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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65       证券简称:蓝黛传动        公告编号:2020-0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黛传动”)子公司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黛变速器”)、重庆北齿蓝黛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重庆帝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因与其部分客户存在票据付款和/或定作合同纠纷,前期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诉讼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进展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04月02日、2020年04月18日、2020年07月21日、2020年07月24日、2020年08月25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及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6)、《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及新增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065)。

  近日公司子公司蓝黛变速器就与客户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众泰”)、重庆众泰新能源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研究院”)的买卖合同纠纷陆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子公司重庆台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台冠”)就与供货商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子公司陆续收到相关法院出具的前述案件的受理通知书。

  现将本次新增案件情况及前期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案件一诉讼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120民初6809号)

  3、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及其附件;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730,675.68元;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2,730,675.68元为基数,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0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2019年0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诉讼有关全部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重庆众泰签订了《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附件《价格协议》(以下简称“价格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根据重庆众泰的《汽车零部件和材料采购订单》(下称“《采购订单》”)提供满足被告技术要求的合同产品。双方同时约定合同采用开口订货合同和闭口订货合同,开口订货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合同有效期限、货物名称、交货地点、价格和包装等,具体的交货时间和交货数量根据被告的《采购订单》确定。《采购订单》是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契约型文件,确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合同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日期等内容,该《采购订单》一经双方书面确认,就视为本合同的延续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第3.2条约定《月份滚动计划》作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参考性文件,旨在确定原告按此计划做好产前准备工作。合同第4.6条约定原告应保证被告售后服务合同产品的供货(包括合同产品的零部件),并承诺对被告停产的车型合同产品的持续供给,供给年限自车型停产之日起不低于十年。合同第14.2条约定,被告于每月5日前将《产品入库单》传至原告,作为上月交货的数量统计依据,原告进行确认无异议后,原告根据《产品入库单》中的品种、数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在15日前交至被告。

  合同签署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以及被告重庆众泰的采购订单、要求和指示,向被告重庆众泰提供了货物,但被告重庆众泰未按照合同及价格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仍拖欠原告货款2,730,675.68元。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期间多次向被告重庆众泰发送邮件、《企业往来询证函》、《催款函》、《律师函》等催款手续,但被告重庆众泰均怠于履行其还款义务。

  5、判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二)本次案件二诉讼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蓝黛变速器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众泰新能源汽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渝0120民初6810号)

  3、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众泰研究院签订的《配套零部件开发协议》及其附件、补充协议;

  (2)判令被告众泰研究院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593,924.50元;

  (3)判令被告众泰研究院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以593,924.50元为基数,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0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2019年0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

  (4)判令被告重庆众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诉讼有关全部费用。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众泰研究院签订了《配套零部件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合同”)及附件《价格协议》(以下简称“价格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产品价格是以人民币计价的含税到库价,包含产品开发费、包装费、运输费、模具摊销费等,合同第1.3条约定产品及其价格明细详见本协议附件一《配套产品名称和价格清单》,第1.4条约定产品开发由原告负责,第1.5条约定本产品价格含产品开发费及模具开发费,摊销费按照双方协商的产品数量摊销。产品开发费及模具开发费摊销完成后,模具所有权归被告众泰研究院所有,原告应对产品单价进行相应的调减。第2.1条约定合同产品经被告众泰研究院初验合格且办理暂收手续,上线90天结算(即被告众泰研究院每月月末统计原告产品当月上线数并通知乙方开票,90天支付货款),采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原告应向被告众泰研究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第15.1条约定,双方确定本协议有效期内,被告众泰研究院指定欧国勇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协议附件一《配套产品名称和价格清单》约定了各个合同项下产品的价格。2018年11月,被告众泰研究院向原告发送了“2018年11月ZTP-53A项目零件采购订单”,向原告订购了500套产品。

  合同签署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以及被告众泰研究院的采购订单、要求和指示,向被告重庆众泰提供了货物,但被告众泰研究院未按照合同及价格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起诉之日仍拖欠原告货款593,924.50元。欠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收,期间多次向被告众泰研究院发送邮件、《企业往来询证函》、《催款函》、《律师函》等催款手续,但被告众泰研究院均怠于履行其还款义务。

  重庆众泰作为众泰研究院的唯一股东,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其应当对被告众泰研究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三)本次案件三诉讼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重庆台冠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司马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提起诉讼法院及案号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92民初9566号)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编号:2018-DX-设备类-006)中所涉In-Line Aging线(IAS17-900-8S)的相关内容;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In-Line Aging线(IAS17-900-8S)货款926,250美元,并支付自原告前述货款支付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其中,以494,000美元为基数,自2019年01月2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86,730美元为基数,自2019年03月15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345,520美元为基数,自2019年04月08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未按《设备采购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及未在规定时间通过验收而应承担的违约金154,500美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供货设备质量与合同要求不符而应承担的违约金154,500美元;

  (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0元人民币;

  (6)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8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In-Line Aging线(IAS17-900-8S)《技术协议书》,双方就被告拟供货的In-Line Aging线应满足的技术要求进行明确约定。

  2019年01月0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8-DX-设备类-006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In-Line Aging线IAS17-900-8S、Off-Line Aging设备SAG17-480-8R。其中In-Line Aging线单价1,235,000美元,合同总价1,545,000美元。《设备采购合同》还约定:In-Line Aging于2019年04月08日前交货,到货地点为需方(原告)厂区内;在交货前,供方(被告)提前14天通知需方派员进行预验收;供方在设备达到需方场地之日起25-30天内尽快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避免延误需方的生产经营;合同设备调试完成达到合同要求后进行试运行3个月后进行终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需方有权拒绝接受该设备…或解除合同,对此需方有选择权等内容。

  《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如期通知原告进行预验收,且迟延4日交货;至2019年04月12日In-Line Aging线交付原告并安装后,该设备多项技术指标不符合《技术协议书》约定,存在重大缺陷,在此后1年多时间内,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反复整改仍未能达到约定的合格标准,已给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巨大损失;2020年07月03日,原被告双方组织对In-Line Aging线进行验收,经双方授权代表确认的验收结果显示,该设备仍有31项技术指标不符合《技术协议书》约定的合格标准,无法通过验收。

  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供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交货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验收而延误设备交付或在设备交付、安装调试及验收过程中未按合同要求进度进行,则每逾期一天,供方应向需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款1%的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需方在验收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设备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等,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支付本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要求供方换货至设备合格或解除合同。若需方因此解除合同,供方除了赔偿全部损失、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返还需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并加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逾期交货、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验收、交货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多项严重违约行为,理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因被告交付的In-Line Aging线自交付日起至今超过1年仍无法通过验收,导致原告购买该设备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有权根究《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解除《设备采购合同》涉及不合格设备In-Line Aging线的相关内容,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相应货款及加算利息。

  5、判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二、公司子公司提起经济诉讼案件累计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子公司提起经济诉讼案件的累计进展情况如下:

  1、向客户提起诉讼案件

  单位:人民币万元

  

  2、向供货商提起诉讼案件

  

  注:

  (1)若上述表格中合计数的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的尾数不一致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的原因所引起。

  (2)以上诉讼标的额及判决(调解)金额不包括资金占用损失,因上述案件部分尚在审理中,部分作出一审判决,案件判决或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统计相关资金占用损失费。

  (3)根据上述一审判决,相关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判令被告赔偿库存未使用产品及备件损失及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若公司后期取得相关新增诉讼文件或诉讼进展文件,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针对公司子公司向相关客户提起诉讼案件,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公司合并报表中上述客户所对应的各类存货、应收账款等相关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按资产类别进行了测试,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了相应的损失准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子公司提起的相关经济诉讼案件共计14件,其中公司子公司向相关客户提起的诉讼案件共计13件,涉及标的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986.11万元及相关资金占用损失;公司向供货商提起的诉讼案件1件,涉及货款和违约金美元123.53万元,律师费人民币5.00万元及相关利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包括本次披露诉讼案件,相关人民法院已就其中9件与客户的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或民事调解,判决或调解赔付公司子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2,614.31万元及相关资金占用损失,判决公司承担相关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56万元;公司子公司拟对部分案件提起上诉,部分案件还将进入二审程序;公司子公司与客户的部分纠纷案相关人民法院虽已作出一审判决或调解,但目前案件均未执行,具体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综上,暂无法准确估计上述诉讼事项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后续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及执行情况,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涉及相关项目进行进一步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相关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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