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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B3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上财务数据为2020年半年度数据)

  (二)本次增资后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增资后,康平牧原、太子河牧原、雷州牧原、西乡塘牧原、谯城牧原、兴宾牧原、武鸣牧原、房山牧原、克山牧原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有利于公司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提升竞争力和生产经营规模。本次增资完成后,上述子公司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0-135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19年11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2019年11月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年11月20日公司公告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1月25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9年11月26日披露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1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6、2019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7、2020年1月1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1月14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为42,710,500股,授予价格为每股48.03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909人。

  8、2020年4月24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1,990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9、2020年6月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0年6月23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事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48.03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同意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151,990股调整至258,383股,同意回购注销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620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2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公司同意,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75,747股限制性股票。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

  公司本次回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数为75,747股,占首次授予数量的0.1043%,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0%。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7.93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实施回购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注销完成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906人调整为904人。

  上述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注销依据、回购注销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公司减资手续;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0-136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

  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

  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小板管理部”)于2017年1月20日下发了《关于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曹治年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5号)(以下简称“[2017年]5号监管函”),具体内容如下:

  “曹治年:你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于2017年1月11日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48,800股,成交金额3,497,368元;同日,你又卖出公司股票6,200股,成交金额145,762元。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根据曹治年先生提供的情况说明,本次买入股票的操作采用了多笔买入方式,但买入过程中出现了一笔6,200股的卖出并已成交的操作失误,针对该失误行为,采取的整改措施如下:

  (1)曹治年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因本次操作失误构成短线交易而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2)曹治年先生已主动向公司上缴本次交易卖出与买入金额之差37.2元,未在本次操作中获取任何收益,符合《证券法》第47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9条的规定,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3)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除上述监管事项外,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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