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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90               证券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交易基本情况

  为了充分调动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万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暨电子”)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实现双方利益共享,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与杨国勋、姚辰、寇秋林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持有的万暨电子部分股权(总计股权比例8%)分别转让给万暨电子核心员工杨国勋(受让股权3.4286%)、姚辰(受让股权2.5714%)、寇秋林(受让股权2.0000%),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万暨电子89.1429%股权。

  2、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长审批权限范围内,该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姓名:杨国勋

  杨国勋,男,中国国籍, 1974年12月出生,现任上海万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号码:370631197412******。

  住址:上海市徐汇区梅陇十一村******。

  2、姓名:姚辰

  姚辰,男,中国国籍,1988年7月出生,现任上海万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

  身份证号码:310115198807******。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书房路******。

  3、姓名:寇秋林

  寇秋林,男,中国国籍,1977年8月出生,现任上海万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

  身份证号码:510921197708******。

  住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渡江南路******。

  三、万暨电子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万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住    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大路211号1幢二层

  3、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陈锋

  5、注册资本:35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日期:2016年11月23日

  7、营业期限:2016年11月23日至2036年11月22日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汽车零配件、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智能车载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财务数据(2020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四、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转让万暨电子部分股权给其核心员工是为了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形成对员工积极有效的吸引和激励,实现双方利益共享,推动公司快速发展;同时考虑万暨电子目前实际财务状况,公司本次转让持有的万暨电子总计8%股权,交易价格按照5折计算,即按照实缴注册资本8%的5折作为交易对价。

  五、股权转让前后万暨电子股权结构

  

  六、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股权转让价格

  公司同意以人民币60万元将在万暨电子中拥有的12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所对应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3.4286%)转让给杨国勋;杨国勋同意以人民币60万元受让公司上述股权。

  公司同意以人民币45万元将在万暨电子中拥有的9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所对应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2.5714%)转让给姚辰;姚辰同意以人民币45万元受让公司上述股权。

  公司同意以人民币35万元将在万暨电子中拥有的7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所对应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2.0000%)转让给寇秋林;寇秋林同意以人民币35万元受让公司上述股权。

  2、股权转让款支付

  杨国勋、姚辰、寇秋林应在本协议生效后的30日内将上述股权转让款打入公司指定帐户。

  3、股权转让后有关收益的归属

  本协议生效之后,公司对已转让的股权不再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和承担出资人的义务,杨国勋、姚辰、寇秋林以其出资额在公司内享有出资人的权利和承担出资人的义务。

  4、本协议未作规定情况的处理

  双方均应认真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在实际履行中遇到本协议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应及时通报对方,并以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妥善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故意损害对方利益或有意放任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害。

  5、违约责任

  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承诺和规定,则必须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6、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7、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交易的目的

  公司本次转让万暨电子部分股权给其核心员工,是为了充分调动万暨电子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双方利益共享,促进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战略。

  2、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002590                证券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8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诸暨万宝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机械”)于2019年10月18日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收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浙0681民初17442号。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9-094)。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0681民初17442号】。诸暨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万宝机械和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人民法院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被告天津华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华泰汽车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2、驳回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将本案已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次仅为裁定结果,故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9)浙0681民初17442号】。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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