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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0年度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证券代码:002793          股票简称:罗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0-074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0年9 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规范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已于2020年9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0年9月7日在公司内部将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17日,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 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员工(入职时间在1年以上且内部职级为高级总监及以上的部分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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