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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0-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9 月 14 日(周一)下午 15 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9 月 14 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陈德军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598弄25号9楼。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921,595,6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20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14,466,8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73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7,128,8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5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张晓枫律师、杨璐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21,517,5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5%;反对78,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5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037%;反对78,1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21,588,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6,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22,0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3%;反对6,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921,582,2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13,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15,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3%;反对13,4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8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以上投票表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晓枫律师、杨璐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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