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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20-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本案之原告;

  ● 涉案的金额:201,530,300.7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0年9月9日,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融租”)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贵银业”)、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郴州旺祥”)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西路56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成。

  2、被告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湖南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曹永贵。

  3、被告二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东河西路与鹿仙大道交汇处湖南东谷云商集团有限公司618室。

  法定代表人:代跃先。

  4、被告三曹永贵,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居委会宿舍/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湖南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内)。

  5、被告四许丽,女,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居委会宿舍/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湖南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内)。

  (二)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二于2017年11月3日、2018年1月10日签订了两份《保理协议》及两份《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约定:原告为被告二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约定被告二将其对特定买受人(即被告一)基于买卖合同、服务合同而取得向买受人请求于一定期限支付一定款项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原告的方式,委托原告为被告二提供保理服务,并约定应收账款到期且经3天催收期满仍未收回款项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返还保理融资金额及利息、手续费等费用;保理融资额度各1亿元,额度到期日分别为2018年11月2日及2019年1月16日。

  2017年11月3日、2018年1月10日,原告向被告一送达《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被告一:截止2017年11月3日、2018年1月10日,对被告一已收货未结清之账款债权余额分别为125,216,369.32元、152,913,931.43元(合计278,130,300.75元);对被告一收货后所形成之所有应收账款债权全部转让于原告,请被告一将所有到期之应收款款项以电汇方式支付至保理还款专用账户。送达同日,被告一分别签署《回执》,明确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确认被转让的应收账款是真实的、排他的、无商业纠纷的、尚未到期且尚未支付的合法应收账款。

  2017年11月3日、2018年1月10日,被告三、被告四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两份《保证合同》,对被告二在《保理协议》等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分别于2017年11月3日、2018年1月17日向被告二转账支付融资款各1亿元。

  截至2020年9月9日,被告一仅支付部分应收账款7,700万元,被告二仅支付利息1,050万元,被告一尚有应收账款201,130,300.75元未偿还,原告遂于2020年9月9日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应收账款人民币201,130,300.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01,130,300.7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2、判令被告二在保理融资本金134,528,214元及利息、手续费14,698,890元(暂计至2020年9月9日,自2020年9月10日起以134,528,2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年手续费率2.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就被告一未履行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3、判令被告二支付原告律师费用40万元;

  4、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物产融租与金贵银业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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