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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20-59

  债券代码:112623           债券简称:17丽鹏G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园林”或“子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2020)川17执异2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诉讼案件的项目概况

  公司在2018年12月18日、2019年4月18日、2019年8月13日、2019年8月28日2020年3月31日、2020年6月10日公布的公告中详细披露了华宇园林与四川省渠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渠县交通公司”、“异议人”或“被执行人”)、渠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渠县国资办”)、第三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公路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及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91)、《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7)、《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84)、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86)、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16)、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42)。

  二、诉讼案件的执行情况

  渠县交通公司对市中院作出的(2020)川17执行145号执行裁定不服,提出异议请求。市中院认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查封、冻结渠县交通公司财产的行为,就是限制渠县交通公司对自财产的处分权,作为被执行人所有财产应当首先用于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渠县交通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交通公司称该公司冻结的其中两笔资金不属于该公司资金,系渠县交通局和四川永强投资公司的资金,不应该冻结的问题。市中院认为,应由主张这两笔款项归其所有的权利人自行向人民法院主张,渠县交通公司不是本案这两笔款项的适格的异议主体,无权提出异议。

  据此,异议人渠县交通公司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市中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渠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案件后续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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