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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61版)

  (上接C61版)

  三、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四、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5、持股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股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流通限制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五、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六、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对于已作出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持股的监事承诺

  持股的监事出具了《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流通限制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三、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四、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7、持股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持股的核心技术人员出具了《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流通限制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四、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8、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嘉兴蓝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嘉兴蓝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了《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流通限制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四、本单位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五、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9、除蓝拓投资外的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承诺

  有限合伙企业股东杭州远宁荟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博信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斐君元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复鼎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雍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容江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彬复现代服务业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容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了《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流通限制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三、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10、实际控制人徐云明之弟自然人股东徐桂明承诺

  自然人股东徐桂明(实际控制人徐云明之弟)出具了《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流通限制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三、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11、公司外部自然人股东张茂、邬彩华、王柳琳承诺

  公司外部自然人股东张茂、邬彩华、王柳琳承诺出具了《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流通限制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三、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12、公司内部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内部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徐舟、章丽君、陆跃明、冯国生、陆建华、李青松、凌国强、李文龙、章利炳、徐明阳、倪德平、钱建刚、李道东、陈春卉、李志忠、王建华、高峰、许旗明、陆文中、马金辉、陈骏、田红波、吴广钱、沈晓萍、张学亮)出具了《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流通限制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四、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13、法人股东蓝山投资、嘉欣丝绸承诺

  法人股东蓝山投资、嘉欣丝绸出具了《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流通限制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三、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二)关于股价稳定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的预案》,承诺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和中止条件

  1、预警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徐云明先生,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一) 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计划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公司回购股份

  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

  1.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董事(除独立董事外)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3.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 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4)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5)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

  5.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3)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60%。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用于增持的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前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税前薪酬总和的60%;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 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决议;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2个月内实施完毕。

  (二) 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履行完必需的审批、备案和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在30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日内实施完毕。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日内实施完毕。

  五、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相关责任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 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现金分红,代为履行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扣减现金分红金额累计计算。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代为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股票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徐云明承诺,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进行购回。公司股票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股票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购回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相应进行调整。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并且,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具体内容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并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资金实力大幅增强,同时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后续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得以逐步体现,公司的净利润将有所增加。但是由于“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预计在此期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公司现有业务产生收入和利润实现。按照本次发行4,007.56万股,募集资金70,732.89万元计算,公司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稀释后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

  2、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是目前顺应国家光学元件相关产业政策及市场发展趋势的战略选择,是公司进一步深耕优势领域、优化业务布局、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需要,是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改善公司资本结构的需要,具有必要性。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公司资本结构将更加合理,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得到进一步改善,后续融资能力也将进一步增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以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可以快速补充营运资金、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利用自身优势不断提高综合竞争力,巩固并提升行业地位和盈利能力,具有合理性。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高精度玻璃晶圆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微棱镜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均系公司现有业务的继承和拓展,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脉相承。公司依托行业经验和市场研究,综合考虑生产经营情况、技术水平情况和商业运作模式的可行性,拟募集资金开展以上项目。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可以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可以快速补充营运资金、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凭借长期业务积累,在光学元件业务领域已积累较多成功经验,在人员、技术和市场方面储备丰富。

  4、公司拟采取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A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加强现有业务板块风险管控、提高日常运营效率并降低运营成本、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等措施,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①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致力于精密光学元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客户提供多品类定制化产品。基于多年的技术积累和经验沉淀,目前公司已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精度光学元件供应商,主要产品涵盖光学棱镜、玻璃非球面透镜、玻璃晶圆及汽车后视镜等,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AR/VR、短焦距投影等消费类电子产品、半导体加工、车载镜头以及高端望远镜、激光器等光学仪器领域。公司与AMS集团、康宁集团、麦格纳集团、舜宇集团等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产品已应用于苹果、华为等众多知名企业的终端产品。

  近年来,国内外光学元件行业快速发展,未来市场前景广阔。通过多年的积累公司已在光学元件领域形成了一定的竞争优势,为公司盈利能力的持续稳定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持。

  ②公司面临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1,005.78万元、39,466.14万元及33,408.85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6,647.76万元、13,913.58万元及10,894.93万元,2018年营业收入、扣非归母净利润相比2017年分别下降1,539.64万元及2,734.18万元,2019年营业收入、扣非归母净利润相比2018年分别下降6,057.29万元及3,018.65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出现了下滑。报告期内公司产品最主要的应用领域为消费电子行业,由于主要消费电子终端客户产品更新换代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特征,且近年来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存在终端客户产品的需求波动带动公司业绩波动的情况,由此出现公司2017年业绩情况较好而2018年、2019年又出现一定程度下滑的情形。同时公司2018年以来增加固定资产投入较多,使得折旧费用上升,业绩受到一定不利影响。若公司未能进一步拓展行业应用领域及产品线,当下游主要终端客户需求产品出现波动或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订单需求将可能面临较大幅度波动的情况,同时公司还将面临人力成本投入持续上升、市场开拓支出增加、研发支出增长等不确定因素影响,从而使得公司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此外,公司也存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主要客户较为集中的风险”、“研发能力未能匹配客户需求的风险”、“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毛利率水平下降的风险”、“全球经济周期性波动和贸易政策、贸易摩擦的风险”、“对苹果公司存在依赖的风险”等主要风险。

  公司将积极加强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进一步丰富行业应用领域及产品线,创造更多的盈利增长点,提高抗风险能力;在继续维护好目前良好的客户关系和品牌形象的基础上,积极开拓新客户;密切关注下游行业需求变化,进一步增强产品设计研发的针对性、前瞻性,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持续强化设计研发能力、生产管控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维护良好的品牌声誉,以应对市场竞争、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将在努力提升产品附加值的基础上,继续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加强成本、费用管控,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加强对宏观经济和贸易政策的研究和关注,积极应对经济波动、贸易政策变化等可能带来的影响。通过上述措施减轻公司面临主要风险带来的影响。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措施

  ①巩固并提升自身优势,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增强盈利能力

  公司将不断巩固并充分利用自身在光学元件领域积累的优势,在与重要客户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的基础上继续重视并积极推动客户拓展工作,提高主营业务收入和市场占有率。公司借助自身在技术研发、生产管控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深耕目前主业,积极开发符合政策导向、拥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新产品。公司将从战略高度加强对各业务模块在发展规划、资源整合、要素共享等方面的统筹,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保障股东的长期利益。

  ②进一步加强成本、费用管控,提高经营效率

  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将加强内部成本和费用控制,落实“降本增效”的经营理念。针对生产部门,通过鼓励创新持续优化生产工艺,推行和完善成本节约情况相关联的考核方式,达到提高良品率和人均产出,降低单位成本的效果;针对职能部门,持续开展动员教育,减少浪费,控制费用增长幅度。公司将不断完善、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高经营效率。

  ③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公司“三会”能够依法、合规运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地、创造性地研究、优化、提升管理保障能力,同时将对公司董事、高管进一步实行制度约束,将高管薪酬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关联,严防各类人员通过利益输送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对职务消费以及利用公司资源进行的其他私人行为进行严格控制。

  (3)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加快募投项目建设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A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将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前做好项目建设的准备工作,使项目尽快具备开工建设的条件,并借鉴以往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经验,统筹安排好各方面的工作进度,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等。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对股东给予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5、相关主体的承诺

  公司出具了《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承诺: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进度,尽快实现项目收益;

  2、继续加大公司研发投入,不断开发新产品,以适应新老客户的需求;

  3、继续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开发新的优质客户;

  4、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云明出具了《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承诺: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违反上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及监管机构的相应处罚。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五)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约束措施的承诺》,承诺:

  “若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6)同意公司调减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蓝特光学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了《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约束措施的承诺》,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本次发行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承诺内容系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如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4)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5)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6)同意公司调减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蓝特光学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云明出具了《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

  “1、本人、本人控制的除蓝特光学外的其他企业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及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配偶的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形式从事或者参与和蓝特光学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不通过投资于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蓝特光学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2、本人不从事或者参与和蓝特光学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自行或者联合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蓝特光学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以任何形式支持他人从事与蓝特光学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及以其他方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蓝特光学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果蓝特光学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及届时控制的除蓝特光学以外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将相关业务出售,蓝特光学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本人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在公平合理的及与独立第三者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4、对于蓝特光学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及届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蓝特光学该等新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和活动。

  5、若本人违反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则本人利用同业竞争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如有)归蓝特光学所有,并赔偿蓝特光学和其他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蓝特光学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应付本人薪酬中扣留与上述收益和损失相等金额的款项归蓝特光学所有,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并弥补完蓝特光学和其他股东的损失。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蓝特光学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七)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云明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就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郑重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蓝特光学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蓝特光学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蓝特光学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蓝特光学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蓝特光学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蓝特光学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蓝特光学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蓝特光学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蓝特光学提供担保。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蓝特光学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5、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蓝特光学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蓝特光学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持有蓝特光学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王芳立、王晓明、张引生)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就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郑重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蓝特光学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蓝特光学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蓝特光学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蓝特光学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蓝特光学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蓝特光学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蓝特光学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蓝特光学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蓝特光学提供担保。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蓝特光学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5、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蓝特光学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蓝特光学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就减少和规范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有关问题郑重承诺如下: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蓝特光学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蓝特光学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履行法定程序与蓝特光学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蓝特光学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保证不利用在蓝特光学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蓝特光学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和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蓝特光学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蓝特光学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违规要求蓝特光学提供担保。

  4、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蓝特光学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5、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蓝特光学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蓝特光学的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八)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2020年3月12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约定了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在满足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度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

  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C、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市值的20%。

  该等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九)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公司出具了《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的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以较早者为准)启动回购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云明出具了《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的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且已经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要求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以较早者为准)启动回购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十)中介机构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华泰联合证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审计、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评估师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云明已出具承诺:

  “1、若蓝特光学及其子公司被追溯到任何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以及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款项,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蓝特光学及其子公司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保证蓝特光学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职责,保证和促使蓝特光学依法执行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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