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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0-08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04号)核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9,542,743股,发行价格70.4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71,999,962.06元,扣除保荐费和承销费12,679,245.28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金额为659,320,716.78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于2020年7月2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671,999,962.06元,扣除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发行费19,100,624.1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52,899,337.9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82号)。

  二、 增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通过向项目实施主体控股子公司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司太立”)发放委托贷款的方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0吨碘佛醇、5吨钆贝葡胺造影剂原料药项目”、“年产195吨定制医药中间体项目”及“年产1200吨三碘异酞酰氯项目”。

  前期,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金额为659,320,716.78元,其中200,000,000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剩余459,320,716.78元用于项目建设,由主承销商直接汇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为保障委托贷款的顺利实施,江西司太立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前述江西司太立募投项目建设。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储存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分别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开立了专项账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具体如下:

  

  四、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及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2020年9月7日,公司及子公司江西司太立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四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300吨碘佛醇、5吨钆贝葡胺造影剂原料药项目”、“年产195吨定制医药中间体项目”及“年产1200吨三碘异酞酰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欢、秦雯、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向乙方提供书面证明文件,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0-084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士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2020年8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说明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本公司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即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8月18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是否涉及内幕交易的情况

  根据公司自查,本次激励计划系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方案的讨论和制订,董事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2020年2月 19日至2020年8月18日),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 结论

  经核查,在公司首次披露《激励计划(草案)》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除内幕信息知情人外的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个人资金安排及自身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公司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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