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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1

  债券代码:113528        债券简称:长城转债

  转股代码:191528        转股简称:长城转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9月2日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78,403,60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3,521,082.1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顾林祥先生、湖州智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顾林荣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7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2-3957811

  邮箱:grandwall@yeah.net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3897            证券简称:长城科技        公告编号:2020-062

  债券代码:113528            债券简称:长城转债

  转股代码:191528            转股简称:长城转股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长城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长城转债”修正前转股价格:23.75元/股?

  ● “长城转债”修正后转股价格:23.45元/股?

  ● “长城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0年9月23日

  ● “长城转债”自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22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0年9月23日(除权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为63,400万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于2019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长城转债”,债券代码“113528”)。“长城转债”存续起止日期为2019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 日,转股起止日期为2019年9月9日至2025年2月28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 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0年9月2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决定以未来实施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以现金方式向全体股东分配红利,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公司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长城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因此,长城转债的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 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长城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 = 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 =(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 =(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 =(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约定,因公司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长城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23.75元/股调整为23.4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9月23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长城转债转股代码(长城转股:191528)自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22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2020年9月23日(除权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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