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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30版)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32版)

  (上接C30版)

  上述人员均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不存在与公司的其他利益关系。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一)控股股东

  航天四院直接持有公司5,07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54%;四十三所和四十四所为航天四院直属事业单位,分别持有公司4.62%和9.52%的股权。综上所述,航天四院直接和间接可控制的股权比例为57.6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航天四院成立于1962年7月1日,为航天科技集团直属事业单位,开办资金9,572.00万元,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田王街特字1号,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开展航天动力技术研究,促进航天科技发展。航天产品研制,航天技术民用产品开发,相关专业培训与技术服务。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航天四院为事业单位,举办单位为航天科技集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10月21日下发的“国办发[2003]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及《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航天科技集团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对所投资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力,对所投资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因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航天科技集团。

  航天科技集团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中央企业,历经航天工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演变而来。航天科技集团主要从事运载火箭、各类卫星、载人飞船、货运飞船、深空探测器、空间站等宇航产品和战略、战术导弹武器系统的研究、设计、生产、试验和发射服务。

  航天科技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三)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最近三年经审计之财务报表数据,公司主要财务指标情况如下表所示:

  上述财务指标除特别说明外,均以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计算。相关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持有待售资产-其他流动资产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6、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净利润+所得税费用+利息费用+固定资产折旧+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7、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息税前利润=净利润+所得税费用+利息费用

  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10、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净资产×100%

  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公司报告期内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情况如下表所示: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报告期内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从报告期期初起进行加权;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从合并日的次月起进行加权。计算比较期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利润、净资产均从比较期间期初起进行加权;计算比较期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被合并方的净资产不予加权计算(权重为零)。

  2、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P0÷S

  S= 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3、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105,895.38万元、126,941.03万元及133,940.14万元,资产总额随业务规模的扩大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其中: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65.11%、64.52%及66.71%,流动资产比例较高且保持相对稳定。

  2、经营成果

  (1)营业收入结构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2,993.91万元、66,780.56万元及79,655.9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9.67%、99.96%及99.99%,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其他业务收入金额较小,主要为材料销售等。

  (2)主营业务收入结构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业务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主要从事小型固体火箭及其延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具体包括小型固体火箭整箭及延伸业务、固体火箭发动机核心材料及延伸业务及小型固体火箭测控技术延伸业务等。小型固体火箭及其延伸业务主要分为军品的军用小型固体火箭业务和民品的增雨防雹火箭及配套装备业务,报告期内,上述业务整体占比较高且小型制导火箭批产后小型固体火箭业务占比增长较快;固体火箭发动机核心材料及延伸业务主要包括军品的固体火箭发动机耐烧蚀组件业务以及民品的炭/炭热场材料业务,报告期内,上述业务整体占比上升较快;小型固体火箭测控技术延伸业务主要包括智能计重系统及测控类系统集成业务,报告期内,受项目开工影响,其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存在一定波动;其他民品业务主要包括特种触头材料业务、民航飞机炭刹车盘业务、火箭模型业务以及民用固体火箭技术业务,报告期内,其整体占比较低。

  3、现金流量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的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141.81万元、7,460.49万元及11,527.66万元。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匹配性较好。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053.82万元、-8,657.09万元及-2,354.28万元,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是公司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423.53万元、7,485.94万元及-6,334.69万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主要系股东投入与债务净变动、分配股利及偿付利息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所致。

  4、盈利能力未来趋势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各主要业务发展势头良好,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本次若成功公开发行后,有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进一步提升偿债能力;同时,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全部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建设,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且具有可行性,项目建成后的盈利前景广阔,能够保障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十、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现行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的股利分配政策严格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现行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当年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股利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报告期内的股利分配情况

  1、2017年股利分配情况

  2018年3月31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将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中的440.00万元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各股东。上述利润分配已于2018年6月实施完毕。

  2、2018年股利分配情况

  2019年4月3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将2018年度实现净利润中的480.00万元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各股东。上述利润分配已经实施完毕。

  3、2019年股利分配情况

  2020年3月20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将可供分配利润中的1,285.00万元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各股东。上述利润分配已经实施完毕。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对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利润进行分配,具体为: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四)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分配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2、分配方式和顺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当年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需要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4、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形

  存在下述情况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2)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照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3)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70%;

  (4)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公司最近连续三年及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6、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公应至少每年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7、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8、公司利润分配采取如下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经行审议前,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应当对董事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9、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0、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下转C3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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