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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上接D5版)

  (上接D5版)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P0: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n: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P0: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n: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

  P: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P0: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v:每股派息额

  P: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本次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具体授予对象。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具体授予对象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九)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1、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8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测算得出的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7,168.88万元(按照2020年9月4日收盘价测算),该总摊销费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2020年10月1日首次授予,则2020年-2023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假设公司于2020年10月1日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则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首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十)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2、回购数量、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六节 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7、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8、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次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权益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集中行权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七节 附则

  1、本次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2、本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证券代码:002793         股票简称:罗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0-073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克拉玛依珏志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克拉玛依珏志”)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 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注1:本次质押股份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2019年度公司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以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方式收购克拉玛依珏志等33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罗欣”)99.65476%股份。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补充协议》,交易对方承诺山东罗欣2019年、2020年、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5,000.00万元、65,000.00万元、75,000.00万元。

  若山东罗欣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个会计年度末,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扣非归母净利润未能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扣非归母净利润,克拉玛依珏志等交易对方同意优先以其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

  详细情况可参见公司2020年1月3日已对外披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注2:总股本以公司2020年6月30日股本总数1,447,124,382股为计算基数。

  二、 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克拉玛依珏志及其一致行动人山东罗欣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欣控股”)、Giant Star Global (HK) Limited(以下简称“Giant Star”)、克拉玛依得怡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得怡投资”)、克拉玛依得盛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得盛健康”)、克拉玛依市得怡欣华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得怡欣华”)、克拉玛依市得怡恒佳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得怡恒佳”)、成都得怡欣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得怡成都”)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注1: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表中所示质押股份之外,上述表中主体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股份冻结情况。罗欣控股、克拉玛依珏志、Giant Star、得怡投资及得盛健康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所获得的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得怡欣华、得怡恒佳、得怡成都所持股份是通过受让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获得,其主动承诺自股权转让交易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

  注2:总股本以公司2020年6月30日股本总数1,447,124,382股为计算基数,合计数占比差异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上述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股东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若后续出现类似风险,相关股东将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变动情况及风险,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 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交易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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