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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20-1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11日(星期五)14:5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桥路555弄37栋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4人,代表股份802,632,3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633,836,290股)的比例为30.4739%,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800,781,4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4036%;(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1,85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703%;(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9人,代表股份1,85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704%。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向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申请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塑米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801,838,85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1%;反对223,5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弃权5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60,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891%;反对223,5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83%;弃权5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526%。

  2、在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烈权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307,163,822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大股东反担保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494,637,035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2%;反对261,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弃权5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2,0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389%;反对261,5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85%;弃权5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52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蒋浩律师、黄三元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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