方股票价格可能发生大幅波动,投资者因此可能遭受损失。同时,由于交易的实施尚需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交易存在不确定性。如本次交易未取得必要的批准或核准,合并双方的股票价格可能会发生大幅波动,投资者可能面临投资损失。

  本次交易实施后,存续公司新增发行的A股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不仅受存续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投资者的心理预期、股票供求关系、境内外资本市场环境、国家宏观经济状况以及政治、经济、金融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续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因上述因素发生波动,直接或间接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如果存续公司A股股票的二级市场表现低于市场预期,则选择换股的营口港股东有遭受投资损失的风险。

  (六)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风险

  对于本次交易前已发行且尚在存续期内的债务融资工具,大连港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该等债务融资工具的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债券持有人会议已审议通过本次合并事项,同意维持相关债券存续,不要求大连港提前清偿相关债券项下的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营口港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该等融资工具的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就“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提前偿还事宜进行审议。

  除上述外,大连港及营口港将分别于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后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程序,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对应要求大连港或营口港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尽管合并双方将积极向债权人争取对本次合并的谅解与同意,但债权人对本次交易的意见存在不确定性。如合并双方债权人提出相关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等要求,对大连港及营口港短期的财务状况可能存在一定影响。

  (七)资产权属瑕疵及资产交割的风险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营口港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大连港或其全资子公司将承继及承接营口港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若营口港的部分资产、合同等在实际交割过程中存在难以变更或转移的特殊情形,可能导致部分资产、合同的交割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营口港部分房产存在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第三章 被吸并方基本情况”之“九、主要资产权属、主要负债、或有负债对外担保情况”之“(一)主要资产权属”之1、主要固定资产”。营口港正在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办理产权证书的相关事宜,但仍然存在无法如期完善或无法完善权属等不确定性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与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相关的风险

  (一)政策风险

  1、贸易政策变化的风险

  当前国际经济环境情形复杂,出于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各国的关税和非关税等进出口相关政策也在不断进行调整。未来若存续公司的主要贸易国构筑关税或者非关税壁垒或其进出口政策发生重要变化,则会影响到我国的国际贸易量和海运量,进而对存续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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